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迪诉哈尔滨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锦铁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孙迪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李柏盛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9日,孙迪乘坐哈尔滨铁路局下属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担 当的K704次列车,列车从开原站开车后,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当班列车员 李柏盛负责硬座2号车厢,李柏盛在向行李架上摆放行李过程中,由于列车从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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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正线造成车厢晃动,行李掉落将孙迪颈部砸伤,后经协商孙迪从锦州站下车被 送至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83天,其中二级护理273天,三级 护理10天,被诊断为寰枢椎半脱位、颈部外伤、颈部神经根挫伤、腹部闭合性损 伤、脾被膜下血肿、头外伤、头外伤后综合症、松果体囊肿、额叶病变等,为此孙 迪支付医疗费35571.75元、护理费30600元、交通住宿费6591元。2012年6月27 日,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委托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孙迪伤情进 行鉴定。结论为:鉴定人孙迪颈部伤残,构成九级伤残。孙迪支付鉴定费800元, 因误工损失35760元。双方多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孙迪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赔偿40万元。
【案件焦点)
1.本案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还是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谁是承 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法院裁判要旨】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是隶属于哈尔滨铁 路局的非法人单位,哈尔滨铁路局是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运输企业,李柏 盛在执行铁路客车乘务工作中造成孙迪身体损害,应由与其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哈尔 滨铁路局承担责任。孙迪购买了旅客列车客票,即与哈尔滨铁路局之间形成铁路旅 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哈尔滨铁路局对孙迪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除其伤亡是因自身 健康或铁路运输企业证明伤亡是其本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应当对在运输 过程中造成孙迪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是哈尔滨铁路局在铁路运输中造成孙迪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孙迪有权依法选择要求哈尔滨铁路局承担违约责 任或侵权责任。本案立案的案由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由于孙迪主张哈尔滨铁 路局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孙迪诉讼主张的选择,本案的案由确定为铁路运输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孙迪在其人身损害中没有过错,哈尔滨铁路局对给孙迪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 部责任。因此哈尔滨铁路局应当承担赔偿孙迪医疗费35571.75元、护理费30600 元、交通住宿费6591元、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费35760元、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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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伙食补助费14150元,依据孙迪的伤残等级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 性支出的标准,哈尔滨铁路局还应支付孙迪残疾赔偿金928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23231.6元、鉴定费800元。由于孙迪多处受到损害,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达到了 一定的严重程度,孙迪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哈尔滨铁路局应当给予孙迪精神损害 赔偿,综合考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为15000元。但孙迪请求给其母亲照看其孩子 的护理费1万元、误工费35760元、精神损害赔偿56893.65元,超出了应赔偿的数 额;孙迪请求给付28600元的交通住宿费、营养费14150元,因没有相关证据证 明,且哈尔滨铁路局等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因孙迪没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也未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本案不予调整。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铁路局给付孙迪医疗费35571.75元。 二 、哈尔滨铁路局给付孙迪护理费30600元。
三、哈尔滨铁路局给付孙迪交通住宿费6591元。
四、哈尔滨铁路局给付孙迪误工费35760元。
五 、哈尔滨铁路局给付孙迪住院伙食补助费14150元。
六、哈尔滨铁路局给付孙迪鉴定费800元。
七、哈尔滨铁路局给付孙迪被抚养人生活费23231.6元。 八 、哈尔滨铁路局给付孙迪残疾赔偿金92892元。
九 、哈尔滨铁路局给付孙迪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十 、驳回孙迪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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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本案为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列车工作人员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因此存在着铁路 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关系和赔偿责任主体等以下几个法律 问题:
1.释明选择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案为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因此存在着铁路运输合同违约 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关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 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铁路旅客 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90条、第301条、第302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 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 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适用法律不同,赔偿的范 围也不同。本案立案的案由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由于孙迪主张请求哈尔滨铁 路局等赔偿各项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根据当事 人的主张内容,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处理与当事人之诉的主观愿望不相符,因 此受诉法院要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向当事人释明是选择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 纷,还是选择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选择不同的诉讼案由,其适用法律不 同,赔偿范围也不同。
2.适用法律问题
如果当事人选择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90条、第 301条、第302条等规定。但本案中,孙迪选择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因 此,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 任的大小,适用的法律有《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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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
如果孙迪选择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 务,承担的民事责任为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应当为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 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违约的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财产损失的 赔偿,一般情况下不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且法律往往采取“可预见 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如果当事人选择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的 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 任竞合时,若受害方选择了违约责任,就必须放弃侵权责任,反之亦然。那么,这 就有可能导致当受害方选择违约责任,人身损害得不到充分的赔偿,被抚养人生活 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在违约诉讼中无法得到支持,因为 违约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相反,若受害方选择了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可能得不到充 分的支持,比如违约金、继续履行等请求在侵权之诉中无法得到支持。
4.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
本案孙迪起诉哈尔滨铁路局等,涉及由哈尔滨铁路局三方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还 是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是哈尔滨铁路局在铁路运输中造成孙迪人身损害而引 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根据《铁路法》第72条的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 局和铁路分局。由于铁路改制中已撤销了铁路分局,所以只有铁路局是铁路运输企 业。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是隶属于哈尔滨铁路局的非法人单位,不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而哈尔滨铁路局是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运输企业。孙迪购买了 旅客列车客票,即与哈尔滨铁路局之间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哈尔滨铁 路局对孙迪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孙迪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李柏盛是在执行铁路客车乘务 工作中造成孙迪身体损害,应由与其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哈尔滨铁路局承担责任,而 不应当由李柏盛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哈尔滨铁路局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编写人: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张艳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