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严格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侯艮花诉新疆鲁鑫酒业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侯艮花
被告(上诉人):新疆鲁鑫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鑫酒业)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3日8时许,侯艮花到鲁鑫酒业处工作时,被饲养在院内的白色 藏獒咬伤双上肢及全身多处,造成左上肢动脉血栓,致神经运动传导轻度受损,肌 力四级。侯艮花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合计医疗费用41298.23元。经新疆衡诚司法 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30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120日。事故发生 后,鲁鑫酒业给侯艮花支付医疗费28800元。
【案件焦点】
鲁鑫酒业是否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35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 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侯艮花举证和鲁鑫酒业有雇佣关系,但只有四份证 人证言予以佐证,而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鲁鑫酒业否认侯艮花是其雇佣的工人, 辩称侯艮花是去院内割苜蓿,但并不能举证侯艮花是合法进入还是非法闯入。考虑 到本案侯艮花是一个57岁的退休女职工,在铁门上有明显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进 入一个封闭的、有藏獒守卫的院内割苜蓿,有悖常理,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为早晨 8时许,地点在鲁鑫酒业的大院内,在铁门封闭的情况下,侯艮花进入其中被狗咬 伤的情节,依据逻辑推理,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侯 艮花才可能进入鲁鑫酒业的生产场所。虽然鲁鑫酒业举证证明企业在2011年至 2012年已停产,但不能证明企业内无工人工作或出入。鲁鑫酒业应充分举证,侯良 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才能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而本案中,鲁鑫酒业 不能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鲁鑫酒 业应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侯艮花在鲁鑫酒业处工作,其明知工作场所有藏獒 守卫,对危险应有充分的防范意识,其仍选择到该危险场所工作,其行为本身对损 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鲁鑫酒业的赔偿责任。依据过失相抵原 则,法院认为在该起事故中,鲁鑫酒业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侯艮花应自负 30%的赔偿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鲁鑫酒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侯艮花各项损失64968元。
二 、鲁鑫酒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侯艮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 、驳回侯良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鲁鑫酒业以其与侯良花之间没有雇佣关系,鲁鑫酒业的厂区门口有明显的警示 标志,侯艮花对拴在院内的白色烈性犬未尽到注意义务为由提起上诉。第八师中级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因鲁鑫酒业饲养动物造成侯艮花受伤引起纠纷,依照法律规 定,鲁鑫酒业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鲁鑫酒业能够证明 损害由侯良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现鲁鑫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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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无证据证明侯艮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鲁鑫酒业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侯艮花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对责任分配不当,应予以纠正。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3)莫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 “鲁鑫酒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侯艮花各项损失64968 元”。
二 、维持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3)莫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 三项,即“鲁鑫酒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侯艮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驳回侯艮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鲁鑫酒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侯艮花各项损失105154.22元 (133954.22元-已付28800元)。
【法官后语】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屡屡发生,成为较突出的社会现象,甚至已经危害到了社 会公共秩序,《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立法宗旨就是着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以 此达到规范饲养动物的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鲁鑫酒业是否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 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也不要求被侵权人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 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动物饲养人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可以通过对被侵权人或第三 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在发生动物致害的案件中,被侵权人主要存在的 过错形态为过失。本案中,鲁鑫酒业无证据证明侯艮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企业对在工作场所的职工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鲁 鑫酒业本身就存在重大的过失,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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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78条旨在保护受害人利益,要严格限制免责情形,只有被侵 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够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被侵权人的故 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必须是同一损害发生或损害结果扩大的原因,才能进行过失相 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 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强调 了同一损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即便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也应当判断 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与动物致害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才可 以进行过失相抵。假如本案中侯艮花在工作中操作失误惊吓了藏獒使其遭受损害, 即便其行为有重大的过失,但与遭受损害这一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进行过 失相抵。充分把握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的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受 害人的权益。
编写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娄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