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等诉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叶某、叶甲、叶乙、黄金能、饶水娣 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妇幼保健院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5日,原告叶某之妻黄才真因怀孕分娩到被告泉州市妇幼保健院 待产,当日经被告采取剖腹产手术分娩出两个婴儿即原告叶甲、叶乙。术后第八天 即11月13日,黄才真出现昏迷,被告遂组织进行抢救,11月17日,黄才真病情 恶化,11月28日,黄才真在被告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截止2012年11 月6日,医院已向泉州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17100元的尸体冰冻费。
【案件焦点】
1. 被告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对黄才真的死亡是否存在医疗过失。2.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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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某之妻黄才真因到被告泉州市妇幼 保健院分娩,引发产后病症,被告在对黄才真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有鉴 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证,可以采信。原告作为黄才真的继承人,请求被告对其医疗 过失造成黄才真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 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与事实不符,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鉴定结论,被告的过 失参与度为55%-70%。但该鉴定报告同时指出,被告对黄才真的死亡具有完全过 失,其参与度本应为100%,只是考虑到该病属妇科少见病及被告系二级医院,才 降低了被告的过失参与度,因此,参照该鉴定报告,被告除了诊疗失误,还不同意 患者家属的转院要求,其过失参与度可按70%来确认。按照原告所主张的损失金 额,本院确认为932603元,反诉原告泉州市妇幼保健院还对其支付的尸体冰冻费 17100元及因治疗黄才真分娩后的病症所花费的医药费118903.27元提出反诉请求, 该费用有相应的发票及医院用药清单为证,符合客观事实,可以认定,该费用也应 计入因黄才真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当中,并按反诉原告的过失参与度予以分担。反诉 被告辩称这两笔费用均是反诉原告的过错所导致的,应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缺乏 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932603元×70%= 652822元,反诉被告应付而未付的尸体冰冻费及医药费为(17100+118903.27)× 30%=40801元,两相抵扣,被告尚应赔偿原告612021元。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 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叶某、黄金能、饶 水娣、叶甲、叶乙因黄才真死亡造成的损失652822元;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叶某、黄金能、饶水娣、叶甲、叶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 40801元给反诉被告泉州市妇幼保健院;
四 、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八、医疗侵权责任 165
【法官后语】
《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以来,其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的新规定,为医疗机构 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建立和 完善医疗侵权法律制度将起到积极作用。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法院在审理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注重把握医患关系的矛盾焦点,注重对焦点的化 解及调和,大多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遇到的 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医疗损害鉴定问题。医疗损害鉴定具有极强的专业 性,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在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 构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进行分析和认定。但通过实践发现,部分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 说理性不强,削弱了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使得当事人难以服判,法官也陷入了两难
的境地。第二,医疗损害归责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对举证责任问题没有明确,如何在审判实践中 适用,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第三,医疗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侵权责 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各有不同。首先,《侵权责任法》 已剔除了被抚养人生活的赔偿项目,而《解释》尚未做修改,适用上存在矛盾;其 次,《侵权责任法》未具体列出的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等项目是否继续 保留应当明确;再次,赔偿参照地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为标准缺乏科学性,造成少数 当事人恶意追加赔偿标准高所在地的无过错方或无关联方为被告,增加案件审理难 度和社会道德风险,应明确以侵权行为地或原告生活工作所在地为赔偿参照地。
本案所涉医疗事故之鉴定意见较为清晰,从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得出医患双方的 责任分配,但对于医院资质的认定是否能够影响责任的分配问题,双方有所争议。 在本案的司法鉴定中,其认定被告对黄才真的死亡存在诊疗过失,1.被告对黄才真的 疾病至始至终没有做出准确的诊断及正确的治疗;2.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即没有及时 转到上级医院治疗;3.产程中也存在医疗过失。该鉴定意见书最后认为,鉴于此病属 于产科少见病,被告又是基层医院,过失参与度为55%-70%。该鉴定意见对被告医 院的资质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从而将100%的过失参与度降至55%-70%。这体现了 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除了审慎医疗事故本身,还应当充分考虑各类客观因素,多 方面权衡,从而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科学的认定。本案中对正泰司鉴(2012)法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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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正泰司鉴(2012)法临鉴字第494号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 可以认定。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虽然黄才真的死因是自身病变所导致,但被告 的诊疗过失是延误其治疗并导致其最终不治身亡的主要因素,并确定其过失参与度 为55%-70%。该结论可以认定。因此,被告对黄才真的死亡存在医疗过失。
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郑海东 刘圣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