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法定条件

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自治州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或征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8行终 2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征收或征用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某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自治州住建局)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分二期开发建 设位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园项目,第一期项目完工后,原告未修建防空地下 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确认该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 5379811.2元。被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原告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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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原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改正的, 将对原告征收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同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城 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原告应缴纳城市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5379811.2元,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原告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被撤销的法定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 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的 要求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如未修建应缴纳易地建设费。但原告自2014年开 发建设以来,未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故被告作出的 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 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 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作出的《城市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 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 行政相对人即本案上诉人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时,即作出本案行政征 收决定,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一并实施,显然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依法应 当予以撤销。但如若撤销,将会给国防建设造成损害,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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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2)新2801行初13号 行政判决;
二、确认某自治州住建设局于2021年12月21作出的《城市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违法。
【法官后语】
行政诉讼依法审判的实质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基础,保护合 法权益是前提,化解行政争议是目的。下面笔者就本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 不撤销行政行为判决入手,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适用条件、确认违法行政行 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特点
确认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就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 存在,以及行政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违法予以确认的诉讼类型。而确认违法判 决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但不予撤销的判决类型。本案所要分析 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判决类型,就是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 审查之后,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符合作出否定判决的条件时,要根据案情酌定 是否将其转换为负面评价较轻的确认违法判决。
二、确认判决类型的适用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分离的。从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上看,行 政行为违法的程序不同,决定了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否能够得到保留。行政行为 的违法分为三种程序:一是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二是行政行为一般违法; 三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确认无效判决对应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 政行为;撤销判决和变更判决对应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在确认违法判决下, 行政行为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况:
(一)确认违法但不适合撤销
1.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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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行政撤销判决阻却事由的原则规 定,该情形应为确认违法但不适合撤销。其中,公共利益是指有不特定的多数 人的整体性的共同利益,也包括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 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再单纯是对个人权利的保 护,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性,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被诉 行政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 形,该违法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撤销判决的条件,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可能危及 公法秩序和公共利益,并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故该情形属于确认违法但不适合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可将其转换为负面评价较 轻的判决,即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2.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 际影响的,或者影响轻微的,对这类违法行为如果判决撤销,或者判决撤销重 作会造成程序空转,浪费司法和行政资源,有损国家利益,亦有可能对行政相 对人造成更为不利的影响。故,不宜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 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但在审理中应注意审查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行诉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 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是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是通知、送达等程 序轻微违法;三是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故,行政行为侵犯“原告依法享 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属于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
(二)确认违法但不需要撤销
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形:(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如对违法的事实行为,业已发生已无法撤销,故只能确认违法。(2)被诉行政 机关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即原 违法行政行为已被改变,已无撤销的意义。(3)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 履行法定职责,而客观情况业已发生变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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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此类情形,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 相应补救措施,或者给予国家赔偿。
三、确认违法后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确认违法判决并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行政行为在确认违法判决前的 效力会得到保留。但在确认违法判决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确认应 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判决确认违法但不适 合撤销判决的情形下,行政行为的效力会得到保留。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在 不适合撤销的情况下,该行政行为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仍应继续履行,一方 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履行,或者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如本案 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虽然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征收 决定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且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但如判 决将本案违法行政行为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后果,可能会导致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本案对案涉行政征收决定只作违法确认,不予撤 销,保留该行政征收决定的效力。争议双方仍应按征收决定内容继续履行,以 保证国防建设正常进行,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如上诉人仍不履行,被上诉人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判决在确认违法但不 需要撤销判决的情形。该条款表述的违法行政行为多见于事实行为,而事实行 为本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要么该行政行为本身没有可撤销内容,或者行政行 为属于已经改变和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下,相当于行政行为已经被撤销,再判决 撤销和履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故,该类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存在、不 可评价或没必要评价状态,再溯及既往也就失去效力,而依据该行政行为给双 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根据该行政行为衍生出的其他行政 行为,也失去合法性的基础,亦应撤销或确认违法。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孟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