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对高龄单身消费者的安保特别注意义务

——代成诉苏果超市(溧水)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代成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87

被告:苏果超市(溧水)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苏果超市(溧水)有限公司在溧水区永阳镇弯子口21号开设了苏果超市分店 (以下简称超市)。代成家住超市附近,其经常到超市购物。2013年6月6日,代 成又到超市购物。15时许,代成在超市一楼冰柜和卖肉的柜台之间的过道摔倒, 当时代成穿的是拖鞋。超市的人员发现后随即报警。民警联系120救护车将代成送 至溧水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入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粗隆下骨折。2013年6月 10日,医院对代成进行了左股骨粗隆间、粗隆下骨折闭合复位PFNA 内固定术。代 成共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27862.89元。
代成认为,超市一楼放置冰柜的铁架突出在冰柜之外,加之地上有从冰柜流出 的冷凝水未及时清理,且超市方未设置明显提示标示,自己不慎被放置冰柜的铁架 绊倒受伤住院,经手术治疗,产生的医疗费2786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 护理费825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7456.89元,应由超市承担。
超市辩称,超市放置冰柜的铁架非常明显,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以看到该铁架 并可以从容离开;超市所有的冰柜均是专业安装,其冰柜的凝水均由专门的管道排 出不可能排放在店堂内;事发当时代成年龄高达87岁,并无其他家人陪同,而且其 当时所穿的是拖鞋,很有可能因为自己不小心导致摔倒。故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焦点】
1.超市对代成的损伤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如有责任,应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多年的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其 经营活动领域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尽到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这些人群存在不 确定的因素,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高。本案中,超市在明知代成年龄较大又无人跟 随的情况下未对代成履行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代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 责任。代成经常到超市购买商品,对该场所相当熟悉,在无人撞击的情况下摔倒, 与其自身的体质以及未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存在重大关系,故代成应对其自身的损 失承担大部分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超市应当对代成损失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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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代成应当对自己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关于代成主张的赔偿损失问题。一、代成主张医药费27862.89元,有其提供 的医疗费发票以及用药清单予以证实,超市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二、代成 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18元×13天),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法院予以 确认;三、代成主张护理费8250元(55元/天×150天),法院认为,虽然代成只 住院13天,但在出院医嘱上写明卧床休息,且代成受伤后造成左股骨粗隆间、粗 隆下骨折,因此酌定代成护理期为90天,护理费应当为4950元(55元/天×90 天),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四、代成主张营养费900元(10元/天×90天), 出院医嘱中写明加强营养,根据代成的伤情以及自身身体状况,认为其营养费按照 90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五、代成主张交通费300元,因代成未 提供相应票据,法院根据代成的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酌定为100元。根据超市 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比例,其应承担的数额为:(27862.89元+234元+4950 元+900元+100元)×20%=6809.38元。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苏果超市(溧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代成代成医药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809.38元。
【法官后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 场所等公开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何理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条本身并没 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 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即法定注意义务,以及理性人即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
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 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 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同时,该种安全保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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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义务的内容还需要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这样才能够为法律创 设更具有创造性的判例法提供可能,并因此而使法律与时俱进,符合社会的要求而 不用担忧司法的专横。①
具体到本案中,代成是在进入超市经营场所进行采购活动时发生了伤害,判断 超市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首先要看超市提供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定的标 准,即是否违反有关超市安全、食品卫生、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如 有无堵塞疏散通道、超量存放货物、违规装修等现象。其次要考虑一个理性的经营 者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正常情况下,超市对进店的消费者只要提供一个舒适、自 由的购物环境,对消费者如何选购商品不应作出干扰。但如果进店消费的是一个近 90岁高龄的独身老人,超市对其人身安全要尽到特别注意的义务,因为这类人员 基本属于弱势群体,比常人更加容易受到伤害、发生意外。故法院综合当事人双方 的过错程度,确定代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超市承担20%的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戚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