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四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7日,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与被告中国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名称 为挖掘机一件,运输工具为车辆冀FB×××× 冀F×××× 挂车,保险金额200万 元。当天,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郭某驾驶车辆冀FB×××× 冀F ××××挂车运输货物挖掘机在山西浑源发生倾覆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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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浑源派出所报案,确定挖掘机受损后向被告报案,被告委托甘肃太平洋公司进行了现 场勘查,该公司确定了挖掘机受损原因和受损的外观状况,被告未向被保险人发出拒 绝赔偿保险金的通知。原告急于将货物送到目的地,简单处理事故后继续履行运输合 同,当挖掘机交付收货时经收货方验货缸体受损,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报险,被 告的勘查人员进行了勘查。原告联系厂家维修,产生维修费68228.33元,运输费 129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对保险合同内容知悉,而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在承运货物出险后并未及时告知被告,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因此被告不承担赔 偿责任。另外,原告的司机在没有操作挖掘机的驾驶资格,不持有挖掘机驾驶证的 情况下,违规操作挖掘机导致挖掘机损坏,属于违法操作,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原告是否履行了保险事故通知义务;2.挖掘机的受损原因,是否为保险合 同赔偿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保定市新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被保险车辆的驾驶本、行驶本、营运 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单和投保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与被告订立了货物运 输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双方之间 形成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认为原告证据中没有挖掘机的操作证,属于无证操 作而发生的事故。本院认为,挖掘机作为货物被其他车辆运输的过程中,因为运输 车辆的倾覆而发生损坏,与挖掘机的操作无关,不属于无证操作导致损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赔付69518.33元保险理赔款(维修费68228.33元, 运输费129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财产保险 3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 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保 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所承运的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 被上诉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确定货物受损后向上诉人报险,上诉人委托中 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进行了勘查。故上诉人称货物出险后被 上诉人未进行告知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派出所证明事故是由于雨天运输车辆侧滑发 生甩尾,致使车上挖掘机倾覆受损,与挖掘机操作无关,故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有两个,一是保险法上通知义务的履行。《保险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 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负有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履行此项通知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是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的情况,具体包括出险时间、地 点、原因、受损标的的种类、范围及损失程度等。二是通知应当及时,以有利于保 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法律规定此项通知义务的目的主要是 一方面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能立即展开对损失的调查,不致因调查的迟延而丧失 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另一方面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得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以 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本案中,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在保险 标的发生倾覆事故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确定保险标的受损后向保险公司报 案,承保人委托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被委托的公司确定了挖掘机受损原因 和受损的外观状况,并且未作出拒绝理赔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承保人认可保险事故 的发生及保险标的的状态。而后,为了及时将货物(挖掘机)运送到目的地,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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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没有及时报险,而是在交货时,经收货验货后发现缸体受损时,才向承保人报险。投 保人积极开展自救,不存在故意拖延以扩大损失的行为,应当认定投保人已经履行了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承保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二是对于挖掘机受损原因的不同认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 定中心支公司认为是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在不具备挖掘机驾驶资 格的情况下,无证操作挖掘机造成机体受损,但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并经二审法院 审理核实,事实是挖掘机始终是作为被运送的货物搁置在大货车上,没有单独被开 动。在被运送过程中,挖掘机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与被运送的普通的货物无异,其属 于车辆的特性完全没有显现。而挖掘机之所以受损是因为雨天道路湿滑,大货车在行 驶过程中侧滑发生甩尾事故,挖掘机从大货车上倾覆到地面,与地面撞击造成的,与 大货车司机是否具备挖掘机的操作资格无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 定中心支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保险标的物挖掘机的损失进行理赔。
编写人: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庞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