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深、裴某内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7民终1499号民 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裴某深、裴某内
被告:刘某、张某美、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9日,被告刘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 与陈某山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搭乘裴某深、受害者裴某 香。事故导致陈某山、裴某香(经抢救无效死亡)、裴某深受伤,经 交警大队认定本案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山负此事故 的次要责任,裴某深和裴某香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中型自卸货车登记 在被告刘某名下,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裴某深和裴某香于
2017年1月入境后,但居住在陈某山的家中(农村)。原告裴某内是受 害人裴某香的父亲,原告裴某深是受害人裴某香的母亲。
【案件焦点】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受害人裴某香 生前随其母亲裴某深从越南越境到中国境内后工作居住,原告诉称其 到中国境内是为了进城镇打零工、从城镇获得主要收入后给越南的家 庭使用,若为从事农业生产则其无须越境到中国从事,但因用工制度 规定致使原告无法证实劳务关系、收入情况等证明且受害人已经死亡 无法查证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点。本院认为,参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 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 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的规定,原告的诉称符合一般常理,原告已经 穷尽举证义务。此外,原告还提供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 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拟佐证外国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 计算赔偿数额,故本院从填平损失及人道主义、公平原则出发,对原 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针对赔偿标准 的问题,即上诉人认为受害人在中国后,既然是居住在钦州农村,就 应当适用广西农村人口的标准进行赔偿,不应当适用广东的标准。本 案中,受害人是越南国人,作为非法入境者,虽然是居住在钦州的农
村,而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损害,应当适用什么赔 偿标准,在广西尚没有相关的规定。本案中,在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受 害人在其国家内的居住条件及赔偿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从填平受 害人的损失,以及人道主义、公平原则出发,按照城镇人员标准进行 赔偿,并无不当,也有利于受害人家庭生活。而且,一审判决也没有 引用广东的规定及判决书,只是作为参考而不是作为判决依据,不存 在上诉人上诉状中所提出的一审判决适用广东省的规定从而违反了我 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 持。
【法官后语】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了人身损害,其赔偿应当按什么标准 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尚无定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大概有以下几 种:(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2)按照死者本国标准赔 偿;(3)发达国家的外国人参照国内城镇标准最高省份赔偿。
损害发生前,受害人居住在境内的钦州地区,原告方起诉并未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张其越南境内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 院,法院采取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我国作为《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的缔结国,有必要创造条件实现条约中的生存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侵 权行为法制度填补受害人损失的价值体现。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按受 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无异议,但同时,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一直存 在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要求统一赔偿标准的声音也不曾断绝,当事 人的争议焦点也就在于按照受诉法院的城镇标准计算还是农村标准计
算。也就是说,探讨外国人在国内的赔偿标准,无论采取上述三种司
法实践的任意一种,到最后是否还需要区分外国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
城镇还是农村或者外国人的“户籍”问题(姑且假设外国也分农村和城
镇的户籍),但是往往忽视外国人一般在国内居住时间较短,不适宜
考虑一年居住期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 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以及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均是采取了这种做 法。
生命无价,本不该用金钱衡量生命之重量。但逝者已矣,生者如 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不仅要考虑到死者的实际收入,更应该体现人 道主义原则和务实原则。本案综合考虑我国的赔偿义务人普遍负担能 力有限,出于其经济能力的考虑采取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赔偿 标准计算是折中的无奈之举,虽然也可能出现境外(发达国家)的赔 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但优先保护受害人又均衡保 护责任人,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另外,在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 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有利 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同时提出“改革人身损害 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 法院作出《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授权各地方高院在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下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部分省份已经执行统一的赔偿标准
裁判尺度,“同命同价”是大势所趋。故,本案中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 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可行的。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欧阳效锦
17外国人的赔偿标准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1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