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中“假一赔万”法律效力的认定

——廖慧素诉深圳市东东抢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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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廖慧素
被告:深圳市东东抢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1日,原告廖慧素用 ID“茶靡的夏天”在淘宝天猫商城 S0OSIM 旗舰店购买名为 “SOOSIM2012春夏装 新款欧美条纹真丝欧根纱员带蓬蓬裙包邮女”的裙子一条,该商品 ID 为 14765127247,订单编号为145692220958257。被告在该商品详情中载明:1.材质: 真丝,面料主成份含量:91%-95%。2.S00SIM 品牌设计中心设计师最新作品, 进口欧根纱真丝面料,限量版600件,立体精工裁剪,质量保证,假一赔万。3.我 们用制作本商品的未染色欧根纱坯布,与市面上做得比较好的化纤欧根纱做一个比 较试验,大家很快可以看到非常明显的区别。并附有详细的真丝欧根纱和化纤欧根 纱的对比图。
2012年7月13日,原告收到上述商品,发现不是真丝材质,遂和卖家交涉, 未果。同年7月31 日,原告将该商品交由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品检测中心 检测,该检测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载明:该商品的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及聚 酰胺薄膜纤维,真丝含量为零。
淘宝天猫商城S00SIM 旗舰店系被告深圳市东东抢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注 册设立。本案涉案商品价值为299元,原告为该商品所花检测费用为200元。
【案件焦点】
1.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淘宝商家之间关于网络购物的约定的性质;2.“假 一赔万”条款是否有约束力;3.消费者主张按“假一赔一万元”来要求商家支付 赔偿款有无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的约定, 实质上是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假一赔万”系被告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 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



六、违约责任承担 257

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商品,经检测,真丝 含量为零,并不符合合同中关于“材质系真丝,面料主成份含量:91%-95%”的 约定。被告作出“假一赔万”的承诺,是对自己设定的义务,使合同相对方取得 “假一赔万”的权利。根据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 赔偿的义务。虽然“假一赔万”可以理解为“假一赔一万元”、“假一赔一万倍”, 现原告主张按“假一赔一万元”来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 本院不予干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299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 支持。被告可在返还原告购物款后向原告要求取回涉案商品。原告为了检测所购商 品面料是否为真丝花费检测费用200元,该费用系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故 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东东抢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既是对国家法制的藐视,也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 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条等规定,判令被告深圳市东东抢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物款299元,并于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慧素违约金10000元,服装面料检测费用200元。
【法官后语】
一、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合同中“假一赔万”的法律性质认定
网络购物在诸多方面与传统购物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相应的网络购物合同的 成立时间的确定就与传统购物有着很大的区别。例如网购产品由于系统或其他原因 导致价格过低时,买方下订单并已在线支付货款,买方往往认为此时合同已经成 立,卖方必须履行合同。而卖方则认为货物尚未交付,合同并未成立。又因买方的 订单是因为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故卖方有权取消订单,并返还原款至买方账 户。本案中,买方选择在线支付所购货款,支付后是卖方更处于有利地位。因此从 平衡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买方在线支付货款后,网购合同相应成立,货 物的所有权也就此发生转移。该买卖合同在原告在线支付了款项时成立。
如前所述,当原告在线支付了款项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我们再看该 买卖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被告在其商品页面上 载明“质量保证,假一赔万”。应当认定“假一赔万”系被告为了取信于消费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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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承诺。该承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 受国家法律保护。“假一赔万”就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合同条款中带有 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
二、“假一赔万”是否属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显失公平需要调整
在传统购物中,商家在店堂里作出“假一赔十”的广告,面对的是进店的人, 相对而言是较小的一个人群范围。而淘宝商家作出“假一赔万”的承诺,面对的是 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消费者,该承诺为其带来的商业机会是巨大的,因此该违约金 还是相对合理的,不属于显失公平,并不违反合同正义性。
编写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