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吴金玉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决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决定
3.当事人
原告:吴金玉
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案情】
原告吴金玉系第三人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厦门港务局)的职员。 第三人于2009年9月25日的《厦门日报》上刊登通知,以原告2009年9月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吴金玉:根据你身份证资料,……为使 你及时享受退休待遇,公司已替你办理了公司应办理的退休手续,现只需你办理退 休手续。”
吴金玉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49年9月17日。吴金玉的个人人事档案 中,记载的出生时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其中1973年9月10日制成的学生登记表 (干部目录表体现该登记表制成时间为1973年6月26日有误)与1988年制成的干 部履历表记载的出生时间均为1949年9月17日;1989年9月制成的企业专业技术 职务个人审批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49年9月;1977年1月26日制成的大专院校 毕业生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0年9月17日;1979年制成的干部履历表记载 的出生时间为1950年9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的职责现已划入被告的职责范围)根据吴金玉的身份证信息,结合档案材料,认定
二、行政确认 77
吴金玉的出生时间为1949年9月17日。
2010年1月4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厦劳退养字[2009]100006 号《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计发决定书详细列明了计发退休 养老金的相关参数、原办法待遇计算方法和数据、新办法待遇计算方法和数据、实 际发放待遇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等内容。计发决定书上还记载了吴金玉个人身份 证一代证的号码。
【案件焦点】
原告吴金玉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如何认定退休年龄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吴金玉的出生时间问题。 公民的出生时间是一种客观存在,且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出生时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规 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 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 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 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案原告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49年9月17日。原告个人档案中虽然 存在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形,但原告本人填写的多份材料,包括1973年9月 10日的学生登记表、1988年的干部履历表、1989年9月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个人 审批表记载等记载的出生时间均与身份证记载一致。被告将原告身份证与档案记载 相结合,据此认定原告的出生时间为1949年9月17日,于法有据。
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程序合法,作出的厦劳退养字[2009] 100006号《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原 告提出的关于被告认定的出生时间有误、专业技术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退休养老 金数据错误的主张,缺乏证据,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 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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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厦劳退养字[2009]100006号厦门市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
吴金玉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 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时,如何认定退休年龄的问题。
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出生日期的认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999 年3月9日出台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 的通知》。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年龄时,都是依照 该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该通知关于如何认定职工出生日期规定了两种认定标准:一是身份证与档案相 结合的综合判断认定标准;二是档案最先记载为准的认定标准。
对两种标准的适用,应以综合判断标准为原则,以最先记载标准为例外。因 为,其一,身份证系公民法定的身份信息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 以户籍证明为准。居民身份证系法定的户籍证明,且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系经 当事人申报核实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依法有效。其 二,自1985年《居民身份条例》出台以来,实行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已二十余年, 其间,如认为身份证上的有关信息,包括出生日期等有误的,可依法定程序向户籍 管理机关申请更正。其三,从实事求是的精神出发,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 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会同所在地户籍登 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综合判定。因此,身份证出生日期与档 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对退休人员出生日期的认定,应首先进行综合判断加
二、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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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认定,在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完全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辅助材料可参考的情形下, 才运用最先记载的认定标准。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王叶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