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乙诉房丙等遗嘱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房乙
被告:房丙、房丁、房戊
【基本案情】
房甲与温×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5名子女:长子房乙、次子房丙、三子房 丁、长女房戊、次女房己(已去世)。房甲、温×房前有自留地0.2亩,一直由二 人使用。1994年1月,房甲与北京市怀柔区西三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三村 经济合作社)签订《散生果树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果林地5亩。同年,温×去世。 1998年,西三村经济合作社以房甲个人为一户单位分给其口粮田0.33亩。2009年 1月,房甲订立遗嘱,将上述果林地5亩、口粮田0.33亩及自留地0.2亩的承包经 营权交给长子房乙个人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均归房乙所有。2010年9月,房甲去 世。2011年12月,房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庞甲之遗嘱继承上述农村土地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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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经营权和地上物的所有权。审理中,被告房丙、房丁、房戊均否认遗嘱的真实性, 亦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房丙、房丁认为,原告在温×去世后,对房甲不 闻不问,房甲一直由房丙、房丁赡养照顾;被告房戊则主张,房甲曾以5000元的 价格将果林地上的果树卖给了房戊,房戊还自行花3000元在果林地里种植了其他 果树,该8000元果树款应作为其损失由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给付。此外,三 被告还一致认为,房甲所立遗嘱中涉及母亲温×果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份额,故应先 对温×果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进行继承。就遗嘱的真实性问题,原告房乙出示了 证人证言,证明房甲书写遗嘱时意识清醒,遗嘱内容系房甲真实的意思表示。房乙 亦同意给付房戊8000元果树款。另经法院询问,房己之继承人放弃了对上述土地 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物的继承权。
【案件焦点】
果林地、自留地、口粮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口粮田系房甲承包,自留地和散生果树承包地系 房甲、温×夫妇承包。因口粮田和自留地不属于房甲的遗产范围,房甲对上述自留 地和口粮田通过遗嘱进行处分的行为无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本案诉争的 散生果树承包地系温×和房甲以家庭承包的形式经营,根据规定,在温×去世后, 其份额由房甲继续经营管理,故房甲有权订立遗嘱对果树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因 被告未提供证据否认该遗嘱真实性,本院推定该遗嘱系房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 房甲订立的遗嘱,该散生果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房乙继承。另因房甲与西三 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散生果树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地上的树木所有权人系村集 体,故房甲对该承包地之地上物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无效。鉴于原告房乙同意给付被 告房戊果树款8000元,法院亦不持异议。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3
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房乙对诉争的5亩果树地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承包经营权;
二 、原告房乙给付被告房戊果树款8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房乙其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正确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对此,我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已经有所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 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同时, 我国《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 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故,房甲在遗嘱中作出的由原 告房乙继承口粮田和自留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无效,该承包经营权应由西三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理;本案诉争的果林地虽由房甲、温×共同承包,但在温× 去世后,其所享有的果林地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即丈夫房甲继续 经营管理,并不能在温×法定继承人之间产生继承,故房甲有权对果林地的承包经 营权作出处理。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农业部规定中所载明的“家庭成员”并非泛指所有家 庭成员,而是特指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所确定为“户”内的家庭成员。对于 “家庭成员”的正确理解,是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关键所在。
编写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许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