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国诉于先忠、桓仁东方客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庆国
被告:于先忠、桓仁东方客运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6日7时30分,被告于先忠驾驶辽E3186 号中型普通客车(载乘 原告张庆国等人),发生交通事故。对于造成原告张庆国受伤的后果及事故责任划 分,二被告均无异议。原告张庆国举证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用明细、诊断 书、户籍、误工证明证明住院事实及其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于先忠无异议。被告桓 仁东方客运公司认为除原告张庆国住院期间因离院产生的费用应予扣除外,其余无 异议。原告张庆国、被告于先忠均认可被告桓仁东方客运公司垫付原告张庆国部分 医疗费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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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案件焦点】
1.被告于先忠、桓仁东方客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如承担,二被告承 担的赔偿责任形式及数额。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庆国乘坐由被告于先忠驾 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因被告于先忠驾驶该车遇冰雪路面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 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下路翻车,造成原告张庆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于先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庆国无 事故责任。被告于先忠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被告东方客运公司为承运人。原告张 庆国与被告东方客运公司之间建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被告东方客运公司未将原 告张庆国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已构成违约,故应由被告东方客运公司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原告张庆国在此事故中形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29447.92元。其中:1.医疗费。 原告张庆国住院期间花费的合理医疗费为19866.63元,其中被告东方客运公司垫 付18876.63元。其中,原告张庆国在县医院离院2天,产生的护理费、住院诊查 费、床位费和取暖费为56元应予扣除,其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离院6天, 产生的床位费和护理费为204.6元应予扣除,共计扣除260.6元。扣除后,原告张 庆国花费的合理医疗费为19606.63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张庆国在县内住院治 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以每天12元计算,扣除其离院2天,计算15天为180元, 原告张庆国在沈阳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以每天15元计算,扣除其离院6 天,计算5天为75元,共计255元。3.护理费。原告张庆国在桓仁县医院住院为 二级护理,护理天数为17天。原告张庆国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期间 为一级护理1天(按每天两人护理计算),二级护理10天,护理天数为12天。护 理人均为其妻子邹吉红,系城镇户口。虽原告张庆国于住院期间有离院情况,但综 合考虑其肱骨受伤、需人护理的事实,其离院期间的护理费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故 原告张庆国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应参照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
民可支配日收入56.07元计算,计算29天为1626.03元。4.误工费。原告张庆国 系桓仁矿业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出具了原告张庆国的误工证明时间。原告张庆国 主张其误工费应以每天56.07元计算,误工时间计算从其入院之日起至2012年8月
十、运输合同 177
1日为118天。庭审中,二被告予以认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原告张庆国误 工费为6616.26元。5.交通费。庭审中二被告认可原告张庆国住院期间花费交通费 为1104元,对此,予以支持。6.住宿费。原告张庆国主张其在住院期间至沈阳花 费住宿费共计240元。考虑其住院期间至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查、 转院、复查的事实,对上项费用,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桓仁东方客运公司应给付 原告张庆国合理经济损失29447.92元,扣除其之前向原告张庆国垫付的18876.63 元,被告桓仁东方客运公司尚应给付原告张庆国10571.29元。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 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桓仁东方客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庆国合理经济 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五百七十一元二角九分。
二、驳回原告张庆国要求被告于先忠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竟合的典型案件。本案事实为原告张庆国乘坐被 告于先忠驾驶的所属被告桓仁东方客运公司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书认定,原告张庆国无事故责任,被告于先忠负全部事故责任。该案立案案由 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经综合分析案情后,合议庭尊重当事人 的处分权,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充分释明侵权和违约竞合时,当事人有权择一而 诉,亦可按竞合之诉处理。并按照原告笔录确认更改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 纷,进行裁判。
侵权与违约竞合时,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诉讼主体应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即本案中提供客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桓仁东方客运公司为适格被告、赔偿义务 主体。同时,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后,则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且债务人不 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采用严格责任(例外地采用过错责任)。即只要行为 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写人: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孙秉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