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侵权赔偿如何认定与裁判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 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环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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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被告: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蠡管委)

【基本案情】
被告蠡管委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间建设了无锡市动植物园与欢乐园, 该项目是无锡市重点生态环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其先后 搬迁了自然村落、乙炔厂、工矿企业等,清理了开山宕口和一批私埋乱葬坟墓并进 行复绿,使当地生态环境、人居环境都得到了改善。
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蠡管委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改变部分林地用途, 经查明共计两部分, 一部分为建设动物场馆与道路建设过程中占用林际地合计 17477平方米,另一部分为占用3677平方米林地建造了观光电梯连通动物园和欢乐 园、消防储水池作为景区必需消防设施。该蠡管委占用21154平方米林地的行为, 已经被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行政处罚232694元罚款(已缴纳完毕)并要求其补办 改变林地用途手续。17477平方米的占用部分因立项规划手续、建设用地手续均已 完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就该部分补办改变林地用途手续缴纳了 1143508元植被恢复费。3677平方米的林地占用行为所建观光电梯和消防储水池为 游览配套设施,对森林防火、提供急救通道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该部分目前尚不 具备立即补办完成改变林地用途的手续。
另在该动物园、欢乐园项目中存在一块约2500平方米的山体土壤裸露的地块, 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山采石遗留状态,蠡管委未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目前该地 块在蠡管委与两第三人的共同管理使用范围内。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占用林地恢复原状 或赔偿损失,将管理范围内的宕口地块复绿,要求被告承担其为本诉讼支出的律师 费用和其他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走访农林、园林主管部门请教专家意见,咨询相关 鉴定机关得到确切无法量化评估生态破坏损害结果的前提下,原告亦表示赞同的情 形下,建议被告蠡管委提供了对宕口地块的原地复绿固土计划和方案(两第三人自 愿协同完成),以及对3677平方米采取异地补植的方案三套(备选)。复绿固土方 案为:土方回填平整并种植2500平方米牧草,种植后由负责风景园林区绿化管理 的主管部门验收。三套异地补植备选方案分别为:华藏寺地块5600平方米,杨湾




四 、环境污染责任 111

地块4500平方米,充山地块4000平方米,计划种植的苗木有雪松、香樟、无患 子、银杏、白玉兰、榉树、红叶石楠球、籽播金鸡菊,种植后由负责城市绿化的主 管部门验收,其中杨湾地块工程总价值79.44万元。蠡管委在案件审理期间对补植 方案进行了具体设计和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
【案件焦点】
1.关于蠡湖景区管委会改变林地用途17477平方米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 关于蠡湖景区管委会改变林地用途3677平方米建成观光电梯和消防水池的行为应 当如何认定与处理;3.关于宕口地块的复绿问题;4.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承担其 律师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螯管委在开发建设无锡市动植物园、儿童乐园项目时尚未取 得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批手续,构成了擅自占用林地21154平方米的事实。改变林地 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主要就占用 林地部分的裁判要旨给予重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本案中,蠡湖 景区管委会未经审批占用17477平方米林地是事实,但该部分林地本属于林际地性 质,审批手续正在进行,全额植被恢复费1143508 元已经缴纳,未造成原有林地生 态的显著损害。
蠡管委在欢乐园东侧山顶擅自改变3677平方米林地的用途,确实对生态环境 造成损害,但其涉及到较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直接恢复原状,可能造成对社会资 源的浪费。本院认为,环境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不仅仅是指就地恢复原有的 环境状况,更主要的是指恢复环境的生态容量,达到生态平衡,这更符合恢复原状 的法理精神。如果能够就地恢复,即应就地恢复,如就地恢复确有困难,可以异地 恢复,以尽量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态容量水平。对异地恢复的地点的选择,按照与 原被侵权地最相密切联系、恢复方案经济可靠的原则确定。结合补植方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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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和苗木选择的合理性、林木养护的便利性等综合因素,本院确定无锡市滨湖区杨湾 地块补植方案为本案恢复林地的最终方案,对被告提交的该处异地补植恢复方案予 以确认与准许。
本案判决如下:
一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完 成17477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的申报程序。
二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无锡太湖明珠欢乐园有限公司、无锡市 动物园管理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2500平方米宕口地块复 绿固土工作,并通过无锡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验收。
三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完 成无锡市滨湖区杨湾地块4500平方米的异地补植,并通过无锡市绿化质量监督管 理中心验收。
四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将 无锡市滨湖区杨湾地块的异地补植费用人民币794400元汇至指定账户,专款用于 杨湾地块的异地补植。
五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支 付中华环保联合会交通费、住宿费、调查取证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元。
六 、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是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案件,国内没有类似案例可以借鉴, 因此在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式上较以往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均有 一定的突破和创新。合议庭在遵循《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平 衡了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生态保护与责任承担方式的多重关系,丰富了侵权赔偿 方式中恢复原状的表现形式,属于司法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一次具有深度的探索。裁 判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灵活性。在确认 生态环境侵权事实的前提下,由于无法量化评估因树木面积减少导致的生态损害赔 偿数额,且径行判决原地恢复原状又会造成较大社会财富浪费,因而采取替代性行





四、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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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式达到充分补偿的效果。法院选择适用“异地补植”赔偿方式,通过判决 “异地补植”来恢复被侵害地域生态容量,达到生态平衡。该赔偿方式同样可以达 到弥补生态损害、恢复或超过原有生态容量的实际效果。二、裁判“异地补植”方 案的科学性。通过最相密切联系原则,超面积、超原林水平原则的把握来确保 “异地补植”方案的充分补偿性,通过上网公示种植方案的方式来确保公益诉讼 案件的公众满意度。三、保护当事人复绿工作的积极性。在本案中首次运用倡导 性法律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 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合议庭对于被告和第三 人自愿承担宕口地区的复绿固土工作予以支持,明确了复绿固土的方案和实施期 限。四、支持公益诉讼费用。对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费等诉讼费用,酌情认定;同 时认为环保公益诉讼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故律师费也属于被支持的内容,释 放司法引导信号。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杨波朱加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