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有些平台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设计了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业务众包等多种用工模式,甚至让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给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法律关系认定带来困难。在认定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条款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去判断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情形下,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摘选

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甲某通过应聘于XXX年XX月入职从事外卖员工作,工作服装和箱子由公司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自备。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甲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进行了约定。一天,甲某在工作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甲某请求依法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甲某的劳动是在公司的要求和安排下进行的,其接单和工作时间虽具有自主性,但公司对其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均进行了限定,且公司为其出具的工资表中注明有岗位补贴、基本工资等事项,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依附性。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故双方之间在合同期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虞城律师刘永升观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达到退休年龄一律不视为适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

2)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则应认定劳动关系,否则,按劳务关系处理

《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考虑《通知》的规定时,应理解为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条款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去判断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情形下,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