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诉张某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一、婚姻家庭纠纷 101
3.当事人
原告:霍某
被告:张某某
【基本案情】
霍某起诉称,2010年12月,其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8 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吵 架,霍某身心疲惫,无奈之下向张某某提出离婚。张某某曾口头同意,但迟迟 不配合霍某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2018年5月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 今。此前,霍某曾于2019年3月11日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了霍某的诉 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9年5月20日生效。双方在此后仍未有任何和好的迹 象。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霍某提起二次离婚诉讼,请求 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3.由张某某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也同意依法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小轿车, 但要求霍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霍某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 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张某某为此提交了视频及照片予以证明。霍某 对此并不认可。
车牌号为京N58L××大众牌小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张某某名 下。庭审中,双方对于涉案车辆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涉案车辆归张某某所有, 张某某给付折价款25000元。
另查,北京市海淀区14号房已拆迁。
【案件焦点】
霍某婚内多次出轨的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 行为。
10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婚姻关系一节,双方均 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准许。对于财产分割一节:首先,双 方对于涉案车辆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即 涉案车辆归张某某所有,由张某某给付霍某折价款25000元;其次,关于张某 某所主张的拆迁利益,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情况,该拆迁利益还涉及案外第三 人,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应另行解决。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节,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 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 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相 比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规定,民法典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更 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 根据张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霍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结合霍 某的自述内容,足以证实霍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 系的事实,霍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某无过错。因此,对于张某某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赔偿数 额由法院结合霍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6万元。
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霍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一、婚姻家庭纠纷 103
【法官后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也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 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民法 典颁布实施以后,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 的适用情形,本案即是对该条款的司法实践运用。
一 、民法典增设适用情形的积极意义
民法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采用了“列举+概括”的模式,在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 形之外,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对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延伸。 此举极大提升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也符合域外立法对该制度 的一般惯例。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标准应当如何 把握。
二、对于“其他重大过错”适用情形的把握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诉请离婚的事由一般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1)感情 不和型,如经常争吵、性格不合,或者婆媳矛盾、家庭矛盾无法平衡;(2)一 方过错型,如出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一般来说,单纯的夫妻争吵, 并不能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毕竟牙齿还有和舌头相碰的时 候。如果仅因为日常生活中夫妻间时常拌嘴,就认定应当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既会因无法认定过错方增加审判难度,也不利于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护。因 此,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 行缩限解释。
首先,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 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 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 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以出轨为例,司法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出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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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出轨人数、维系时长、是否与他人生育子女、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或 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等因素衡量该行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来说,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过错,应当对过错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的 举证责任,证据类型可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例如,本案中张某某提交了 霍某的抖音视频、抖音截图、视频、照片予以证明霍某存在出轨行为。如过错 方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推翻或对上述证据提出合理的怀疑。
个别案例中,过错方会主张已在婚内获得对方的谅解,不应再承担离婚损 害赔偿责任。此时,如果过错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对其出轨行为表示谅解, 那么该表示应视为对方对自身权利放弃的意思表示,此时该谅解可成为过错方 免予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四、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 酌情判定。例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 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 的效果。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