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诉于某劳动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15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科技公司 被告(上诉人):于某
【基本案情】
于某原系科技公司职工,2019年5月20日入职,2020年6月30日离职, 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未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于某申 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 一、确认双方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科技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7097.98元;三、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2月劳动报酬1915.83元、2020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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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月劳动报酬25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 以转正申请表应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
转正申请表能否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科技公司在诉讼阶段 提交的转正申请表中记载了用人单位名称和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入职时间、试用期限、转正时间、公司意见等,虽然记载的内容较完整劳动合同 有所欠缺,但已基本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证明功能,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基 本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功能,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可以 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2019年8月1日于某转正之前,科 技公司未依法与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 、确认科技公司与于某自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 、科技公司支付于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10.02元,工资 2532.83元,共计5842.8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吕内付清;
三 、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将转正申请表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错误为由提 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与 仲裁、一审中的证据和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科技公司自于某2019年5 月20日入职至其2020年6月30日离开一直未与于某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 同,亦未将劳动合同交与于某,直至仲裁庭审的下午才将劳动合同交与于某, 虽然该劳动合同填写的日期系2020年4月10日,但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 方在该日期签订了劳动合同。科技公司提交的只有于某签名的空白劳动合同中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43
没有公司签章,对于科技公司至今仍有于某签名的空白劳动合同却未填写盖章 的原因,科技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对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亦未作出 合理说明,科技公司提交的上述空白劳动合同与于某提交的证据三中的视频录 像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科技公司未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且直至于某离职 时,一直未与于某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转正申请表能否视为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该转正申请表的主要内容系于某试用期的工作小结并申 请转正,该表中并无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 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科技公司亦认可该表中并无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因此,不能以转正申请表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该转正申请表亦无法作为 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本案中正因为科技公司一 直未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拖延未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于某最终离 职,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方是科技公司,科技公司 应当于2019年6月19日之前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科技公司一直未与于某 签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向于某支 付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某主 张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097.98元,系对 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采纳。一审认定转正申请表具备劳动合同基本功 能,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911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即“一、确认科技公司与于某自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存 在劳动关系”;
二 、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911号民事判 决第三项,即“三、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变更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911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为:科技公司支付于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09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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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2532.83元,共计29630.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 、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生活中,许多求职者会遇到单位要求在试用期结束后填写转正申请表,甚 至有的单位会以此作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那么转正申请表能否视为书 面劳动合同,实质要看转正申请表中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要求了劳动合同 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是劳动合同 中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相关事 项。但主要条款的缺失必然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届时用人单位将会面临 “双倍工资罚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劳动合同的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明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的书面体现,是双方经过相互协商,对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 的认可,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是协商过程的静态体现,是双向确认的行为。而本 案中转正申请表仅仅是劳动者对自身试用期工作的总结,一是一般的转正申请 表不太可能会包含所有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社保缴纳情况、劳动报酬情 况等。二是转正申请表只是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向单位提出结束 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的申请,不能反映用人单位方的意思表示,即便是经过单 位审批通过的转正申请表,其合意依旧是对试用期内劳动者考核合格的确认, 并非进行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转正申请表从意思表示性质上看无法达到与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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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相同的程度。
从劳动合同的功能来看,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基本上包罗了劳动关系中可能 涉及的要素,通过这些要素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赋予处于相对弱势 地位的劳动者以抗衡用人单位的权利,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同时,劳 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这些功能都是转正申请表 所无法代替的。因此,不管是从性质上还是功能上,转正申请表中无劳动合同 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的,不应视为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对劳动合同进行 形式上的限制,而是进行实质上的要求,故审判中对于转正申请表之类的文本 应当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当确实存在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其他书面文本 时,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归根结底,法律对劳动合同条款内容 进行列举的目的是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是 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来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 杨富元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苏晓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