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集中打印账单收费是否合法

——王岩诉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岩
被告(被上诉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花 旗亚运村支行)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23日,王岩到花旗亚运村支行营业厅填写《开户申请表》,申请 开立花旗睿智理财账户(未选择开通电子银行),并确认收到了《服务条款》、《业 务费率表》。《服务条款》载明:所有服务将按适用法律规定以及银行届时的通行 惯例收取费用,银行在客户要求时须向客户提供银行的收费表(可由银行随时修 改);银行可于任何时间更改该等费用、利率、收费、支付期限及金额,无须客户 事先同意,并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度内,无须向客户在银行登记的地址发出任 何通知。2011年10月,王岩向花旗银行申请打印从2007年11月至当日的纸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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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账单,花旗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说明收费标准后出具94页打印版账单,王岩缴纳了 打印费用4200元。后王岩对在花旗银行官方网站查询服务费所得结果进行公证, 支出公证费1030元。诉讼中,花旗银行主动退回了全部打印费用。经向银监会核 实,确认: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制定服 务价格应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报备;2011年3月16日花旗中 国公司通过金融机构信息专网(非银监会0A) 系统,向银监会上海监管局报送了 关于花旗中国公司服务收费情况的报告,并于2011年6月9日向银监会上海监管 局寄送了2011年7月版的收费标准。
【案件焦点】
花旗亚运村支行就打印47个月对账单向王岩收取4200元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收费是否合法有据。《服务条款》中明确说 明所有服务将按适用法律规定以及银行届时的通行惯例收取费用,银行在客户要求 时须向客户提供银行的收费表(可由银行随时修改)。而王岩签字确认收到的《业 务费率表》列明提供存户对账单超过3个月花旗睿智理财账户每份100元。《商业 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只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 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实施政府指导价,其 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案所涉打印费应属市场调节范围。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 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涉案47个月94页账单收费4200元, 在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情况下,以普通公众的通常判断,明显超出该项服 务的具体工本费用支出,不具有合理性,确有失公允,应予调整。花旗亚运村支行 已经全额退还相应收费,法院不再作出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合同履行中 的行为给王岩造成精神方面的损害,其要求花旗亚运村支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第六十条,判决:驳回原告王岩的诉讼请求。
王岩坚持认为花旗亚运村支行过高收费不合法,应承担退费、付息、赔礼道歉




三、储蓄存款合同 51

等责任,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同一审法院一致,认为王岩的上 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有两个:其一,银行对集中打印账单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有据; 其二,银行退费入账户是否不再担其他责任。
关于收费,要分两步判断。第一,本案为合同纠纷,打印涉案账单应否收费, 要以合同约定为判断依据。第二,合同约定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的要 求,纳入市场调节价范围的收费是否合理。我国对金融服务实施严格监管,监管机 构明确规定减免的应当执行,其他市场调节价范围内的一方面需要报备,另一方面 也要符合公平、诚信、质价相符的要求。一审法院对此表明了态度:首先,定价方 应当就其合理性举证,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在没有相应证据佐证该收费标 准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以普通公众的通常判断,明显超出该项服务的具体工本费 用支出,不具有合理性,确有失公允,应予调整。就本案而言,从结果来看,认定 收费标准是否应当调整似乎不是处理之必须,但一审法院还是就此作出了明确的表 态。应当说这不仅反映了一审法院合同案件审理思路、逻辑思维的完整、清晰,更 发挥出通过个案对金融服务进行指引、规范的积极作用。
关于退费,同样分两步判断。第一,银行划款入账户是否是退费的行为。货币 是非特定物。银行与储户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储户存入款项或支取账内存款 时,银行应按照约定予以办理存入或予以兑付。本案中非王岩本人另行存入款项或 其他人因与王岩另有他关系而向其划款。是银行从自己账户向王岩账户二次划入一 次划出等额款项,就首次划入划出做出了合理解释,并明确表示二次划入后不会再 未经储户通知而划出,在双方没有其他收付款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款已 退是有事实依据并符合法理的。第二,储户损失是否已经填平。账单打印费、利 息、公证费,都是王岩实际已经丧失的,但是费用发生之初是存在可以避免或减少 的可能的。从收取之前的电话联系看,王岩在完全可能的情况下没有积极主动的采 取减少损失的行为;款项从付出到回到账户内,按照储蓄存款标准,利息金额不 高;公证是在款项回到账户之后进行的。因此,法院认为上述损失有王岩自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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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的成分,银行已将收取的款项全额退还,王岩再主张利息、公证费不应支持。这也 表明了一种态度,任何一方都应本着诚信履行合同,正当行使权利,自行扩大损失 或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李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