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的司法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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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诉刘某乙等共有物分割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王某某、王某、刘某

【基本案情】
刘某丙与李某某原系夫妻,生有一子刘某甲、一女刘某。1982年6月,刘 某丙与李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1990年1月,刘某丙与刘某乙登记结婚,二人 未生育子女。王某某、王某系刘某乙与前夫所生,刘某乙和刘某丙再婚后,王 某某、王某与刘某丙和刘某乙一起共同生活。2022年1月,刘某丙去世。各方 认可因刘某丙死亡获得的丧葬费13586元、抚恤金61137元现在王某某处。
【案件焦点】
如何确定死亡抚恤金①和丧葬补助费②的分配范围及分配方式。

① 实践中通常简称为抚恤金,本文撰写中对于抚恤金的定义及种类进行了详细介绍,故 严谨起见,案例解说部分表述为死亡抚恤金。
② 实践中通常简称为丧葬费,但一般所称丧葬费既包含企业职工死亡时发放的死亡补助 费,亦包含因侵权行为死亡时产生的丧葬赔偿费用,故为清晰界定,案例解说部分表述为丧 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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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 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各方陈述可知,案涉 抚恤金和丧葬费属于刘某丙所在单位对其近亲属的补助,不属遗产,因此应为 其近亲属即本案当事人共同享有。考虑到诉争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分割 时应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结合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 的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刘某丙生前与刘某乙共同生活,亦与王某某、 王某形成抚养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甲、刘某对刘某丙未尽赡养义务, 故诉争财产酌情确定由刘某甲、刘某、王某某、王某每人享有15%,刘某乙享 有40%,由王某某负责返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三百零 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刘某丙的丧葬费13586元、抚恤金61137元,由刘某甲享有15%、刘 某享有15%、王某某享有15%、王某享有15%、刘某乙享有40%,王某某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刘某甲11208.4元、刘某11208.4元、王某11208.4 元、刘某乙29889.2元;
二 、驳回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为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分配的典型案例,涉及死亡抚恤金和丧葬 补助费的性质、分配范围、分配方式等多重法律问题。
一 、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的性质
抚恤金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殉职、 病故人员的家属给予的精神上的慰藉和经济上的资助①,抚恤金是我国优抚制 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死亡抚恤又包括一次
① 武怡然:《我国优抚制度立法研究》,内蒙古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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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抚恤、特别抚恤和定期抚恤三种,其中, 一次性抚恤金是一种带有褒扬和补 偿性质的社会津贴,主要承担急救功能;定期抚恤金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 活来源且由死者生前供养的家属发放的按月支付的抚恤金;特别抚恤是指军队 对生前做出卓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 次性抚恤金外,还根据相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①“丧葬补助 费”为企业职工死亡时,单位支付用于处理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一直以 来,丧葬补助费的具体执行标准都由各地规定,各地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制定 的标准也各异。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性质已经基本形成一 致意见。第一,“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不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②对于遗产有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才称为遗产。死 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虽基于死者的死亡而产生,但系死者死亡后所产生,并 非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不得以遗嘱方式进行处理。第 二,“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释(一)》④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其与配偶的婚姻关 系自然解除,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为死者死亡后产生,应当由死者近亲属

① 李妍、管彦庆:《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第295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 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 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 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 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 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
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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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取得,不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进行分配时无需先行扣除配偶一方的份额。第三,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 助费属于权利主体的共同共有财产。死亡抚恤金为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 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故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丧葬补助费为国家 发放给死者亲属安葬死者所产生的费用,丧葬补助费在妥当安葬死者后仍有剩 余的,应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二 、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分配范围
相关立法关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分配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对死亡抚恤金的享有主体进行了具体规定①,但主要针对军人 这一特殊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③ 未对死亡抚恤金的享有主体予以规定,仅以“亲属”“遗属”对死亡抚恤金的 发放对象概括规定。
而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亲属”“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并不统一,对于
“遗属”的范围并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 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 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 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 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 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 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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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 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 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 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涉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案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人范围和顺位的规定确定分配范围,具体条文是第一 千一百二十七条①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②。
综上,“亲属”的范围广于“近亲属”的范围,如果以“亲属”概念界定 分配范围,那么分配范围涵盖甚广,不仅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还会一定程度 上淡化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弥补死者近亲属因死者去世而遭受精神和物质 损失的作用。但如果以“近亲属”概念界定分配范围,那么将会限缩分配范 围,将部分与死者存在事实扶养关系、因死者死亡而承受精神、物质损失的其 他人员排除在外,如丧偶儿媳、女婿等。因此,参照继承人的范围确定分配主 体是目前较为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但笔者认为,考虑到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 助费的特殊性质,其分配不可一概参照遗产处理规则,应考虑特殊情况下的人 员区分,不能僵化适用。具体来说,有权分配死者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 人员可以界定为依靠死者供养的近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 以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为主;至于在死者生前对其尽过赡养义务的其他人、 依靠死者扶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人、实际料理死者后事的其他人等,都属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 兄弟姐妹。”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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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特殊情况,可在具体分配时附带审查并适当考虑。
三 、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方式
对于死亡抚恤金,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尽管认为死亡抚 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 于死亡抚恤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仍然参照继承有关法律规定中遗产 分配的原则及规则进行分配;另一种是认为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 共有财产,不适用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对死亡抚恤金分配在平均分配的基 础上,综合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时间”“对死者生前是否尽了主要扶 养义务”“对死者生前的经济依赖程度”“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等因 素进行调整。对于丧葬补助费,一般认为应该在扣除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 费用后再合理分配,具体分配时往往与死亡抚恤金一并处理。
笔者认为,死亡抚恤金(含扣除实际支出后剩余的丧葬补助金,下同)的 具体分配方式一般是意定分配,即尊重意思自治,由死者亲属就死亡抚恤金和 丧葬补助金协商分配方案。死者亲属产生分配争议时,司法裁判首先应当尊重 各方已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在具体分配规则的适用上,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分配规则能够体现死亡抚恤金的本意和初衷,更为公平 合理。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为死者法定继承人,且与死者生前存在扶养事实, 故均应纳入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范围。丧葬补助费应首先扣除丧葬事宜实际支出, 考虑到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实际支出情况,故将丧葬补助费与死亡抚恤金一并进 行分配。关于分配比例,按照前述第二种分配规则,首先考虑有无应予多分和 予以少分的情形。刘某乙作为死者配偶,为死者去世后承受精神损失最大者, 且其年迈没有生活来源,故应予以多分。王某某、王某、刘某甲、刘某均与死 者构成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虽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无需死者进行经济供 养,但死者的死亡确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失,他们彼此之间不存在应予多分 或者少分的情形,对于死亡抚恤金应享有同等份额。因此,法院综合全案情况, 对于待分配金额确定由刘某甲、刘某、王某某、王某每人享有15%,刘某乙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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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0%,契合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的功能,体现了法理情的统一,对于类 案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吴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