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意举证责任动态分配

王某诉赵某、占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4民终28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赵某、占某

【基本案情】
赵某、占某为夫妻关系,1989年结婚至今。王某与赵某、占某是认识多年 的朋友。
2020年11月5日,王某与赵某微信聊天,王某“老大,我明天转你。大




七、证据与时效 203

概半个月差不多。”赵某“好的,时间我会争取更短,尽快处理。谢谢!”2020 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9日,王某委托妻子分三笔向赵某、占某转账150 万元。2021年1月21日王某通过微信向赵某表示“借的150万元,预计哪天 可以还我”,赵某未回复。王某主张上述用途为赵某、占某银行借款到期,用 于资金过桥,但基于以前的借钱记录和信任,没有收取利息也没有打欠条。赵 某主张上述款项为王某支付其为北海公司成立所做工作的部分报酬及垫付的费 用。因赵某未向王某偿还款项,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占某偿 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计至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
【案件焦点】
王某与赵某、占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赵某 主张王某支付的款项为赵某的报酬及费用,与其微信回复“时间我会争取更 短,尽快处理。”相互矛盾,可信度较低。依照赵某庭审所述,其主要工作时 间为2015年北海天咯成立期间,如王某需要支付其报酬或相关费用,赵某常理 应在主要工作结束后向王某提出,但是赵某、占某提交的证据中,未见涉案款 项发生前向王某主张报酬或相关费用的证据。且150万元金额较大,赵某的主 要工作集中在2015年,时隔数年后双方未有任何对账或相关协商的情况下,王 某向赵某支付150万元作为部分费用,也不合常理。综上,依据王某提交的转 账凭证及微信记录,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赵某、占某为夫妻,且 100万元转入占某账户,故王某与赵某、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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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一、赵某、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 150万元;
二、赵某、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以借款本金 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利息。
赵某、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本案中,王某作为原告以向赵某、占某转账出借150万元为由提起本案 民间借贷之诉,虽然没有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是其不仅提交了向赵 某、占某转账15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故应可视 为王某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赵某、占某作为被告主张上述款项系王某预付 给赵某的委托报酬、垫付费用及5%公司股权的部分款项,对此,应提交相应 的证据予以证明。涉案首笔款项转账的前一天,王某在微信中表示“老大,我 明天转你,大概半个月差不多”,而赵某则回复“好,时间我会争取更短,尽 快处理,谢谢!”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即从字面上理解,鉴于双方的上述微信 聊天发生在涉案款项转账之前,可认定该对话涉及的时间因素与涉案150万元 有直接关系,结合双方的上述主张,相比较而言,王某的主张更符合通常人的 理解。况且,王某曾于2019年和2020年5月两次向赵某各转账支付60万元, 赵某亦于不久后如数返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双方曾有短期的大额资金周转 的情况,都没有出具相关借据和约定利息,王某就涉案150万元没有要求赵某 出具借据和约定利息,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另外,王某于2020年11月6日和9 日转账支付涉案150万元的两个月后,即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微信向赵某 表示“借的150万元,预计哪天可以还我”,与王某之前微信中所称“大概半 个月差不多”,时间跨度上较为吻合;而赵某不予回复,亦未提交其之前微信 中所称“时间我会争取更短,尽快处理”结算事宜的相关证据,不太符合常情 常理。赵某、占某在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能直接印证涉案“150万” 即为“预付报酬”或者“部分款项”或者“前期费用”等此类意思的表达。 赵某、占某作为被告,虽然对其反对主张提供了相应证据,但该证据的证明力




七、证据与时效 205

不足以驳斥对方,根据现有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民间借 贷法律关系的可能性较大,故予以确认。赵某、占某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 不予采纳。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 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借贷事实 主要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当就上述两部分内 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欠 缺借贷合意证据的情况;此时,对于原告的诉请应否支持,应当根据现行法律 规定,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比较双方各自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从 而作出裁判。当然,这种举证责任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典型案例。根据现行法 律规定,一般来说,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须具备借贷合意和款 项交付两个条件,但是考虑到现实民间借贷关系中,有些出借人、借款人之间 或因关系较好,或因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没有制作、保留相应借款合意的文 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专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 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 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 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作为主张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 虽然没有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是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 可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对于 原告提出的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出反对的抗辩内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的主 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如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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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系在案外其他借款关系或 者债权债务关系中产生,而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认定被告的反 对主张成立,从而否定原告的主张。如果被告虽主张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债 权债务关系,但是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即使提供了证据,原告 能够对其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与案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不 具有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则被告的反对主张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原告也不必 再进行下一步举证。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为,被告虽然 对其反对主张提供了相应证据,但该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案外其他债权 债务关系存在,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却不能完全驳斥对方, 人民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即原、被告举证“旗鼓相当”的情 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回应被告提出的反对主张及相应证据,从而使人 民法院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 否真实存在作出准确判断。
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 经验,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比各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推断出当事人之 间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的过程。而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种动态 的过程,目的就是最大可能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 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的目标。
编写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孟庆锋谢培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