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人工刷量”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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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诉华多公司网络悬赏广告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悬赏广告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钱某

被告:华多公司 【基本案情】
“YY极速版”是由华多公司运营的一款手机应用软件(App),主 要内容是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等。2018年4月起,华多公司在该软件客 户端的界面公示“邀请好友立赚”活动, 即用户邀请一位好友下载该 App并进行符合一定规则的使用后,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均可获得一定 金额(该金额不定期变动,如7元、5.5元等)的现金。具体的邀请方 式包括,用户将包含其自己“邀请码”的链接或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 圈、QQ、短信、面对面扫码等方式发送给他人,他人点击该链接、二 维码下载该App并注册为用户后,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即可获得一定红 包奖励(如1元、1.5元、3元等),此后被邀请者通过该App观看直播1





天、2天、3天(每天至少观看5分钟)后,邀请者可获得相应的更多红 包奖励(如每天1元、2元等)。该奖励会存入邀请和被邀请用户在该 App中的“我的零钱”中,“我的零钱”可以“提现”即兑换为现金支付到用 户的支付宝账户,但“提现”前须经华多公司审核。华多公司在“提现” 页面公示了一份“说明”, 内容包括“若平台检测到账号进行刷量等违 规、违法操作,会进行冻结处理。被冻结账号无法进行提现操作”。钱 某对该“说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钱某使用其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并绑定了YY账号,使用该账号邀 请了9404个新账号注册,其账号中的“我的零钱”余额达到了30678.57 元。钱某在诉讼中陈述,其长期服务于网络推广行业,有上百个覆盖 全国社群、高校的群资源和任务制下载平台资源,这些群、平台内的 成员均是专门为了通过下载APP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进群或参与平台 任务。钱某邀请新用户的主要方式为,将邀请链接、二维码和下载注 册的教学视频、文档等发到客户资源群和上述平台内,或者将邀请二 维码打印出来贴在朋友的实体店铺内,该链接、二维码可以被多次转 发,如果完成下载、注册、使用任务,钱某会给对方一定金额的红包 (如每次1元等),即将自己因邀请新用户获得的红包分一部分给被邀 请者,或者委托店铺经营者给被邀请者一些小礼物。

2018年12月,钱某在进行提现操作时,该软件显示其提现申请未 能通过。经钱某向华多公司的客服人员咨询,客服人员回复称其因进 行了违规操作,故收益无效,且被冻结兑换/提现操作。钱某认为其并 未违规、主张华多公司侵犯其财产权而诉至法院成讼。

另查明,华多公司与永安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了合作协议, 约定由永安公司为华多公司提供“TH-Karma业务风险感知情报平台”产 品及服务,用于感知业务风险(恶意注册、虚假养号等)、鉴别恶意





手机号码、识别恶意IP等。诉讼中,华多公司提交了永安公司于2019 年2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内容包括认定8个YY账号注册 时使用的手机号为“猫池”手机号码等。庭审中,钱某认可该8个YY号 的注册用户是其邀请的,但否认其知情或参与任何数据造假或黑产活 动,认为这可能是被邀请者的行为,“猫池”手机号码数据未必实时更 新,且该8个号码在其邀请的客户总数中比例很小。

再查明,钱某另向本院提起(2019)粤0192民初790号案诉讼,要 求华多公司向其支付YY账号内应予提现的金额12344.7元。经该案审 理查明,钱某使用其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并绑定了YY账号,使用该账 号邀请了2922 个新账号注册, 该账号中的“ 我的零钱” 余额达到了 12344.7元。

诉讼中,华多公司陈述,正常用户仅能拉新5人至6人,1万余名被 邀请人已超出正常人的社交能力范围,且钱某邀请的大部分用户仅满 足获得红包的条件即不再使用,这是一种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开展活 动的初衷。钱某确认华多公司陈述的普通用户拉新数量,确认其拉新 数量确实远高于普通用户,但认为其属于具有推广能力和资源的推广 人员,其运用自身资源为华多公司拉新并无不当。
【案件焦点】

