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诉成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丁某某
被告:成某某、孙某某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65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2日,成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丁某某借款20万元,并出 具借条一份,当时口头约定年利率12%。丁某某出借款项后,成某某或者其老 婆孙某某按约至2021年3月每年支付24000元利息。2021年5月,孙某某与丁 某某就还款进行协商,并表示本利不会少。但成某某、孙某某一直未能履行还 款义务。孙某某与丁某某是夫妻关系。丁某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成 某某、孙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焦点】
成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孙某某作为其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成某某向原告丁某某借款,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为证,结合原告丁某某 当庭陈述的借款过程,可以认定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成某某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成立。一、关于本金,应当认定为20万元。二、关于利息,虽然借条上没 有约定利息,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在实际履行中,2018年、2019 年、2020年、2021年被告每年支付原告24000元,应当认定为是支付借款20 万元本金的年利息,因此,双方年利息为12%,且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被 告孙某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孙某某虽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 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孙某某对案涉借款属于债务加入,被告孙某某应当 与成某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 持。判决:被告成某某、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某 2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2日起 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12%计付。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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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出具借条,出借人交付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关 系成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借款人理应按约偿还本息。但对于借款人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只要出借人能证明该出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 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可以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突破合 同相对性的限制,主张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从平衡保护债权 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基于源头控制风险,笔者认为应严格遵 守合同原则,从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 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 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 定完全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 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 定标准不同。通过调整举证责任分配,既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 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于 2018年,借款人成某某、孙某某付息至2021年,此后丁某某多次催要未果, 于2022年诉至法院。民间借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纠纷应适用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 规定。而《民法典》对有关规定的完全吸收,对举证责任规则的调整,更有利 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界定
从上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变迁,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中,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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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时,从出借人款项交付前,处于优势地位的考量,强化优势一方对借款过 程的介入,加强事前风险防范。结合法律认定标准,笔者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如 下介绍。
1.“必然”的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按照共债共签原则,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共同作出承诺,由此所负 的债务,理应属于共同债务。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 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控险止损,保障安全, 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 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否则不予贷款,最大限度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 风险。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后,夫妻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或者积极加入债务之中。 可以视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作出并存的债务承担行为,也应属于共同债 务。从债的相对性来看,这样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好地体现了意思自治、合 同自愿原则。这也与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是一脉相承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的意 思表示的有关证据,恰恰是债权人用于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就本案而言,成某某作为借款人向丁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孙某某作为其妻子 承诺肯定会还款等内容,也是对成某某借款的追认,并自愿加入债务之中,应 该与成某某一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基于婚姻缔结而产生,属于夫妻相互代理,在行使时不必 以被代理人名义,其民事法律行为效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夫妻一方为 家庭日常开销借款,形成的家庭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这也是民法典中关于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考虑到夫妻均为家庭这一共同体的成员,共同生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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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在此过程中,双方对家庭负有同等义务。一方为家庭事务做出合理支出, 事先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其后果当然及于另一方,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
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酌定”的共同债务
(1)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家庭财产的结构、类型及数量等发生了很 大变化,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化,此时的夫妻共同生活 支出不应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 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给予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 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也应属于夫妻共有生活的范围。债权人进行举证时,需要 拓展夫妻共同生活概念的广度和深度。
(2)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共同投资、生产经营的情形,也包括夫妻 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有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投资经营情况,夫妻双方对经营活动参与度等综合 认定。该类规定,对债权人举证证明责任要求较高。也是为了避免合同相对性 的过度突破,更好地让借款合同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回归到合同本身,切实维护 好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周楷敏周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