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花等诉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13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某花、廖某达、廖某云、廖某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涛、魏某明、宏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花系赵某兰的母亲,原告廖某达系赵某兰的丈夫,原告 廖某云、廖某系赵某兰的女儿。被告李某涛系豫B×××××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豫B7×××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驾驶员,被告魏某明系案涉车辆实 际车主,被告宏运公司系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中国人保通许支 公司系案涉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单位。2019年5月22日晚, 被告李某涛驾驶豫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7×××号重型平板半挂 车,从丽水往青田方向行驶,当日20时8分许,途经温寿线(G330)87
千米+975米路段,与从高沙村驶入该路段由原告廖某达驾驶的无号牌 三轮电动车(搭载赵某兰)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兰当场死亡、三轮车 损坏以及原告廖某达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大队认定,李某涛、廖某达负同等责任,受害人赵某兰无责任。事故 发生后,案涉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单位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 提供了案涉车辆的保险单并认为被告李某涛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 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符合人保财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 中国人 保通许支公司应免除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宏运公 司、李某涛、魏某明叙述称案涉车辆商业险系宏运公司代实际车主投 保,投保时并未向经办人提供保险条款,也没有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 符的机动车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经查明,案涉车辆保险单中 的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于其真实性予以 认定,但并无投保人签字盖章,不能证明被告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对 该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被告中国人 保通许支公司依法应当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损失在商业三 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被告李某涛驾驶不符合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 告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是否需要在商业险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 责任;2.签订续保合同时,沿用之前的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是否对其 中的免责条款仍负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主张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第三者责
任险合同中已用免责条款形式约定免除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负举 证责任,证明已对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否则保险 公司不应免除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的交 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系续保合同,该合同均由宏运公司代实际 车主投保。在签订续保合同时,是由保险公司收取费用后直接将保单 邮寄给投保人。本案被告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续 保合同时已将保单及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签字并已告知责任免除的相 关条款,应认定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被告中国人保 通许支公司不应免除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 偿原告杨某花、廖某达、廖某云、廖某经济损失110000元;在商业三 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花、廖某达、廖某云、廖某经济损失258481.5 元。
被告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主张续保合同可以 沿用之前的约定,但是续保合同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保险公司依然应 当履行对免责事由进行特别提示及说明义务,本案中, 中国人保通许 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续保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尽提示义务, 因此上诉人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任。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驾驶不符合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 需要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从审判实践看,有两种不同 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应视为无证 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免 除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该观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 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12年)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未取得相应 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即使赔偿的,亦有权 向侵权人追偿。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需由保险人履行合理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方能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于法 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仅需对该条款履行提示 义务即可。保险公司将准驾车型不符作为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无 须作明确说明。投保人应当明确知晓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系 违法行为,已构成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情形。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交通 事故时,保险公司主张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已用免
责条款形式约定免除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已对责 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否则保险公司不应免除第三者 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保险合同说明 义务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 条款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拟定之初,保险人一般都会 站在己方立场上反复研究推敲,慎重拟定。而投保人一般不具保险专 业知识,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专业术语和免责内容,需要保险人予以 充分的解释说明,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投保人在签订保险 合同之初就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 款具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体现了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同时实现民 法上实质意义的意思表示真实和意思表示自由。同时,保险合同中约 定的免责条款通常是在保险人不遵守相关规定而产生违法行为的情况 下,保险公司是可以免责的,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也有对 保险人的警示说明作用, 以免责为后果,警戒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时 注意遵守相关规范,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而致使保险公司免责,产生的 不利后果由其自身负责。在本案中,案涉车辆的商业三者险系续保, 在投保时由保险公司收取费用后直接将保单邮寄至投保人处,而投保 人否认收到过保险合同条款及保险单。在实务中,有不少保险公司在 与保险人签订续保合同时认为,在第一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 已就相应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在第一 次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发生效力。而续保合同为前一保险合同的延 续,在保险条款与免责条款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续保合同以投保人默 认合同条款为前提而签订, 因此保险人无须再对续保合同的条款进行 说明。即使投保人实际未阅读该保险条款,也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产 生的不利后果。笔者认为,续保合同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保险公司依 然应当履行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以及说明义务。在实际操作中, 不乏与本案类似的情形,续保合同由挂靠公司代车主投保,批量化续
保造成很多保险合同并未经真正的车主签收,也未向实际车主交付保 单, 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车主是不知情的,也未予以重视。在 与案涉车辆类似的情形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通常是巨大的,而实 际车主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知情,却要承担巨额的赔偿义务, 于双方的合同义务而言是显失公平的。批量化续保的现象应得到重 视,续保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法定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仍 需履行醒目设计和印刷、回答询问、要求投保人签收责任免除条款、 获取投保人声明是四项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中国人保通许支公司不 能举证证明与被告宏运公司在签订续保合同时对合同中责任免除的相 关条款已尽说明提示义务, 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中国人 保通许支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
编写人: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吴京晶
46续保合同中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仍应承担提示说明义务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1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