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林雄诉林锦青相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林雄 被告:林锦青
【基本案情】
原、被告的房屋分别坐落在宁德市蕉城区丽城山庄丽城支路×号楼的顶楼 60A、60B 室,两家相邻而居。被告在该楼屋顶上搭盖有鸽棚,饲养有不同数量的 鸽子,鸽棚底部及楼顶边缘的排水沟分布有不同数量的鸽粪、鸽毛。被告鸽棚基 本搭建在其屋顶界限内,但与原告屋顶及其楼下所有邻居房屋卫生间的共用楼顶 通风口相毗邻。原告认为被告在房顶喂养鸽子,污染原告生活环境,并严重影响 原告的正常生活。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鸽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 复原状。
【案件焦点】
被告在楼顶上搭盖的鸽棚、饲养的鸽子是否会影响原告家的休息、通风以及该 楼顶的环境卫生等。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涉案共用楼顶上搭盖鸽棚并
七、相邻关系 193
饲养一定数量的鸽子,该鸽棚底部及楼顶边缘的排水沟分布有不同数量的鸽粪和鸽 毛,虽然该鸽棚基本搭建在被告的屋顶界限内,但是,该屋顶属于该栋楼所有业主 (包括原告)的共有部分。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被告饲养的鸽群在楼顶确实会发 出一定程度的噪声,的确会影响原告休息;鸽粪和鸽毛散落在楼顶及其边缘的下水 沟里,的确污染了该楼顶的环境卫生(包括紧贴楼顶面的空气,在下雨天特别恶 臭),且能波及原告家及其楼下邻居的共用楼顶通风口(通向该单元各家卫生间), 当楼顶通风口进风时,确实会影响到原告家卫生间的空气。被告在该楼顶搭盖鸽棚 是否事先经过该栋楼所有业主的同意,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家产生通风、噪声等的 污染损害;被告对此违章搭盖的鸽棚及饲养的鸽子,有法定义务拆除鸽棚并迁移鸽 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该楼顶原状。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 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无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 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林锦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拆除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丽城山庄丽城支 路×号楼其楼顶上的鸽棚、停止侵害、排除该楼顶妨碍、恢复该楼顶原状。
【法官后语】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首先应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在 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助协作,兼顾相邻各方利益;在发生纠纷时, 要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尽可能地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即使在当事人之间无法 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利 益,妥善加以解决。在对任何一方权利进行扩展或限制时,都应当在合理、必要的 限度内进行,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随着现代城市 化的发展,城市邻里各自居住的生活空间越来越小,共用建筑物部分越来越多,相 邻一方想饲养一些宠物或扩展一点自己的生活空间位置实在不易,但为了图自己的 一些方便,往往在处理上述事情中对相邻方利益考虑不周从而侵犯或干扰了相邻方 生活的例子比比皆是。由于该类案件的引发,多数是基于一方不动产上固定物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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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装、饲养动物或种植物、排放污染物等对相邻权利的扩展,妨碍或影响到相邻另一 方的利益而引发的争议,对当事人争议处理的公平合理,不是仅仅通过法庭审理就 能确定的,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一般应当到现场进行勘察,实地了解情况,才能做 出正确的判断与裁决。
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和裁判的依据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肯定影响到原告的 正常居住生活,侵犯了原告的相关相邻权利益,也是法律与社会道德所不容许的。 本案双方申请法庭庭外和解一个月,法庭也给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提出了几套 调解方案,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而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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