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情形下如何确认房产所有权

— — 张跃栋诉盛春红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宽民一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跃栋 被告:盛春红
【基本案情】
原告张跃栋系灌水镇车古轮泡村2组村民。被告盛春红系长甸镇四平村8组村 民。2004年11月7日,王景全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林文成位于长甸镇四平村8 组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的三间房屋以及附属物,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6年王景全将该房屋推倒重建。新房建成后,王景全于2009年4月13日办理了




三、返还原物 01

新房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该房建筑面积为96.6平方米,土地使用证面积 为2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景全,但原林文成房照及土地使用证并未注销。 2007年7月13日,被告盛春红(乙方)和王景全夫妻(甲方)签订了购房协议 书,协议主要内容:乙方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甲方91平方米房屋,交易税由乙 方负责,自2007年7月13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边界以房照为准。协议中,在 甲、乙双方签名下记载:新房在办理中,房照下来后归乙方接管。同日,王景全为 被告出具35000元购房款收据一份,并将林文成房照及宅基地使用证交给被告,双 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称其于两个月后入住该房,王景全于2008年搬出该 房。2009年4月20日,原告张跃栋(乙方)与王景全夫妻(甲方)签订了房屋买 卖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长甸镇四平村8组的民房 (面积为96.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随房附属物包含院内的所有建 筑物)卖给乙方,交易价格30000元;甲方必须保证该交易房屋来源合法,无权属 纠纷,无抵押和转让等民事行为,房屋交接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2009年10 月29日,原告张跃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 张跃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2月18日,张跃栋办理了该房土地使用证,该 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及边界四至与原林文成土地使用证记载一致。
另查明,在张跃栋诉盛春红返还原物纠纷的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 法院(2010)宽民一初字第03129号案件中,庭审时王景全以证人身份出庭,证实 其与盛春红、张跃栋均为借贷关系,后将争议房屋卖给盛春红,盛春红称如果王景 全还上钱,盛春红将房屋返还给王景全;王景全在2009年4月时仍在该房屋居住, 盛春红有钥匙,有时在该房居住,而其为向张跃栋借款,办完房照后以房照抵押卖 给了张跃栋,并对该房过户给张跃栋的事实表示认可。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盛春红与王景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为有效 合同,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王景全并未办理讼争房屋产权登记,更未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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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此,被告盛春红并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王景全 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隐瞒卖房事实,又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明 确约定,王景全必须保证该交易房屋来源合法,无权属纠纷,无抵押和转让等民事行 为。原告购买该房时,王景全出示的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王景全,王景全夫妻均在房 屋买卖协议上签字,张跃栋付了购房款,其并不知道就该房屋被告与王景全已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主观上无恶意,并非与王景全恶意串通,其与王景全的买卖合同合法有 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 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 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盛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腾出并返还给原告张跃栋。

【法官后语】
本案中原、被告分别与案外人王景全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一房二卖的情 况,其中王景全与被告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隐瞒该真实情况就同一房屋又与 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而原告并不知情,主观上无恶意,并且交付了购房款, 其中原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客观上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被告虽然与王景 全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了购房款,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物权法规 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 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被 告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有义务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原告。对于因此给被告造成 的损失,被告可要求王景全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编写人: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