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聊城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 聊城雁峰塑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商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聊城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山东聊城雁峰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峰公司)、孙秀峰、聊城市森 隆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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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4日,原告与山东聊城雁峰塑编有限公司签订《典当(借款) 合同》一份,约定:山东聊城雁峰塑编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综合 费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八;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 24日至2010年2月24日;借款到期后一次性结清本金,利息按月支付,按实际天 数计算。该合同上分别加盖有原告与山东聊城雁峰塑编有限公司的公章、时任山东 聊城雁峰塑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孙秀峰的印章及签名、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 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出具了当票,当票显示:典当行名称聊城市诚信典当有限 责任公司;当户名称山东聊城雁峰塑编有限公司;当物名称以其库存编织袋(60 ×100)120万条作为动产质押;典当金额120万元,月费率1.8%,典当期限由 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2月24日止。并分别加盖原告与山东聊城雁峰塑编 有限公司的公章及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和签名。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 阳谷支行转账120万元至被告孙秀峰账户。但双方约定的当物并未交付原告占有。
2009年12月24日,原告汇入被告孙秀峰账户的120万元,被告孙秀峰于同日 转入山东聊城雁峰塑编有限公司账户内116万元。剩余4万元,由被告孙秀峰从 ATM 机上分多次取出。2011年12月29日,山东聊城雁峰塑编有限公司变更企业 名称为山东聊城雁峰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雁峰公司于2010年5月至 2012年4月间分五次向原告还款。后因被告雁峰公司未再还款,原告于2012年8 月21日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原告与被告雁峰公司之间是典当关系还是借贷关系;2.原告要求被告雁峰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206251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被告孙秀 峰、被告森隆公司是否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支付当金后,被告雁峰公司却未将 当票中约定的当物交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规定,原告对上述当物并不享有质权,该 情形不符合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双方之间名为典当,实为企业借贷关系。
六、企业借贷纠纷 167
原告作为典当企业向被告雁峰公司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商务部、公安 部2005年2月9日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典当行 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性规定。本案典当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被告雁峰公司 应当将借款本金返还给原告,因被告雁峰公司已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故其应返 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为75万元。原告应当返还被告雁峰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35万 元。因被告雁峰公司长期使用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其应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告孙秀峰出借银行账户给被告雁峰公司使用,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 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 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 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孙秀峰应当对被告雁峰公司的该笔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
一 、被告雁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聊城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 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即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5月4日的利息,按本金120 万元计算;自2010年5月5日至2010年11月19日的利息,按本金868880元计 算;自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6月1日的利息,按本金80万元计算;本金75 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6月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孙秀峰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原告聊城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雁峰 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35万元。
四 、驳回原告聊城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聊城市森隆包装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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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原告作为典当公司,本应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但其明知国家禁止典当行发放 信用贷款,而违规发放信用贷款,最终导致了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后果。希望原 告汲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典当管理 办法》规范典当经营行为,以发展经济为目标,充分发挥“支持生产、活跃流通、 扶危解困、方便群众”的社会职能,为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人民 群众解决临时资金困难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典当行业良好形象。
编写人: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 石东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