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诉李某乙、曾某某赠与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31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李某甲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李某乙、曾某某
【基本案情】
李某乙、曾某某系李某甲的父母。2010年4月1日,李某乙、曾某某将坐 落于湖里区的房屋赠与李某甲,并签订《赠与合同》,且经公证处公证。该 《赠与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对于该房屋拆迁应得的补偿安置的钱物(安置 房)全部归李某甲所有;受赠人李某甲表示自愿接受上述赠与;如遇拆迁,赠 与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由受赠人全权代为办理。后该赠与房产未办理房屋权属 变更手续。
10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2020年,因蔡塘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上述李某甲受赠房屋被征收 并拆除,李某乙作为被征收人因此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829820元,市场价 值数百万元的拆迁安置房则由李某甲取得(尚未办理产权)。上述补偿款分两 笔各414910元由李某乙领取。李某乙、曾某某将拆迁补偿款中的229820元转 账支付给李某甲,剩余600000元未支付。李某甲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乙、曾某 某将剩余拆迁补偿款600000元支付给李某甲。
李某乙、曾某某在庭审中称,李某乙、曾某某因病经常需要住院治疗,此 前住院治疗期间李某甲从未前往探望,日常生活中李某甲对老人也不闻不问。 李某甲提交了一张照片,照片上为李某乙、曾某某及四个儿子、儿媳的合影。 李某甲拟证明原、被告一起参加家庭聚会,并非自分家后双方再无往来。庭审 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中李某甲申请其二哥李安和出庭作证, 李某乙、曾某某则申请大儿子和小儿子出庭作证,两方证人证言对于李某甲是 否履行了赡养义务陈述不一。
李某乙、曾某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撤销李某乙、曾某某与李某甲于 2010年4月1日签订的《赠与合同》;2.李某甲向李某乙、曾某某返还拆迁补 偿款229820元。
【案件焦点】
案涉《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 以撤销赠与。该“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在经济上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 任。“扶养”的外延涵盖了“赡养”。故李某甲关于其对李某乙、曾某某应尽的 是赡养义务,而不是扶养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 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
十二、赠与合同纠纷 101
殊需要。因此,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显然不单指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包括上述法 律规定的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乙、曾某某主张李某甲未履行赡养义务,因该主张属于消极 事实,显然无法通过举证予以证明。李某甲对于其已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事实 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某甲仅提交了一张其与父母及兄弟等家人的合影, 该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其对父母履行了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 因此,李某乙、曾某某依法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关于本案撤销权是否归于消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行使”,旨在敦促赠与人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李某甲未履行赡养义 务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李某乙、曾某某在被李某甲起诉之后,反诉行使撤销权, 没有超过法定撤销权除斥期间。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 、撤销李某乙、曾某某与李某甲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赠与合同》;
三 、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某乙、曾某某拆迁补偿款 229820元。
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其
10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 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 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扶养”应当 作广义解释,不应当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也包括对长 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等关系的照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 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 殊需要。因此,如果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未尽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应认定为未履行赡养义务。
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一年的期 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一年未行使的,撤销 权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条的 规定也受该条款的约束,即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 内行使撤销权,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我国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规定,旨在敦促赠与人依法及时行 使撤销权。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首先,从庭审查明情况来看,李某甲未履 行赡养义务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从常理分析,就是因为李某甲长期不履行赡养 义务,才导致李某乙、曾某某最终决定行使撤销权;其次,在李某甲未起诉李 某乙、曾某某履行赠与合同之前,李某乙、曾某某尚未起诉主张撤销赠与,而 在李某甲起诉李某乙、曾某某之后,李某乙、曾某某基于李某甲起诉行为违反 了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故反诉行使撤销权,在一年除斥期间内。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李福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