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商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3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何某
被告(被上诉人):商务公司
一、确认劳动关系 11
【基本案情】
商务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承接E 外卖平台在J 站点的外卖配送业务。
2020年8月,商务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务 公司将业务发包给网络科技公司,网络科技公司承包业务后发包给具有经营资 质的商事主体(即接活方),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相关费用当天即可到 达接活方自己的账户。
2020年10月23日,何某注册个体工商户某工作室,经营范围包括“外卖 递送服务等”。
同日,该工作室作为乙方,分别与甲方网络科技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 议》与甲方商务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其中,《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乙方 自主选择承揽甲方的相应业务或订单,乙方承揽的所有标的业务营收均归乙方 所有,甲方按月将服务费结算到乙方指定的平台账户或银行账户中;《承揽合 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同城配送业务接单平台,乙方业务人员通过甲方建 立的E 外卖平台个人账号上线后,E 外卖平台系统会自动发布订单信息,乙方 业务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抢单,抢单后负责送至指定客户手中,视为完成 每一单的配送业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服务数量,达到规定 的服务标准。乙方在服务期间,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验。该协议明确双方无劳 动关系,只是业务合作关系,双方无人身依附性,甲方只要求乙方按质按量完 成承揽业务,不对乙方进行考勤,乙方对其合理的配送时间可自由支配,甲方 不作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尾部有“何某”签名。
日常工作中,商务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微信群对何某进行排班、考勤等用 工管理,何某按排班时间在F 团队应用程序 (Application,App) 上线接单,对 外提供配送服务,休假、预支工资需提前申请;若不上线、不接单会承担罚款 等不利后果,上班期间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何某的工资薪酬按接单数量计算, 并视距离、天气状况等有一定补贴,通过平台于每月25日发放。
【案件焦点】
何某与商务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自行签署约定双方并非劳 动关系的协议,证实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何某的工作时间和过程较 为灵活,何某的打卡所起到的并非考勤作用,商务公司对何某在登录App、派 送上的管理,实质上是对外卖业服务品质进行的管理,不是单纯的劳动用工管 理。何某按接单数量确定报酬,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不同。同时,劳动关系的 用工风险应由单位负担,但何某在派送过程中如丢单要自担风险,工作用车亦 是自己准备。因此,双方不具有人身或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
第一,商务公司对于何某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及休息休假等 具有决定权,何某不上线、不接单均会承担处罚等不利后果,足以说明何某在 提供服务过程中并无实质的自主决定权。在双方的劳动用工过程中,均体现商 务公司的意志,并通过惩戒机制予以保障。因此,商务公司实际行使了对何某 劳动全过程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权。
第二,何某作为商务公司的全职骑于,对于交易价格和劳动对价均无决定 权,且其从商务公司处领取的工资报酬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认定双方 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相当的经济从属性。
第三,何某应商务公司要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合同、在协议中对 身份关系性质进行事先约定、自备车辆、由平台代发薪酬等因素,均不足以否 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民事判决;
一、确认劳动关系 13
二 、确认何某与商务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 在劳动关系。
【法官后语】
本案是界定共享平台从业者与共享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以 期为实践中推动平台规范用工提供有益参考。
虽然以互联网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有意识地针对传统从属性的 判断标准“编织”了一套包含隐蔽权力、转变权威、变更外部标志等新组织形 态面纱,使得传统从属性判断标准日益难以判断。但是,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 并未改变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应当灵活地理解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以合 同履行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多种指示性因素进行判断。
一、贯彻一个理念:利益平衡理念
在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因新技术、新算法的加持,平台企业与从业者 之间的力量悬殊对比越发凸显,平台企业对从业者的侵害方式更为隐蔽,从业 者的救济成本愈加高昂,双方依然处于一种天然不平等的状态。对此笔者认为, 在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时,应当秉持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一方面要 合理界定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规则,保障平台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 也要根据用工事实,依法审慎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不完全劳动关系 的泛化。
二、坚持一个原则:事实第一原则
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平台企业为规避用工风险,掩盖与平台从业者的 真实法律关系,往往与从业者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并在相 关协议中明确“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甚至有部分平台企业要求从业者先注 册个体经营者,再以该身份与平台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也存在许多“假外包” 情况,即打着外包的名义,实际上承包方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司法实践中可 能会出现部分法院过于重视形式上的协议约定而忽视实质从属性的审查,对此 笔者认为,在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时,应坚持“事实第一原则”,刺 破平台用工企业的“面纱”,进行实质从属性的认定
1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三 、细化一个标准: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从属性的外部标志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身份证明、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 五类劳动关系判断外部标志。但新就业形态中工资具有由第三方支付、工作时 间灵活、签订合作/承揽协议、线上抢单线下配送等新特征。笔者认为,建立多 要素的从属性外部判断标志,是完善我国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必要 之举。
第一,强化人格从属性判断。在对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 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平台企业对平台从业者的控制方法、程度,奖惩措施等外 部标志进行认定。具体包括:(1)平台从业者是否需要按时上线接单,如果不 按时上线接单是否会面临惩罚;(2)平台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每天需在线的时 间、完成的任务数量有一定的要求;(3)平台从业者的服务是否接受平台企业 的监管,平台企业对于平台从业者提供的服务是否有标准化的要求;(4)平台 从业者如不服从平台企业的命令,是否会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影响,如减少派 单、降低提成比例等;(5)平台从业者进入或者退出平台是否受到平台企业的 限制。
第二,丰富经济从属性内涵。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 的认定应持有包容的态度,充分尊重平台用工企业自由选择报酬支付方式以及 双方对生产资料配置的分工。只要报酬的支付具有持续性和规律性,核心生产 资料仍由平台用工企业提供,即可认定双方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具体包括: (1)平台从业者获取报酬的方式以及发放主体,是否由平台企业自身或者委托 的第三方发放,是否具有持续稳定的特点;(2)相关报酬收入是否为平台从业 者的主要生活来源;(3)平台企业是否规定了平台从业者完成每单获取的报酬 标准;(4)核心生产资料是否由平台企业提供等。
第三,明确组织从属性界定。具体包括:(1)从业者在提供服务时需按照 平台企业的要求,穿着或佩戴可识别为平台企业的服装、装饰等;(2)从业者 是否单独完成相关劳动;(3)平台企业是否以组织从业者从事平台分配的工作
一 、确认劳动关系
15
任务为主要营业范围等。
目前,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仍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纵然有上述从属性外部标志可以参考,但亦需司法人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 个案处理。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丹赵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