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公司申请执行某饭店等融资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91执43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某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饭店、某咖啡厅、胡某、董某、姚某
【基本案情】
某租赁公司与某饭店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工业园区法院)立案后,作出(2021)苏0591民初16017号民事调解 书,依该调解书:某饭店、某咖啡厅等分期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83.1 万元。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饭店等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因调解书未能得到履行,某租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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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工业园区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饭店、咖啡厅均在 正常经营,只是因为前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才导致企业资金受困,未 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对被执行企业的餐饮设备 和用品进行了查封,但为了保障其能够正常经营,允许该饭店和咖啡厅继续使 用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但不得实施财产处分行为。
工业园区法院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初步估价后,发现上述财产市场价值较 低,处置难度也比较大,而且如果强制处置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两家被 执行企业将彻底无法经营。法院将财产调查和预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 表示不愿意垫付财产处置评估费,并希望法院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本案查封 财产。经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企业均系个体工商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 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破产企业范围,不具备破产能力。
为了解决本案面临的问题,执行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借鉴 破产重整的理念对两家企业进行执行监管。执行监管期间,两家企业由经营者 继续经营,在预留足够经营成本后,将剩余经营利润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此外, 为了确保执行监管的有效实施,执行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参照破产 管理人遴选程序指定执行管理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遴选公告发布 后,执行法官通过摇号确定一家会计事务所作为本次监管的执行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在向法院提交管理承诺书后,法院向其送达委托管理决定书,将本次对 被执行企业的监管工作正式移交执行管理人。
【案件焦点】
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执行监管是否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执行监管符合合 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条件。
第一,关于执行监管的合法性。执行和解是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执行监管的 合法性基础。执行和解有两个特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原执行债权的主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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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期限等进行再调整;二是执行和解协议能够暂时阻却执行程序的进行。本 案中,当事人在考虑到案件调查情况及执行风险后,以执行监管的方式对债权 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了调整,并使得执行程序暂时终结。尽管不能忽略执行 法官对促成执行监管的积极作用,但应当看到,执行监管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 的同意,实质未脱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处分自由。此外,关于具体的监管内 容、监管方式乃至执行管理人职权、报酬也都需要征询当事人意见。因此,应 当认为本案中的执行监管仍属于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只不过在履行方式、还款 金额以及和解周期上较为灵活,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具体确定。
第二,关于执行监管的必要性。执行监管的目的主要是在监管期内能够取 得收益,因此,被执行企业应当在未来可预期范围内具备获得利润的条件。本 案中,被执行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经营条件、较低的负债规模等 条件,符合执行监管的必要性要求。
第三,关于执行监管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能够为大多数的债 权清偿和企业保护提供一个兼顾双方利益的方案,执行监管只有在破产程序无 法适用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本案中,被执行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在无法适用 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借助破产技术对被执行企业实施执行监管,恰恰解决了该 类企业无法得到破产保护的问题。
2022年8月22日,工业园区法院作出(2022)苏0591执4373号之一执行 裁定书:对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饭店、某咖啡厅的生产经营、债权债 务进行执行监管和管理。
【法官后语】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企业的执行往往面临如何平衡申请执行 人和被执行企业利益的问题。特别是企业面临复产复工情况下,如何在法律框 架范围内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均衡,往往是一个难题。本案中,执行法 官立足执破融合理念,借助破产技术化解执行难题,为解决本案中类似问题提 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探索。
法院在促成执行监管,“移植”破产技术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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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均已同意
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执行监管在实质上仍属于一项执行和解,只是在和解协 议的履行方式、还款金额以及和解周期上较为灵活。现有法律框架内,法院并 无法律授权直接实施执行监管执行,对执行监管的启动只能积极引导和充分建 议。因此,执行监管的发起和内容都要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对被执 行企业进行执行监管,不但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而且后续监管活动也很难正 常开展。本案中,对两家餐饮企业的执行监管均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发起,而执 行监管的方式和内容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被执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执行监管的目的主要是在监管期内能够取得收益,因此,被执行企业应当 在未来可预期范围内具备获得利润的条件。具体而言,被执行企业应当具备以 下三个条件:
(一)财务制度健全
执行监管主要是对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管,因此,实施执行监管的首要前提 就是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否则,很难真正实施有效的执行监管 措施。
(二)经营条件良好
主要包括企业订单稳定、员工齐备且未拖欠工资、经营地房租未欠付等。 一般情况下,满足上述情况的,大部分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性较大,且未 来债务清偿能力也比较强。
(三)负债规模较低
企业负债情况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的、稳定的生产经营条 件,只有在负债规模不大的情况下才具备适用执行监管的必要,否则,通过破 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更为合理。
三、破产程序无法适用
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能够为大多数的债权清偿和企业保护提供一个兼顾 双方利益的方案,执行监管只有在破产程序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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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无法适用破产程序
被执行企业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规模较小的合伙企业等。 上述企业大多数属于小微企业,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属于企业破产法适用 的范围,或者即便能够适用但也仅限于参照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企 业作为个体工商户,在无法适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借助破产技术对被执行企 业实施执行监管,恰恰解决了该类企业无法得到破产保护的问题。
(二)企业暂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被执行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虽短期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但企业未来清偿债 务能力较好,且到期债权金额明显低于企业资产价值。该种情况下被执行企业 暂不符合破产的受理条件,但如果对被执行企业的资产进行强制处置,不但不 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造成企业彻底无法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对企 业大宗财产的处置也可能存在与比例适当原则冲突的风险。
四 、执行管理人的职权与报酬
执行管理人仍属于执行和解的特殊约定,执行管理人的职权来自当事人, 其具体职权范围和报酬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一)执行管理人职权
执行管理人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查阅财务账簿。被执行企业的财务账簿能够直接反映出企业的负债和经 营状况,是执行管理人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执行管理 人通过对企业财务账簿的查阅,特别是对企业一定周期内的收益和支出状况的 统计,能够对被执行企业的清偿债务能力、如实履行协议状况甚至是否实施规 避执行的行为提供更为专业的参考意见。
2.调查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调查,是执行监管能够正常进行的 重要保障。执行管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尽快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 并制作详细的财产状况报告,向执行法院进行报告,执行管理人应当对财产报 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开设管理人银行账户。企业积极配合执行监管,且财务制度也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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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的,一般不需要专门另行开设管理人银行账户。但在被执行企业财务管理 混乱,或被执行企业实施了规避执行行为时,执行管理人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 的事前约定,向执行法院提请开设管理人银行账户。
4.审查企业开支情况。执行监管期间,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被执 行企业将有大量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为避免被执行企业虚增企业日常 支出,转移企业财产,执行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发现被执行企业有规避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执行法官报告。
(二)执行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当事人在执行监管前约定,包括具体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执行法院可以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提供建议。执行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可 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 算,并且根据具体管理情况进行酌情调整。但考虑到执行管理人的监管工作 毕竟远远少于破产管理人,因此,对其报酬的计算应当低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计算标准。
执行监管是“执破融合”改革中的一项有益创新,有力践行了能动司法理 念,通过破解三个问题,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破解了执行监管的适用难题,通过借助破产理念和方法化解执行难题,为 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探索。二是破解了当事人利益平衡问题,通 过执行管理人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管,既满足了企业持续经营的需求,又能够保 证债权人顺利提取企业经营利润,实现“双困”变“双赢”。三是破解了企 业倒闭造成的衍生社会问题,通过盘活被执行企业整体资源,助推企业良性健 康发展。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朱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