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诉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2)韶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三、违约责任 73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以下简称省直党校)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以下简称环球学校)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2日原告省直党校与被告环球学校签订《韶山教育培训基地租赁协 议》,原告将韶山教育培训基地出租给被告用于办学,租期十年,租金第一年 618000元,随后每年租金按6.8%递增并在每年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分两次付 清,协议还约定涉及出租的韶山基地的房、地产税费由原告支付,被告可以对承租 的韶山基地进行适当的维修改造,但不得对韶山基地进行转租,另外被告应免费为 原告提供1500人夜次的住宿,如不能提供则补偿原告每年30000元,协议还约定 了违约金300000元。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韶山基地,并依约收取了 被告60000元履约保证金。双方按协议履行5年余,至2010年12月以后,被告以 经营困难为由,没能依约付足当年租金,双方产生分歧。原、被告双方确认租赁合 同于2012年4月30日终止,但被告并没有向原告返还承租的韶山基地。被告共给 付租金3987705元,原告收取被告的租金后开具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承 租期间,被告将韶山基地部分房屋转租他人并收取了部分转租租金,其中原告在得 知被告向路桥建设股份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一项目分部转租时,于2010年9月 17日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不同意被告进行转租。另,2010 年6月后,被告也未能免费为原告提供1500人夜次的住宿。
原告省直党校诉称从2010年12月起,被告就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欠租金,并 违反合同将韶山基地部分房屋场地转租他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4月30 日终止。现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 1221261.50元,滞纳金1209961元,违约金30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租赁合同 终止后至韶山基地整体归还期间原告的所有损失。
被告环球学校答辩并反诉称原、被告签订《韶山教育培训基地租赁协议》是 实,但原告适用合同条款对被告未给付的租金计算滞纳金没有依据;双方合同终止 是因为不可抗力,并且被告已依协议提前三个月告知了原告,所以被告并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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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不应支付违约金,相反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合法的税费票据,违反支付出租房产税费 的合同约定,应该向被告提供合法税费票据并支付违约金300000元;被告为减少 亏损转租部分房产已取得了原告的默认,不应认定为违约,原告应该退还合同保证 金60000元。
【案件焦点】
原告省直党校收取被告环球学校的租金时没有提供税费发票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税务发票并不能认定为违 约。首先,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由甲方(原告)支付房、地产的税费”不能直 接等同于被告要求的“由原告开具税务发票”。其次,开具税票与房屋租金缴纳不 应该是顺序履行的关系,两者不能直接抗辩。最后,被告没有证据表明因原告未提 供税务发票受损且影响经营。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 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共湖 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支付租金1221261.5元。
二 、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共湖 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三 、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韶山 教育培训基地整体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并赔偿原告 租赁合同终止至韶山教育培训基地整体返还期间的损失157849.33元(从2012年4 月30日计算至2012年6月30日)。
四 、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退还被告(反诉原告) 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租赁合同保证金60000元。
五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违约责任 75
【法官后语】
法院认为,合同中并未直接约定原告开据税务发票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 定承担税费的责任方,不能自行约定合同某一方为纳税义务人,因为确定纳税义务 人、税种、应税额及税率等均是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约定纳 税义务人,即使约定也不能对抗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而“开具税务发票”是税务 部门所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之后取得的凭证。而且开具税票与房屋租金缴纳不应 该是顺序履行的关系,两者不能直接抗辩。被告方即便认为纳税责任在出租方,也 应该依合同给付租金,如果认为对方没有完成纳税,可以要求对方纳税或向税务部 门检举,由税务部门作出处理,所以被告要求原告开具税务发票后再给付租金的说 法缺乏依据。再者被告没有证据表明因原告未提供税务发票受损且影响经营。所 以,原告没有提供税务发票并不能认定为违约。
编写人: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周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