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按何种时间来办理退休手续

刘传武诉当阳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传武
被告(被上诉人):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案情】
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52年3月20日。2012年3月12日, 原告书面向被告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交了其职工档案。被告经审查发现,原告 职工档案中,记载原告的出生时间均为1952年3月20日,但最先记载原告出生时 间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入党志 愿书》、《退伍军人登记表》5份档案资料中原告的出生时间均有明显改动。为此, 被告在当阳市档案局调取了1966年《当阳县育溪镇联合大队阶级成分登记册》,在 当阳市民政局调取了《回乡复员军人登记表存根》。在这两份档案材料中,原告的 出生时间记载为1954年3月。被告根据上述档案材料,认定上述改动的原告的档 案材料中原填写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3月。因原告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职



一、行政不作为 9

工个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符,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 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险(1999)15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59号《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即“对职工出 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中 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认定 原告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3月。被告认为原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暂不能为原告 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并于2012年4月27日给原告作出了书面答复。原告认为,居 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个人身份信息最权威、法律效力最高的证明文件,档案的证据 效力远低于身份证。被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第13条“居民从 事有关活动,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之 规定相抵触,应不予采信。被告认定原告出生时间的行为明显超越职权。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诉讼中,当阳市人民法院查阅 了原告的职工档案,其档案中最先记载其出生时间的是《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等 5份材料,这5份材料中原告的出生时间均有明显改动,且尚能看出原填写的出生 时间为1954年3月。
【案件焦点】
1.原告的出生时间,是按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还是按其职工 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2.不按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是 否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等文件是关 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是被告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退休时间的 规范性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方面并不具有 指导如何计算退休时间的作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根据其功能选择适用与该项事 务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是要求有关单 位和人员不得拒绝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而不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无条件地采 信居民身份证上的全部信息。居民身份证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是否全部真实,其他单




10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位和人员可以进行审查、判断。被告根据对原告档案资料的审查,按其档案中最先 记载的出生时间来计算其退休时间,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为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传武的诉讼请求。
刘传武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 诉人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在缺乏有效出生证明证实的情况下存在不确定 性,不能客观反映上诉人的真实出生日期。劳社发(1999)8号文件是关于办理职 工退休手续的专门规定,是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出日期的规范性依据。本案中,上 诉人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在着不确定性,且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 致。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依据专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其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 时间作为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故作出如下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居民身份证法》的理解和适用。1.在选择适用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时,首先要辨别其功能,只有在功能相同的情况下,才能优先适用 效力级别高的文件;在功能不一致时,要优先适用与相关事务联系紧密的文件。本 案中,虽然《居民身份证法》的效力级别高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但前者 不具有指导如何计算退休时间的作用,而后者是指导如何计算退休时间的专门性规 范性文件,因此应优先适用后者;2.《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 关活动,在需要证明身份时,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拒绝。该条规定是要求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居民使用身份证,而 不是要求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地采信其信息。居民身份证的作用在于 证明居民的身份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它的证明效力大于其他证据,但这并不意味 人们必须无条件地采信居民身份证上的所有信息。居民身份证在性质上属于书证, 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书证。既然居民身份证是一种书证,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 可以对它记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采信其信息。在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信息有误时,不采信其信息完全合法,并不违 反《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张斌肖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