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裕宏纺织公司诉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当事人
原告: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宏纺织公司) 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世珍为原告裕宏纺织公司简棉车间档车工,家住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 联棚村五组。2012年4月1日晚,李世珍从家里骑摩托车到五龙农业银行对面坐厂 车去上夜班(上夜班时间是23时),22时左右李世珍经过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政 府铁路桥下转弯处,被一辆汽车撞倒,导致其左肩受伤。事发后李世珍被事故车送 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市交警支队点军大队于当 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确认了本次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 点,认定李世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李世珍于同年5月8日向市人社局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其5月2日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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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院诊断证明书、李世珍工友等出具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市人 社局当日受理并作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于同年5月11日将上述通知送 达裕宏纺织公司,通知用人单位裕宏纺织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李世珍是否认 定为工伤的证明材料,并告知裕宏纺织公司,若逾期不能举证,将依据受伤职工提 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裕宏纺织公司于同年5月21 日向市人社局提交了 《关于李世珍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回复》、市交警支队点军大队于2012年4月1日 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2份(有一份加注了值班民警写的说 明)、李世珍本人写的经过、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宜昌市中心人 民医院出院记录、证人李爱武、汪桂芳于2012年5月14日分别出具的证明及身份 材料等证据。市人社局通过审查认为,裕宏纺织公司的上述证据不能否认李世珍属 于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第0806号工伤决 定,以李世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 间内提交的证明材料未能否认李世珍因工受伤的事实为由,认定李世珍受伤为工 伤,并于2012年7月11日、2012年8月2日将上述决定书分别送达裕宏纺织公司 和李世珍。裕宏纺织公司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第0806号工伤决定,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1. 被告作出第0806号工伤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2.被告作出第0806号工伤 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即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李世珍为上班途中受到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3.被告作出第0806号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是否 正确。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作出第 0806号工伤决定的程序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被告认定第三人受伤为工伤,应该符合“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条件。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 害无争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第三人在涉案交通事



二、行政确认 47

故中无责任。原告诉称第三人驾驶三无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若发生 交通事故其在涉案事故中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 于李世珍受伤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第三人事发 当日应该是23时上夜班,第三人家住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联棚村五组,涉案事故 地点为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政府铁路桥下转弯处,属于合理的上班路途;发生交通 事故的时间是2012年4月1日22时左右,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故第三人受伤应 属于上班途中受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 第0806号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第0806号认定 工伤决定。

【法官后语】
本案为原告裕宏纺织公司不服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第0806号工伤决定案,涉 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受到其它机动车伤害,能 否认定该劳动者为工伤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人社局认定劳动者受伤为工伤,应该符合“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条件,又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情 形(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之列,就应该认定其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该以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劳动者 在上下班途中驾驶三无摩托车与是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没有必然 联系。
2. 关于怎样认定职工为上、下班途中问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已 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必经路线”的限定。目前对何为上、 下班途中问题,理论上有若有符合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合理上、下班路途,又符 合工伤认定的其它条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的观点。
3.人社部门事实认定上应该注意的问题。从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人社部门工 伤决定书普遍存在认定事实“过粗”问题,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的叙 述没有时间点,只有时间范围,笔者认为,人社部门事实认定上,必须注意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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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1)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的叙述应该有时间点,在事实部分将发生交通 事故的时间准确到某时左右,若条件允许,尽可能准确到某时某分左右;(2)必须 载明职工上、下班具体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对是否为合理的上班时间、合理上班 路途作出判断。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向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