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诉张春歧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752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顾伟
被告:张春歧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日,顾伟向张春歧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顾伟港币1050万 元现金,于2010年底还清。张春歧签字并按捺手印。
案件审理过程中,顾伟与张春歧均到庭对涉案借款的细节进行陈述。
顾伟陈述为:2009年12月3日晚饭前后,顾伟在北京大饭店咖啡厅通过现金
一、借贷关系认定 7
方式将涉案的1050万元港币亲自交付张春歧,张春歧当场书写涉案欠条,当时只 有二人在场。因双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故该笔借款没有约 定利息。细节陈述为:顾伟驾车到北京大饭店,用类似于编织袋的大袋子将成捆的 现金提至咖啡厅。关于资金来源陈述为:顾伟在英属处女岛注册公众商业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系该公司股东。顾伟在香港从该公司提款700万元港币,另有刘树偿还 顾伟300万元港币。张春歧向顾伟借钱,顾伟驾车将1050万元港币现金通过深圳 皇岗海关通关,从香港到达北京。所驾车辆为香港车牌,具体号码记不清了,是否 通关申报也记不清楚。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顾伟提交其在香港提取现金的记 录,但其未提交,亦未提交通关记录。另,顾伟陈述,除涉案欠款外,顾伟与张春 歧之间存在另一笔债务。张春歧在澳门从事博彩生意,即介绍大陆的人去澳门赌 博,从中赚取佣金。一般惯例为,大陆去的人不带钱,而是从中间人处用信誉换筹 码。薛国爱(山西人)系张春歧的朋友,薛国爱在澳门赌博时,想从张春歧处换筹 码,因张春歧筹码已用尽,张春歧给顾伟打电话,要求顾伟在澳门为其借筹码。顾 伟给澳门人阿B 打电话,让阿B 借给张春歧20000000元港币作为筹码,阿B 即将 筹码借给张春歧,张春歧又借给薛国爱,但薛国爱将筹码全部输完。澳门赌场,一 般为15日至30日还款,薛国爱到期未还款,故顾伟和张春歧曾去山西找到薛国爱, 薛国爱给张春歧打欠条。因为薛国爱系借张春歧的钱,与顾伟无关。顾伟在澳门注册 了名称为澳门汇利安投资有限公司,顾伟给阿B 一张支票,向阿B 还清欠款。
张春歧陈述为:2009年初,张春歧介绍顾伟与薛国爱认识,薛国爱从顾伟处借 筹码,折合2100万元港币。该筹码系顾伟从澳门人阿B 处借得。若薛国爱在澳门 赌博赢钱,则张春歧可赚取所赢收益的一半作为佣金。但因薛国爱赌博输了,顾伟 要求张春歧承担一半,即涉案的1050万元港币。因当时张春歧为法定代表人的北 京市金兆都物资有限公司已被顾伟所在的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查封。若 法院对公司资产评估拍卖,公司资产会贬值。且2009年12月欠条书写当日,顾伟 带了1名保镖到北京大饭店咖啡厅,故张春歧向顾伟出具欠条1张。
【案件焦点】
仅凭张春歧向顾伟出具的欠条,无大额资金出借手续及资金来源凭证,能否证 明顾伟与张春歧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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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 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否则借款关系不成立。本案争 议的焦点为:顾伟主张向张春歧出借1050万元港币,但未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 内提交资金出借手续及资金来源凭证,是否应当认定其未完成证明责任,进而认定 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认为,虽张春歧向顾伟出具欠条,但顾 伟对出借大额现金的资金来源、借款细节的陈述违背相关规定及常理,故顾伟与张 春歧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具体表现在:(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携带大额现 金入境,需向我国海关申报。本案中,顾伟携带1050万元港币未办理进境手续, 与法律规定不符;(2)经法院释明,顾伟未提交从银行提款凭证,以证明其资金来 源,故顾伟对资金来源的陈述无证据证明;(3)顾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出借款项 陈述不一致,2012年8月10日出具的借款过程说明中陈述为1000万元港币,均来 源于公众商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到庭后陈述为1050万元港币中,700万元来源于 该公司,300万元来源于他人偿还欠款。综上,顾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 春歧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 回原告顾伟的起诉。
【法官后语】
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贷方是否实际出借款项的审 查,有助于确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围绕这一问题,有以下三点值得思考:
第一,实际出借款项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通说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 成立要求同时具备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出借方实际出借资金二个要件, 否则借贷关系不成立。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注重对第二个要件 的审查,要求贷方详细陈述出借细节、提交大额资金来源的证据,有利于查清案件 事实,进而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第二,审查是否实际出借款项的参考方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作为书证的 欠条无异议,欠条中张春歧确认欠款并同意偿还,但因张春歧开庭时予以否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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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单凭书证定案。为查清是否实际出借款项,以下方法可供参考: 一是通知当事 人亲自到庭,自行陈述案件细节,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通过察言观色判断 案件事实;二是就借款的关键性细节问题多次询问,针对矛盾之处追问;三是明确 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贷方举证不能的后果。贷方应当就存在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若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通过当 事人亲自到庭陈述,法官发现顾伟的陈述明显有悖常理,且经本院释明,顾伟未就 其资金来源提供证据证明,所以法院未采信其陈述意见。
第三,了解案情相关社情民俗,熟悉案件涉及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 涉及情况的真伪、当事人陈述行为是否合乎常理及逻辑的判断准确与否,取决于对 所涉行业及相关规定的了解程度。本案中,涉及澳门赌场的博彩业、海关出入境规 则、离岸公司的规定等情况,若局限于法律角度的思考,则无法对当事人陈述意见 作出判断。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郝文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