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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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劳动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餐饮公司诉牛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8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餐饮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牛某
【基本案情】
牛某系剧院员工,社保由剧院缴纳,因剧院经营困难,长期在外自谋职业。 牛某从2008年3月开始向餐饮公司提供劳动,餐饮公司每月向牛某发放工资, 餐饮公司通知牛某办理缴纳社保的手续,2013年10月14日,牛某向餐饮公司 出具《社会保险不愿缴纳申请书》,载明:“因个人原因,不愿由餐饮公司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因不交保险引起的纠纷或者损失,由本人全额承担”,故餐饮 公司未为牛某缴纳社保。2017年9月6日,牛某在去餐饮公司的上班途中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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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人发生交通事故,牛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牛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 发生后牛某未再向餐饮公司提供劳动,餐饮公司为牛某发放工资至2018年9 月。牛某在另案中要求确认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一审二审生效判 决确认牛某与餐饮公司自200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5月1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 定书》,认定牛某于2017年9月6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餐饮公 司。2020年12月9日,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书》,鉴定牛某构成九级伤残。牛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相关 工伤保险待遇,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餐饮公司支付牛 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173.13元。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应由社保 缴纳单位即剧院承担责任,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1.《社会保险不愿缴纳申请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牛某的工伤保险待 遇是否应由餐饮公司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法定义务,牛某给餐 饮公司出具的《社会保险不愿缴纳申请书》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律效力。
其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 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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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牛某在 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牛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牛某在 餐饮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应由餐饮公司及餐饮公司办理的工伤保险承担责 任。餐饮公司虽在发生诉讼后咨询工伤保险缴纳事项,但未能证明双方劳动关 系存续期间缴纳工伤保险不能,辩解不能成立。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 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餐饮公司未为牛某缴纳 工伤保险的后果应由餐饮公司承担。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 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餐饮公司与牛某于2021年6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餐饮公司支付牛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173.13元;
三、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双重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司法实践中双重劳动关系可以劳动者是否同时提供劳动为标准将其划分为 两类。一类为非同时提供劳动,劳动者向每个单位提供的劳动可以时间为界限 进行相对划分,前一段劳动结束后再进行下一段劳动,并不交叉进行,如停薪 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企业富余职工、“两不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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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下岗职工、放长假的职工以及其他非在岗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 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 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 动关系处理,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另一类为劳动者向不同用人单位同时提供 劳动,系出于工作性质要求或是劳动者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无法以时间为界 限进行相对划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 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除 此之外,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也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况,如商场品牌专柜的销 售员,若同时受商场与品牌商的用工管理、领取两者共同的劳动报酬,则与两 者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外卖骑手同时登录多家外卖平台,随机接受平台派单派 送,可能与多家外卖平台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新型用工方式能够发挥灵活 就业的优势,但削弱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力度,一旦突破 一定程度则双方无法构成劳动关系。经济发展导致劳动关系呈现多样性、创新 性特点,此后这一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将会更多出现,一旦发生纠纷,关系 相对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我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 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对此已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适用 该规定作出判决,该案折射出的问题,应引起重视。首先,本案历时较久、明 显超出单一劳动关系工伤纠纷案件。其中主要难度在于工伤认定。其次,在上 述第二类双重劳动关系中,非工伤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具有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但劳动者的收入来源是双份,若非工伤用人单位仍有支付义务, 则因职工与其他单位工伤而支付,有悖公平原则;如果没有支付义务,则《工 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况且,非工伤单位亦因职 工停工而产生损失,是否有权要求职工或工伤单位承担还需将来立法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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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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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该类案件可能引发行民交叉案件。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建立劳 动关系时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的,因其同样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有可能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时避免用工风险,职工一旦发生工伤, 行民案件交叉进行的,应避免程序空转。
在双重劳动关系中,职工应对自己的工作经历尽到如实陈述义务,让先 后用人单位都知晓其他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并且在本单位的工作不得侵犯 另一单位的权益;职工有权在每一用人单位都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用人单位 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全面知晓职工的工作经历,同意建立多重劳动关 系的应综合考量用工的法律风险并及时缴纳社保。通过多方合力,激发社会 劳动活力,降低工伤产生的社会总成本,及时、快速、有效地保障各方当事 人权益。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李圣前谢玉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