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适用“住宅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的规定

——彭东成、黄春梅诉曾凤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彭东成、黄春梅
被告(被上诉人):曾凤娇、覃小芬、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山城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4日,黄春梅与覃小芬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覃小芬 将曾凤娇所有的一处房屋出租给黄春梅使用,租赁期限自2009年12月4日至2010 年12月4日止。该房产是曾凤娇向金山城公司购买所得,出租给黄春梅前,曾凤 娇、覃小芬未对房屋阳台作出任何变更。2010年11月16日16时许,黄春梅外出 串门,将其大儿子彭×及小儿子彭××单独留在上述房屋中睡觉,彭×醒后攀越上 述房屋阳台栏杆坠楼,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彭东成、黄春梅认为曾凤娇对出 租房屋阳台的安全隐患未尽告知、提示、整改义务,并认为金山城公司建设的上述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曾凤娇、覃小芬、金山城公司对其儿子彭×的死亡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曾凤娇、覃小芬认为其对彭×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是彭东成、黄春梅 监护不力造成。金山城公司认为涉案房屋的报建、设计、建造均符合安全标准,且 建筑物护栏高度亦未低于1.10M,涉案房屋阳台不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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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案件焦点】
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涉案房屋的阳台栏杆设计是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 童攀登”的安全规范。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东成、黄春梅主张中山市金山城房 地产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阳台的设计和施工未达安全标准,而曾凤娇、覃小芬将阳 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应由双方对彭×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但彭东成、黄 春梅未能提供有效、直接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 利后果,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 彭东成、黄春梅的诉讼请求。
彭东成、黄春梅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中已明确规定阳台的栏杆设计规 范“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涉案房屋阳台经现场勘察及测量,发现其栏 杆设计呈横状,横状栏杆间距为13CM, 栏杆顶部没有任何保护设施,易于儿童攀 登,涉案房屋的阳台栏杆设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黄春梅将其儿子彭×单独反锁 于没有成年人的家中睡觉,致使彭×攀越涉案阳台栏杆而坠楼死亡,黄春梅应对彭 ×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房屋出 售并交付给曾凤娇使用,应对彭×的死亡负次要责任(酌定为15%的责任)。曾凤 娇、覃小芬没有对涉案房屋阳台栏杆设计进行任何变更,这是基于对中山市金山城 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造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的信任,故曾凤娇、覃小芬无需对彭×的 死亡承担责任。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 判决;
二 、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彭东成、黄春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51

梅支付66830.04元;
三、驳回彭东成、黄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建设部于1999年发布,并于2003年修订的《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 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 何理解“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的规定,并参照此设计规范判断涉案房屋 阳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如何判断阳台栏杆是否符合“防止儿童攀登”的设计标准,有人认为只要符合 “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不大于0.11M” 和“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10M” 两个硬性 标准即可,其实不然。2011年建设部再次对上述住宅设计规范作出修订,将上述规 定修改为“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间净 距不应大于0.11M”。从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理解本规定的重点在于“构造”二 字,判断阳台栏杆能否防止儿童攀登应从阳台栏杆的整体构造考虑。例如本案,阳 台栏杆的构造呈横状,横状栏杆间距为0.13M, 栏杆顶部没有任何保护设施。基于 阳台栏杆的构造是横状,即使栏杆间距及栏杆高度符合规定,在没有其他防护措施 的情况下,相比竖状构造的栏杆,儿童更容易攀登,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 此认定涉案房屋的阳台栏杆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法官在理解适用法律法规时最常用、最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文义解释,只有 全面、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文字词句的文义,才有可能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意思以及适 用范围和构成要件等,否则容易产生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问题。
编写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谭敏黄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