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欠英等诉孙学彬、邢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227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雷欠英、张林飞、张梦飞 被告:孙学彬、邢瑾
【基本案情】
孙学彬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开设北京多晴彩钢门市(无执照),经营家庭装 饰装修。
四 、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01
2012年8月31日,孙学彬收取邢瑾定金2000元,约定为邢瑾居住的位于北京 市朝阳区吉祥里×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阳台顶部安装彩钢板。2012年9 月11日,孙学彬带领工人张中、雷某至×号房屋外开始施工,11时许,张中踩着 阳台顶部,钉钉子加固顶部彩钢板过程中摔下,当即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 朝阳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多发 肋骨骨折、锁骨骨折、气胸,9月11日行开颅探查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9月21 日张中去世。张中就医发生医疗费62898.78元(含孙学彬垫付2万)。2012年9月 28日,张中家属雷欠英等三人与孙学彬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孙学彬一次 性支付张某等赔偿金40万元,双方不再就此事发生争议。雷欠英等已收到孙学彬 给付的赔偿款。后因雷欠英等认为邢瑾亦应承担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 一致,雷欠英等诉至法院,要求邢瑾与孙学彬连带赔偿:1.医疗费、护理费等在 医院支出的费用62898.78元;2.误工费971.8元;3.死亡赔偿金658060元;4. 丧葬费28030.5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法院审理中,各方均认可孙学彬与张中属雇佣关系,孙学彬雇佣张中提供劳 务。雷欠英等认为邢瑾对张中发生事故存在以下过错:首先,存在定作过失,邢瑾 定做的阳台板高2.7米,根据相关规定属于高处作业,从彩钢板材料和重量以及施 工面积看,施工严重危害建筑安全,且未按照《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 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报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工程;其次,存在指示过 失,因施工当日下雨,张中和孙学彬都表示不干活,但邢瑾要求继续工作,致使张 中从高处摔落,且邢瑾明知安装彩钢板存在危险性,没有设计图纸,在张中没有采 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没有尽到杜绝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的责任;再 次,存在选任的过失,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孙 学彬属于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其未依据规定申领上岗证书,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 饰装修工程,邢瑾未尽审查责任,将工程发包给孙学彬,具有选任过失。雷欠英等 就其主张的邢瑾过失申请证人雷某出庭作出,雷某称,其与张中是同乡,经张中介 绍给孙学彬干活,工钱300元,张中之前也从事过加装彩钢板的工作,事故当日开 工的时候没有下雨,工作中开始下小雨,邢瑾曾说快点干,一会下大雨,其与张中 始终在一起干活,没有听到张中及孙学彬表示不同意干活。张中是在房顶拧螺丝过 程中摔下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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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案件焦点】
1.张中与孙学彬之间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孙学彬承担何种责任;2.邢瑾和孙 学彬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雇员所受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3. 孙学彬与雷欠英等订立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对张中系孙学彬雇佣工人无争议,可以认定孙学彬与 张中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的事实。审理中查明,张中死亡后,三原告与孙学彬已经就 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三原告再行 要求孙学彬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三原告要求邢瑾与孙学彬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如何认定?首先,邢瑾 委托孙学彬为其居所阳台加装彩钢板,属家庭装饰装修,双方系承揽关系,张中系 孙学彬雇佣工人,与邢瑾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其要求邢瑾仅以发包人身份承担连 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次,邢瑾是否存在定作、指示和选任的过失。根据审理查 明的情况,邢瑾加装阳台彩钢板行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宜 因其和孙学彬未完成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登记、审批而认定其存在定作和选任过 失,对于指示过失,根据雷文龙证言,不能认定邢瑾存在强令施工人作业的严重情 节,三原告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邢瑾强行要求张中施工,张中作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如意识到危险存在,完全有理由与能力拒绝继续施工,且其具有相关施 工工作的经验,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本身具有不 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本院认为,三原告要求邢瑾对张中为孙学彬提供劳务中所受 损害赔偿赔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欠英、张林飞、张梦飞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03
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问题。 本案中,张中为孙学彬提供劳务,工作中接受孙学彬的指挥和监督,从孙学彬处获 取劳务报酬,完全具备了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而且,各方亦均认可孙学彬与张中 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故孙某作为雇主对于张某因雇佣工作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雇员所受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解释》第十条 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本案中,孙学彬负有向邢瑾交付加装阳台顶部彩钢板工作成果的义务,可以相 对独立地安排工作时间和进程,具备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根据《解释》第十条, 定作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一般来讲,除法 律和行政法律明确规定外,承揽关系不属于要式法律关系,不需以履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规定的登记、审批手续为必要,同样也不能因未履行此类登记、审批手续 而认定定作人存在定作或者选人的过错,反之,则可能使一般的承揽工作始终处于 保持高度注意、避免不测的紧张状态中,进而加重普通人日常生活成本,实为不可 取。对于指示过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雷欠英等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 明邢某存在强行要求施工的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邢某存在过错,邢某无需对承揽 人雇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孙学彬与雷欠英等订立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孙学彬与雷欠英等家属 在诉讼前已就事故达成《死亡赔偿协议书》,并收到赔偿款。《死亡赔偿协议书》 性质属于双方和解协议,是否认定为合法有效,主要取决于协议订立是否存在《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况。而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事 由,而且,张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的严重过失是导致 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20万元赔偿款在本案中具有合理性。考虑以上情况, 法院在审理中驳回了雷欠英等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矫辰
承揽人雇员在工作中遭人身损害,定作人是否承担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