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业种植为目的的土地租赁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土地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0日
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诉某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3民初1344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 被告(反诉原告):某合作社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6日,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曾用名某林场)承租某乡的涉 案1150亩土地。2020年3月25日,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委托新疆某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项目公司)采用竞争谈判的方式组织将该宗土地发包,



一、土地纠纷


73


3月27日,某合作社中标,中标价格为年租金690000元,国有林管理局某分 局和项目公司给某合作社送达成交通知书,要求某合作社于七日内,携此通知 书,按照投标承诺,与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双方未签订 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某合作社成员李某对涉案土地进行种植。2020年6月3 日,李某给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工作人员郭某打电话,要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交纳土地租赁费,郭某以还不适宜为由予以拒绝。因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未在 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乡政府交纳2020年土地承包费,2020年7月7日乡政府发函 解除与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20年11月4日,乡政府向 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发送律师函,告知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的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218500元并交回土 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2020年12月,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与乡政府进 行沟通协商未果后将某乡与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告知某 合作社。乡政府收回案涉土地后,于2022年将案涉土地租赁给他人。
2021年5月8日,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工作人员到案涉土地查看,上年度 棉花秆仍在,土地并未翻耕种植,某合作社也未向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交纳 2020年度土地租赁费69万元。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要求某合作社向其交纳 2020年度土地租赁费69万元,某合作社认为土地被乡政府收回致使其2021年 不能种植土地,反诉要求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赔偿2021年土地种植可得利益损
失100万元。

【案件焦点】
以农业种植为目的的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是否予以 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于2020 年3月将其承包的涉案土地转租给某合作社,双方虽未签订租赁合同,但某合作 社2020年对案涉土地实际进行了种植并收获,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土地租赁合

7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同关系,某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支付租金690000元, 故对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要求某合作社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某合作社反诉要求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赔偿1316800元,包括土地投 入损失316800、可得经济利益损失1000000元,就其中土地投入损失316800的 诉请,法院认为,虽然2020年9月20日某合作社在购买了316800元的肥料, 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316800元的肥料投入案涉土地当中,故对合作社要求国 有林管理局某分局赔偿316800元土地投入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可得利 益损失1000000元,法院认为,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预 期纯利润,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只要合同履行,利益就可以实现。可得利益损 失是指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本案中,国有 林管理局某分局对案涉土地进行公开招投标,虽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确定案 涉土地的租赁期限为2年,但在成交通知书中也明确要求某合作社在七日内按 照投标承诺与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签订合同,但双方并未在七日内签订土地租 赁协议,2020年某合作社已实际对案涉土地进行种植并收获,双方已形成事实上 的2020年土地租赁合同,因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未向乡政府交纳2020年土地租 赁费,乡政府于2020年7月解除了与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的案涉土地租赁合同, 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也无法继续将案涉土地继续租赁给某合作社,某合作社也未 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为2021年继续种植案涉土地进行了农资投入。农业种植因种 植农作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种植收益,种植收益还会受到气候、温度、土地投入、 市场行情、政策变化、经营者的精力、劳力付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盈利 也可能会亏损,无法确定种植后就一定能获取利润,该可得利益是无法预见和不 可确定的,且案涉土地2021年并未翻耕种植,故某合作社要求国有林管理局某分 局支付1000000元可得利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

一、土地纠纷 75

一 、某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土地租 赁费690000元;
二 、驳回某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守约方因对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 为而受到的预期利润损失。在合同纠纷中,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认定往往是双方 争议的焦点,其认定标准和计算方式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则,又兼具个案的复杂 性以及举证困难等实际问题,具体主张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可谓是民商事审判 实务中的难点问题。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 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法条释义来看,认定可得利益 损失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即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则该利益就 确定能够被当事人获得,在认定当事人获得可得利益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案 涉合同交易惯例、经验、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 能否履行持不确定态度的,一方主张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某煤矿承包合同约定“因政府相关部门、甲方上级单位未批准本项目时,本 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可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采矿权相 关手续能否审批以及何时审批,均持不确定态度,且事实上案涉煤矿采矿权证 也未获审批,故主张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是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即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应是违约方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对于不能预见的损失没有赔偿的事实依据。 可得利益损失应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并且为订立合同时违约方预见 到或者应当预见到。比如,在某扩建项目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某酒业公司



7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主张某建筑公司违约延期交工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其根据是省发改委关于案涉 项目的《科研报告》,但白酒市场近年来波动较大,在此种市场环境下,酒业 公司扩建后是否能够在项目上实现盈利处于难以确定状态,酒业公司提供的证 据难以证明履行合同后其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且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在订立合同 时对此已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此,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中,某合作社要求国有林管理局某分局赔偿2021年可得利益损失100 万元未获法院支持,原因是双方只有招投标文件没有签订合同。虽然国有林管 理局某分局对案涉土地进行公开招标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确定租赁期限为2年, 且双方于2020年形成事实上的土地租赁关系,但实际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土地 租赁合同,对于2021年度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不确定,也正是因为没有合同作 为依据,亦不存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的损失问题,因此本案认定可得利 益损失的两个条件均不具备,无法支持某合作社的诉求。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闫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