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郭长恩诉马占栋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郭长恩
被告(被上诉人):马占栋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16日,被告马占栋与三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该 公司开发的新馨家园20#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套。房屋价款408587元,其中,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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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房款208570.00元系通过马占栋对三庆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抵顶,剩余房款20万 元系通过银行贷款支付。2009年3月23日,马占栋出具内容为借款208570元的借 条一张,并注明:化纤厂房款。原告以该借条为依据主张其将对三庆公司的债权 208570元转让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借条,要求被告归还该欠款。被告对此不予认 可,辩称借条系被告施工新馨家园20号楼的工程时,济南忠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忠诚公司)预支给被告的工程款。原告作为忠诚公司的材料及财务负责 人,为办理结算要求被告出具的,借条下方注明了“化纤厂房款”是为了证明是以 房抵工程款。另查明:新馨家园20#楼系三庆公司开发,中扶公司总承包,原告以中 扶公司名义负责工地施工。被告自1995年起就带着一支小队伍为原告包清工,负责 水电暖卫的安装,工程款至今没有结清。双方合作至2004年,此后就不再合作。
【案件焦点】
郭长恩与马占栋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长恩与马占栋对借条涉及的款项没 有实际支付,而是用该工程款冲抵购房款的事实没有异议。马占栋与三庆公司并无 直接的工程承包关系,不存在工程款抵顶问题,根据三庆公司、中扶公司、郭长 恩、马占栋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可以推定用于马占栋抵顶房款的工程款应是马占 栋对郭长恩所享有的。在建筑行业中,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预支工程款,工程完工结 算后再予以扣除的情形较为常见。郭长恩与马占栋之间实际是工程承包关系,自 2004年之后不再合作,故不存在新的工程款问题,且马占栋以工程款抵购房款的 事实发生于2004年,借条中注明的“化纤厂房款”,显然并非指新发生的抵款事实。 故马占栋用于抵顶购房款的208570元工程款,应是马占栋在2004年以前于新馨家园 20号楼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郭长恩主张马占栋为其出具借条说明以债权抵 房款的208570元,是工程款之外应由马占栋向郭长恩个人偿还的款项证据不足。据 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预支工程款的情形较为常见。通常情
一、借贷关系认定 9
况下,工程完工结算后,借条涉及的款项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案的特殊之 处在于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工程承包关系,一直没有进行工程结算,工程款亦未 付清,因此,被告预支工程款时出具的借条就成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武器。此类案件 一般发生在包清工即与农民工利益相关的工程施工中,因此正确认定借贷关系是否 存在对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具的借条性质是借款还是预 付款的认定应结合以下方面:1.借条出具的时间。借条出具时双方是否存在工程 施工关系。2.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即当事人出具借条依据的事实。如果原告主张 存在借贷关系,则应就被告存在工程款支付之外的应向其偿还的其他事实举证。3. 借条出具人的身份。预支工程款时,借条通常由工程承包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出 具,对上述人员之外的人出具的借条,应结合双方交易习惯认定。4.支付方式。 主张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应就支付方式举证,同时应提交借条出具期间的财务凭证印 证付款目的。5.双方是否已经结算。如双方已结算,应审查借条涉及款项是否已 经扣除;如未办理结算,应根据应付及已付款情况确定借条中款项的性质。6.正 确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在借款时存在工程施工关系,那么主张借贷关系的当事 人应就借条出具人应向其个人偿还债务的借款目的进行举证。就本案而言,借条虽 系2009年出具,但因借条中注明“化纤厂房款”,被告购买该房产发生于2004年, 故借条涉及的事实发生时间是2004年。原、被告于该期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工 程款一直没有结算,原告也没有证实其已将被告工程款付清,被告亦未向原告主张 剩余工程款,故以房抵款的概然性较高。民间借贷中,借款目的属原告举证范围, 在以房抵款的存在高度概然性的情况下,原告未就被告存在应向其个人偿还债务的 借款事实举证,因此,其仅依据借条主张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周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