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借款的资金出借义务履行与否的认定

——周清林诉黄信民、邱洁清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清林 被告(上诉人):黄信民
被告:邱洁清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日被告黄信民立下借到原告周清林55万元的借条,借条内容: 今借到周清林人民币5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定于2011年5月15日前还清。本人 愿意用财产作偿还。借款人黄信民,在场人何后谷。到期后经原告追讨未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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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此,原告诉至法院。
在二审庭审中,周清林的委托代理人称本案争议的55万元是周清林交现金给 上诉人的。庭审后,周清林陈述称,上诉人所立的借据是事后补立,该借款是在立 写借据之前分三次在被上诉人的办公室交付现金10万、20万、20万给黄信民,交 钱时有何后谷看见。55万元中有5万元是利息,黄信民借此款说是用于生意周转但 具体用途被上诉人不清楚,被上诉人的钱很少存入银行,都是放在家里。
贵港中院要求周清林通知借款知情人何后谷到庭说明借款的交付情况,周清林 没有通知何后谷到庭说明情况。
【案件焦点】
原告周清林是否向被告黄信民提供出借资金55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务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首先,原告已向 法庭提供被告书立给其收执的借条,该借条是证实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原始凭证。 因此,虽然在庭审中被告坚持是赌债,但仅是其个人的陈述,对此原告不予以认 可,而且本案已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已给予被告充分的举证时间,而被告 仅向法庭申请两个证人出庭作证,况且两个证人的证言只是证实被告欠何某的赌 债,而不是欠原告的赌债。因此,被告的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 予以采纳。对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经庭审调查质证,本 案借款数额巨大,而借期只是两个多月,结合被告的情况,不可能是用于生产生活 所需,因此,应认定本案债务不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是被告黄信民的个人 债务,那么被告黄信民应当归还借款55万元给原告。由于被告已逾期不归还上述 借款,所以,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 原告。
桂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黄信民应当归还借款55万元给原告周清林;
二 、被告黄信民应当支付借款本金55万元的利息给原告周清林,计息方法自 2011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六、债务偿还认定 153

率并算;
三、驳回原告周清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黄信民不服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 成立是错误的。本案的借条是上诉人黄信民立写,但并没有真正借到周清林的钱, 是上诉人黄信民在何、周经营的赌场通过划数欠何后谷的赌债50万元,周清林便 和何后谷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张桂强在场要求上诉人立下了欠周清林50万元及利 息5万元的借据。上诉人没有做什么生意,与被上诉人非亲非故,没有利息,没有 抵押担保,被上诉人不可能借这笔钱给上诉人,且一审判决也已认定这么大额的借 款不可能用于生产生活,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交付金钱给上诉人的依据。请二审法 院查明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以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为前 提,首先,在本案中,对借款的交付问题,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及被上诉人作出了前 后矛盾的陈述。其次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争议的50万元借款是现金交付给了上诉人, 但上诉人不予承认,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交付现金凭证的依据证实其主张。再 次,唯一的借款交付的在场见证人何后谷没有到庭说明借款的交付情况,导致借款 是否已实际交付的这一关键事实无法查清。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社会地 位、工作性质、经济收入等实际判断,本案的借款属大额的借款,结合本案当事人 之间只是一般朋友关系,对如此大额的借款没有抵押担保、没有利息约定等情况分 析,被上诉人作为债权人,显然没有完成借款已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一审判决仅 凭借据认定上诉人借了被上诉人的55万元,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上 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1)浔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被上诉人周清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当前,许多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时,当事人一般情况只是持有债务人所订立 的借条、借款合同、欠条等凭证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但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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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债权人履行给付资金的事 实,尤其是借款金额为几十万、上百万等的大额借贷,如果当事人仅仅陈述资金为 现金支付,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那么就会造成对于债权人是否履行了 给付资金义务认定上的困难。
本案中被告辩称债务为赌债,没有实际的借贷关系,那么对此类案件应严格审 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当 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的规定,应向 当事人释明,要求债权人提供资金来源、资金给付等证据来证实资金给付义务的履 行与否。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实行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 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可将举 证责任转而分配给原告,另对于此类案件还要强调原告的出庭及真实充分陈述义 务,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借款的细节(如钱币面值、如何 给付、给付款项与订立借款凭证的顺序等细节)、资金来源、给付方式、借款用途、 还款期限、是否有担保、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进行陈述,并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 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认定原告所述的真实性。另外款项 涉嫌犯罪,还应与公安部门联系,了解当事人是否存在赌博被查处情况,逐个调取 与涉诉借款相关的证据,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的证明作用,判断大量间接 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证明债务的赌债性质。
本案原告在一二审庭审时均未出庭,所述案情为委托代理人所为,其在诉讼过 程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资金来源、给付凭证、被告有无大笔资金开支需要等等基 本事实,且原告与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存在矛盾之处,因此二审据此认定原告实际 交付借款不成立,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法院 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