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蔡某诉陈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 事 人
原告:蔡某 被告:陈某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系岳父与女婿的关系。被告陈某因经商缺资,于2010年5 月12日向原告蔡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时有被告陈某出 具的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催告,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被告陈某 提出,其妻子系原告蔡某女儿,借款发生在被告与原告女儿结婚期间,且该款用于 经营生意,属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原告女儿蔡甲为被告。
【案件焦点】
被告陈某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其妻子即原告蔡某女儿为被告。
【法院裁判要旨】
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蔡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其出 具的借条一份为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请 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利率,原告主张按月 利率12%计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



102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款利率计息;至于该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如何分割,均不得对抗第三人 即原告,被告可另案主张,故被告申请追加蔡甲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采纳;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还款5万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 果;据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 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蔡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自 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法官后语】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 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支配和处置的自由,未 经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当事人的起诉权利不仅包括诉与不 诉某人的权利,还包括诉谁与不诉谁的权利。但是,“不告不理”原则也有例外情 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 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 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 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 讼。”上述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追加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且并未排除被告对该权利 的享有,即被告亦应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 如下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 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应以分立后的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 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保证关系中的共同诉 讼人;继承关系中未一同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 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此外,实体法中也有关于共同诉讼情形的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03

规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损引起的纠纷、帮 工活动引起的纠纷、动产质押引起的纠纷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保证引起的纠纷等 案件中亦存在需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也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被告之妻蔡甲并非上述法定情形下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故人民法院应依法裁 定驳回被告陈某的申请。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仅对于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本案驳回被告陈某申请的裁定 不属于上述三类,人民法院可作出口头裁定予以驳回。在审判实践中,关于被告是否 有权申请追加当事人这一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建议以完善立法的形式细化并明确 依申请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以消弭分歧,统一案件审判,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编写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