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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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网络科技公司诉温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终114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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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73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甲网络科技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温某某、乙网络科技公司、许某

【基本案情】
甲网络科技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设立;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乙 网络科技公司是甲网络科技公司持股55%的股东,温某某是甲网络科技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许某是甲网络科技公司的监事。
2021年3月,甲网络科技公司收到税务部门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载明2017年8月28日至29日甲网络科技公司开具的1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存 在疑点。
2021年4月1日,甲网络科技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滞纳 金合计231963.99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52808.95元、滞纳金79155.04元。
甲网络科技公司认为,乙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利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温某某和监事许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规定,导致公司被税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甲 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网络科技公司、温某某、许某共同赔偿甲 网络科技公司已补缴的税款损失231963.9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案件焦点】
1.甲网络科技公司接收案涉12份虚开发票被处罚,甲网络科技公司的损 失范围应如何认定;2.温某某、许某对前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乙网络科技 公司对前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网络科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接收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系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商业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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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或盈利均应由甲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而不应由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甲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税务部门要求甲网络科技公司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152808.95元, 系甲网络科技公司经营期间应缴未缴的费用,不属于甲网络科技公司的损失。 税务部门要求甲网络科技公司另行缴纳的滞纳金79155.04元是甲网络科技公司 因迟延补缴而产生,属于甲网络科技公司额外支出的费用。
温某某作为甲网络科技公司的执行董事,许某作为甲网络科技公司的监事, 对甲网络科技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在履职期间保证公司合法 经营、依法纳税系其应尽勤勉义务的基本要素及核心内容。根据甲网络科技公 司章程规定,温某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 理,应对公司具体经营活动承担更严格的管理责任以防发生风险,但温某某未 能尽到勤勉义务,与甲网络科技公司的受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甲网络科 技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许某怠于履行监事职责,未对执行董事履职 行为进行监督,对甲网络科技公司的损失发生亦负有责任,许某未实际参与公 司经营决策不能成为免除其监督失职的合理事由。但许某未直接授意或知晓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而不作为,故根据许某过错程度,酌定许某就甲网络科技公司 的损失与温某某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管理公司、监督公 司财务工作无具体或特别的约定,乙网络科技公司不存在恶意或滥用股东权利 的情形,不应对甲网络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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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75

一 、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4民初1563号民事 判决;
二 、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甲网络科技公司损失79155.04 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损失79155.0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许某对温某某的前述第二项赔偿义务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四、驳回甲网络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标准属于典 型的严格勤勉标准,包括决策勤勉及监督勤勉。如何认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案的核心在 于,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职责范围及应负的合理监督义务来确定 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再根据认定的勤勉义务内容,审查该违反行为有无给公 司造成损失,从而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应当注 意以下四点:
其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其已勤勉尽责的,应当根据工作岗 位和职责、在损害公司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情况的渠道、为避 免损失发生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关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 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没有过错的,应不予支持。
其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对公司具体经营活动承担更严格的管理责任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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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发生风险。法定代表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与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 果联系,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三,公司的监事职责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等。原则上,公司监事不直接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未履行监督职责放纵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与公司利益损失之间具有一定的 关联,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观故意相比,公司监事的过错程度较轻, 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部分连带责任。
其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要求行为人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 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时,在从事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其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认定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当以其职责范围来判断,不应将公司的全部事 项均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而应根据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进而确定其是否应就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程俊杰 王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