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诉甲社区居民委员会、甲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 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70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龙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甲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社区居委会)
被告(上诉人):甲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八居民小组) 第三人(被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
【基本案情】
林某甲、林某乙均是甲社区第八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3月 27日,龙某某与林某乙签订《租赁合约》一份,约定由龙某某向林某乙承包土 地11亩,租期三年,租金为每亩每年1500元, 一年一交。2019年4月1日, 龙某某与林某甲又签订《租赁合约》一份,约定由龙某某向林某甲承包土地11 亩,租期三年,租金为每亩每年1300元,一年一交。此后,龙某某在上述租赁 地块上种植了西红柿。
2019年10月25日,因“某工业招拍挂用地”项目需要,厦门市翔安区丙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镇政府)作为征地单位与作为被征地单位的甲社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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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甲社区土地313.09亩,综合地价补偿 费为2254.24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款2.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3万元/亩),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包干为469.635万元(1.5万元/亩),按 时交地奖励金313.09万元,合计30369730元。协议同时载明,甲社区居委会 应按相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拨付被征地小组,并配合督促被征地小组将土地补 偿费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2019年11月1日,丙镇政府向甲社区居委 会转账支付上述30369730元。此后,甲社区居委会将第八居民小组集体上地的 征地补偿款转给第八居民小组,第八居民小组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未向 龙某某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第三人林某乙述称该承包地在转租龙某 某时已告知依小组村规民约规定,征收补偿款应归小组所有。
【案件焦点】
青苗补偿费应归谁所有以及村规民约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某分别与林某甲、林某乙 签订的《租地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 认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 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 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 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林某乙主张其 在与龙某某签订《租地合约》时口头告知征地补偿款应归属小组所有,龙某某 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存在争议的,在无明确证据 的情况下,应以合同载明内容为准,而案涉两份《租地合约》均未载明青苗补 偿款的归属问题,故认定讼争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款应归实际投入人龙某某 所有。至于补偿款的计算标准,龙某某自愿扣除每亩300元的水利设施补偿费 后,按照每亩14700元的标准主张相应青苗补偿款,法院予以照准,但应以征
三、用益物权纠纷 273
拆时实际测量的19.67亩进行计算,即龙某某可主张的青苗补偿款为14700元/ 亩×19.67亩=289149元,对龙某某超过该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上述补 偿款是否应由甲社区居委会和第八居民小组共同支付的问题,讼争被征收土地 虽由甲社区居委会作为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但依规、依约土 地补偿费属被征地小组,且甲社区居委会已将收到的补偿款拨付第八居民小组 并由第八居民小组自行进行分配,第八居民小组具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力和民 事诉讼主体资格,故龙某某主张要求甲社区居委会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 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 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甲社区第八居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某某支付青苗 补偿款289149元;
二、驳回龙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第八居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土地征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流转给他人的情况下,更是涉及 多方主体的利益保护。本案主要涉及青苗补偿费归属及村规民约效力的认定问题。
一、青苗补偿费的归属认定
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用的土地上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应给予被征者农作 物补偿的费用。青苗补偿费实际上是针对青苗所有人或实际投入者的一项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条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和分配作了明确规定,使得在司法实 践中对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有较为一致的处理。从物的属性分析,青苗属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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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产,也是承包土地的一部分,在其与土地分离前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因土地承 包人对其进行了金钱与精力的投入,故其与土地分离后的所有权依旧由土地承 包人享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债权性流转后承包地被 征收的,双方当事人就青苗补偿费归属在转包合同或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双方当事人就此未进行明确约定的,则应当由实际投 入资金和劳力的一方获得补偿。
为了便于土地征收工作,有关部门通常采取将土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一并拨付至村委会,之后由村委会发放给具体所有人的 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 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因此,有关部门将征收土地的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拨付至村委会账户,仅是补偿款项支付的途径,并非 确定受偿主体,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仍应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所有。
二、村规民约的效力认定
本案中,涉案土地流转当事人之间对于转让方是否口头告知受让方依村规 民约征地补偿款应归属小组所有存在争议。村规民约是指农村村民在其自治的 起始阶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村实际,以维护本村的 社会秩序、村风民俗、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方面为目的而制定的规范约束本 村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规民约属于自治章程的一种,对于实现村民 自治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中,村规民约存在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 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的内容。”由此可见,制定村规民约虽是村民自治范畴,但这种自治权并不是
三、用益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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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村集体组织行使自治权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侵害 公民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一是龙某某不认可林某乙告知了依村规民约征地补偿款应归属小 组所有;二是该村规民约违反了法律关于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规定,侵害了公民 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合同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协议内容,应当以合 同载明内容为准,而案涉两份《租地合约》均未载明青苗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且涉案村规民约因违法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涉案青苗补偿费归属应当依 法认定,即归实际投入人龙某某所有。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蔡礼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