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颜某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颜某、颜甲、许某
【基本案情】
颜某于1994年2月5日出生。颜甲、许某系颜某的父母亲,颜某无业、无收 入来源,在家依靠其父母供养。2011年7月19日,林某与颜某签订一份《个人借 贷合同》,约定颜某向林某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7月19日至2011年 8月18日,月利息为4%,如逾期还款,颜某应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向原告续付 利息。同日,颜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2011年7月19日颜某向林某借款 40000元人民币,2011年8月18日还清本息。借款人:颜某”。借款期限届满后, 颜某未如期还款。许某对颜某向林某的上述借款行为不予确认和追认,其主张实际
二、借款主体的认定 51
借款仅为20000元,且林某自身存在过错,仅同意偿还20000元。
【案件焦点】
颜某作为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上述《个人借贷合同》时是否具 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合同是否有效,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在与林某签订《个人借贷合同》时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林某借款40000元,金额巨大,远超其日常生活需要, 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颜某母亲许某明示对上述借款行为不予确认和追认,故该行为无效,双方签 订的《个人借贷合同》亦无效。因颜某将借款内容写明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可见 林某明知颜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征询颜某法定代理人的 意见仍将款项借予颜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 法院酌定林某承担25%的责任。颜某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法定监护人颜甲、许 某负担。颜某庭审时已满十八周岁,其同意向林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予以照 准。至于颜某、许某主张实际借款金额为20000元,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 明,不予确认和支持。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 、被告颜某、颜甲、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林某借款本金 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行为能力,是指人们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各国法律都设置了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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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行为能力制度保护行为能力缺失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 生活的发展进步和教育水平的逐步提高,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越来越多的 参与到各种社会经济生活中,订立各种契约,与此同时,所产生的民事纠纷也与日 俱增。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对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能力的认定,直接影 响合同的效力及责任的承担。
1.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能力的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 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 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 相适应的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确认或追认,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其中“与其 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规定较为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同龄的行为人因家庭背景、成长环境、 社会经历的不同,智力水平及认识能力往往千差万别,难以“一刀切”。如本案中, 依照当下的物价水平及通胀率考量,40000元对一线城市中某些未成年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来说,可能是个平常的数字,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但对家庭经济不 宽裕或无收入来源的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却是个较为巨大的金额。因 此,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应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充分考虑多方面因 素,尤其是在某些领域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凭借自己的智慧正确行使自由 裁量权,结合当地的、历史的各种条件,当事人的境况以及具体案情作出裁判。
本案中,法官依据生活必需原则及金额标准原则来认定该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借款时是否具备缔约能力。鉴于本案被告颜某无收入来源,在家依靠父母供 养且颜某家庭经济并不宽裕,借款40000元金额巨大,不属于其日常生活必需,故 该借贷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判定上述借款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其法定代理人许某明确表示对该借款行为不 予确认和追认,故该民事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个人借贷合同》亦无效。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后的追认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后的追认权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仍存 在立法空白。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仅就其法定代理人的 追认权做了规定,但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后是否有权追
二、借款主体的认定 53
认,并无相关规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后,无论是年满十 八周岁还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都具有相应的智力水平及认识能 力,完全可对自己未成年时的行为作出合理合法的正确判断,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即使其法定代理人撤销了之前的缔约行为,其也有权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身份订立一个内容一样的新合同。本案中,颜某庭审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庭审时表 示同意向林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应予以照准。
鉴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后的追认问题仍属法律空白,为统一裁判尺度, 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后追认及 相应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叶兰芳 陈进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