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胡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20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 被告:胡某某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8日,王某某通过胡某某发布的报名链接参加胡某某组织的腰 旗橄榄球(新手局)活动,活动费用为59元。活动详情载明:“费用包含场 地、专业教学、能量补给、活动拍摄记录。同时还提示运动具备一定风险性, 建议提前购买一份当日运动保险。”2022年5月13日,王某某参加了胡某某组 织的腰旗橄榄球(新手局)活动。在活动教学环节中,教练投球,王某某进行 接球后出现手部不适,活动结束后王某某左手出现明显肿胀。2022年5月15 日,王某某前往武汉市第四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手第5掌骨骨折。王某某于 当日住院治疗8日,共计支付医药费20377.63元,其中个人负担9819.31元, 医疗保险报销10558.32元。王某某就医康复后,胡某某拒不承担王某某的医药 费,王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 计22019.31元,并向王某某当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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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案件焦点】
1. 王某某受伤与胡某某组织活动是否具有关联性;2.王某某是否应当对参 加案涉活动自甘风险;3.王某某所受损失的责任划分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从王某某活 动当天结束后及次日拍摄的照片、胡某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陈述,可认定王 某某确在胡某某组织的案涉活动中受伤。因王某某所受到的伤害并非能够立刻 判定是否需要前往医院进行就医,故其在受伤后两日前往医院就医符合常理。 因此,认定王某某受伤与胡某某组织活动具有关联性。
关于争议焦点二,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情形为,活动参与者在对自身相关文 体活动能力进行评估后,与其他具备相同或相近活动能力的个人共同进行文体 活动。本案中,胡某某系组织盈利性的教学活动,且其在活动详情处明确注明 包含专业教学,由胡某某聘请教练并支付相关费用。王某某参与该相关教学活 动,其对自身是否适应参与该运动缺乏自我评估能力,故王某某对参加案涉活 动不构成自甘风险。
关于争议焦点三,胡某某作为具有盈利性质的群众性教学活动的组织者, 在没有相关教学资质的情况下,无法保障教学活动秩序及安全,在王某某受伤 后亦无法进行准确判断与处置。故对于王某某的损失具有责任。王某某作为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方的自然人,在未核实胡某某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参加具有一 定危险性的体育教学活动,且在胡某某建议其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亦未购买。故, 其对自身的损失亦负有责任。根据原告、胡某某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胡某某 按王某某损失的50%向其赔付。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 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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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赔偿款 5952.1元;
二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 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 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这是我国首次确立自甘风险规则。鉴于本案为受害人在盈利性文体教学活动中 受伤,进行责任认定应当分析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盈利性文体教学活动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自甘风 险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条件:(1)适用活动范围: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 文体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是指因活动性质而使该文体活动在社会一般人视 角下具有不可避免的固有风险,换言之,风险性是该活动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2)受害人主观认识条件:受害人在意识到所参加文体活动的风险的基础上自 愿参加该文体活动。即适用自甘风险活动要求受害人对其所参加活动的风险性 有全面的认知,这一条件的判断可结合受害人参加该种活动的过往经历及活动 组织者是否进行风险提示来判断。(3)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因活动其他参加者 的行为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 定,仅在受害人因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才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参加者”的认定应限定在损害结果发生时活动的实际参 加者。(4)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损害结果的发生是 由于活动本身的固有风险性,而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结合适用条件对本案进行分析。首先,本案涉及文体活动为一次性体验课, 胡某某于课程介绍中特别标注“新手局”,根据课程上述特征,胡某某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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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避免学员受到损害,而王某某手掌骨折的结果很显 然超出了该教学行为应具有的风险范围。其次,活动为“新手局”,可推出学员 之前并未接触过腰旗橄榄球活动,且腰旗橄榄球活动并非常见活动,因此学员对 该项活动风险性缺乏认识符合常理,胡某某虽然于活动详情页注明“运动具有一 定风险”,但是并未具体说明风险来源及可能导致的损害,导致学员对于活动风 险行仅具有概括性的认识,不足以让学员根据活动风险做出是否“自愿参加”的 判断。最后,活动的另一方参加者为教练,且案涉活动为盈利性教学培训活动, 类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其他规则,盈利性教学活动中教练应付出更 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背景下,因教练投球导致王某某手掌骨折构成重大过失。
综上,本案王某某参加盈利性文体教学活动受伤不属于自甘风险规则的适 用范围。
二、能否类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将活动性质限定为“具有 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将“侵权行为实施主体”限定为“其他参加者”。从法 条内容来看,扩大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并不适宜。此外,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 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虽然盈利性文体教学活动与教育机构开展文体教育存在差别,但是差别主要体 现在学员身份的不同及学员参加文体教学的自愿性上。在活动性质上,二者均 为教学属性;在学员对活动风险的认识上,均体现为认识缺少或不全面。因此, 参照类似法律规定来看,不应将盈利性文体教学活动类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三、自甘风险情况下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自甘风险规则作为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并不当然免除或减轻活动组织者 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 八条的规定,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侵权行为人可通过自 甘风险规则免责,活动组织者也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活动为盈 利性教学活动,学员付出教学成本的同时产生教学行为安全与专业的可期待性, 胡某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当在可期待的范围内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采
二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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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综上,即使本案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胡某某仍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黄雯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