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审判思维在法律关系认定中的运用及合同效力释明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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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传媒公司诉文化传媒工作室、宋某某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14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娱乐传媒公司
被告(上诉人):文化传媒工作室、宋某某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0日,娱乐传媒公司与文化传媒工作室签订《营销策划合 同》,约定:娱乐传媒公司委托文化传媒工作室为A项目、B 项目、C 项目的音 乐作品提供宣传营销策划服务;文化传媒工作室负责上述音乐作品用于新闻媒 体、音视频平台等推广使用,于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对三个项目的 音乐作品进行宣传策略的制订,负责制订宣传推广计划并具体执行(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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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限于音频+MV 宣传等);娱乐传媒公司应在2019年11月22日前将三个项目音 乐作品音频提交给文化传媒工作室用于制作MV物料;就文化传媒工作室完成 合同项下全部委托事项,娱乐传媒公司应向文化传媒工作室支付的费用为100 万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娱乐传媒公司向文化传媒工作室支付前期宣 传策划服务费30万元;文化传媒工作室执行完项目作品的后期宣传策划内容 后,娱乐传媒公司向文化传媒工作室支付剩余合同价款70万元;若文化传媒工 作室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娱乐传媒公司要求完成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向娱乐传 媒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并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文化传媒工作室应当向娱乐 传媒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娱乐传媒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文化传媒工作室除应立即返还娱乐传媒公司已支付的全部 款项外,还应向娱乐传媒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等。
2019年11月26日、12月18日,娱乐传媒公司分别向文化传媒工作室转 账30万元、70万元,共计100万元。银行凭证记载的摘要分别为服务费、策 划费。
娱乐传媒公司认为文化传媒工作室未向其提供合同约定的宣传营销策划服 务;宋某某作为经营者设立文化传媒工作室,应对工作室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故起诉要求:1.确认娱乐传媒公司与文化传媒工作室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 《营销策划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2.文化传媒工作室、宋某某退还合同款 100万元;3.文化传媒工作室、宋某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诉讼中,经法院释 明,娱乐传媒公司表示若法院最终认定《营销策划合同》合同效力并非合法、 有效,则娱乐传媒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文化传媒工作室、宋某某退还合 同款100万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营销策划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协议签订背景分析,《营销




二十八、演出合同纠纷 293

策划合同》虽约定娱乐传媒公司委托文化传媒工作室进行项目营销策划,但娱 乐传媒公司无法说明其与项目的关系,亦无法提供相关权利方委托娱乐传媒公 司从事有关工作的材料,无法说明为何选择与文化传媒工作室签订《营销策划 合同》。第二,从付款情况分析,《营销策划合同》约定娱乐传媒公司向文化传 媒工作室分两笔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和金额,第二笔付款条件为文化传媒工作 室执行完项目作品的后期宣传策划内容。娱乐传媒公司诉称文化传媒工作室未 向其交付《营销策划合同》项下任何成果,却分2次按照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金 额向文化传媒工作室支付协议项下全款的陈述,明显与常理不符。第三,从当 事人沟通情况分析,现无证据证明娱乐传媒公司与文化传媒工作室人员就《营 销策划合同》的实际签订或履行进行过任何洽商。诉讼中,各方确认宋某一系 文化传媒工作室经营者宋某某的弟弟,在2020年6月前负责娱乐传媒公司的实 际运营及管理工作。依据宋某一与娱乐传媒公司出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法 院认为娱乐传媒公司与文化传媒工作室虽签订《营销策划合同》,但并不具有
真实的合同关系或业务往来,而是通过虚构合同、虚增费用支出等方式,以合 法形式掩盖规避税务机关监管、减少缴纳税金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集体 或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
现娱乐传媒公司与文化传媒工作室所签《营销策划合同》无效,文化传媒工 作室应向娱乐传媒公司返还已收到的款项100万元。经法院释明,娱乐传媒公司 明确《营销策划合同》被认定无效时的诉讼请求。因各方对合同无效均具有过 错,故娱乐传媒公司要求文化传媒工作室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娱乐传媒公司与被告文化传媒工作室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 《营销策划合同》无效;
二 、被告文化传媒工作室、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娱乐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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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公司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娱乐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文化传媒工作室、宋某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 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条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 求,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穿透式认定的基础规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指出,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 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 力,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存 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分,但接近正义的目标要求,司法审判所认定的事 实应是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在审判中实现实质正义,不仅需要准 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更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除在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中要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外,在诉讼程序的选择上, “穿透式”审判思维也应当注重通过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目标,减少当事人的 讼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原告起诉无 效返还被告抗辩有效,或原告请求履行合同而被告抗辩合同无效的,应避免机 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而是向原告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在一审未释 明时,二审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的,应直接释明后改判,也可 以在损失范围难以确定或争议较大时告知另行起诉。该处理方式虽未严格适用 一二审诉讼程序,但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第五十四条提出了“无效法律行 为的转换”理论,即如果某一法律行为无效,但符合另一替代行为的要件,且 如当事人知道该行为无效时愿意缔结替代行为,替代行为有效。比如,独立担 保被认定无效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无效法律




二十八、演出合同纠纷 295

行为转换制度,法官可向当事人释明并取得同意后,穿透无效的法律行为,对 替代行为进行审理。
需要强调的是,“穿透式”审判思维遵循实质正义理念介入私法自治,并 不意味着其司法恣意而不受制约,应受到商事外观主义和法律内部与外部体系 等原则和规则的制约,需要在合理运用与防范滥用之间科学衡平,从而保障法 的安定性和秩序性。
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之事实,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认定 原告与被告虽签订《营销策划合同》,但并不具有真实的合同关系或业务往来, 而是通过虚构合同、虚增费用支出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税务机关监管、 减少缴纳税金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依法 诚信纳税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原告、被告以虚 构合同、虚增费用支出等手段,规避了国家有关税务缴纳义务,破坏了市场交 易秩序,违反了国家税务征收相关规定,给交易双方造成巨大风险,亦可能给 不特定当事人造成误解,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生效后,法院向原告、被告所在税务机关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对双方有 关行为予以核查。后税务机关向法院回函,依法对双方进行了查处。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晓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