1.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刷量”操作;2.钱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华多公 司“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规则;3.钱某是否有权要求华多公司支付“拉 新”报酬。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开展“邀请好友立赚”活 动,用户按活动规则“邀请好友”后,即可获得一定的现金,该活动在 法律上应当定性为网络悬赏广告。钱某因无法从“我的零钱”中提现, 以华多公司侵权为由向本院起诉,因该争议本质上属网络悬赏广告的 履行问题,故本案不是网络侵权纠纷,而是网络悬赏广告纠纷。第 一,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刷量”操作。钱某组建或参与专为获得邀请 者的奖励而组建的众多微信群,采用另行给被邀请者金钱等物质奖励 的方式邀请了近万名涉案App新用户。上述微信群成员注册成为新用 户的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奖励,而非真正使用涉案App。华多公司通过 专业公司监测到钱某邀请的新用户中,有的使用“猫池”手机号注册涉 案App,对于此类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手机号、伪造新用户的行为属于 “刷量”操作,双方均无异议。对于被邀请用户使用真实手机号码的情 形,表面上看,钱某为涉案App邀请了大量新用户,但这些用户属专 门赚取网络红包等利益的群体,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用户,钱 某邀请其注册涉案App的目的是刷高“拉新”的数量, 以从华多公司获 取更多的红包奖励。华多公司认为钱某的行为属“刷量”操作,符合本 案事实,法院予以采纳。

第二,钱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华多公司“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规 则。钱某主张,其为涉案App邀请了大量新用户,华多公司应按“邀请 好友立赚”活动规则支付奖励,华多公司则认为,钱某的“刷量”行为, 不符合活动规则。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通过“刷量”邀请的 新用户是否属于上述活动中要求邀请的“好友”有不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 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实意思。”“好友”属社交概念,“邀请好友”应当理解为邀请好朋友或邀 请与邀请人有一定社交联系的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习惯中,常被商家 用作挖掘用户社交资源发展新用户的营销手段,本案“邀请好友立赚” 活动亦不例外。华多公司开展该活动的目的是挖掘用户的社交资源, 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YY极速版”App,以提供更多的消费,进而增加 营收。也就是说,华多公司将用户的好友作为可能使用涉案App的群 体予以开发。但钱某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 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其注册并完成可获得红包的使用行为后 一般不会再继续使用相关App,将之纳入“邀请好友立赚”中的“好友”范 围,显然不符合华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在华多公司提现页面关 于对刷量操作将冻结提现的说明中也得到印证。因此,钱某通过“刷 量”邀请的所谓“好友”,不应当认定为属于“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中“好 友”的范围,否则,就会违背“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目的。当事人应当 善意、合理地理解合同条款。钱某应当清楚地意识到上述活动中“好 友”的含义、范围以及“刷量”操作的不良影响,如果把通过“刷量”邀请 来的所谓“好友”认定为符合活动规则的“好友”,则有违诚实信用原 则。由上可见,钱某的行为不符合华多公司“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规 则。

第三,钱某是否有权要求华多公司支付“拉新”报酬。本案所涉“邀 请好友立赚”属悬赏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关于“悬赏人以公开方式 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 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钱某只有在完成活动规则 要求的“邀请好友”这一特定行为后才能要求支付报酬。因钱某“刷量” 不符合活动规则,故其没有完成上述特定行为,其请求华多公司向其 支付报酬,法院不予支持。尽管钱某的App账户“我的零钱”显示了奖





励金额,但在没有提现前,该奖励金额仍属华多公司的财产,其有权 禁止提现。

综上所述,钱某的“刷量”行为看似完成了华多公司悬赏广告活动 中的特定行为,但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 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刷量”行为扰乱了电 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 持和鼓励。钱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广州互联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二十五 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互联网经济中,用户和流量是各家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取的对 象。在扩大用户量的过程中,一些互联网企业采用发放现金红包的方 式对邀请好友注册的用户进行奖励,此类悬赏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 了提高用户量的目的,但同时也让“羊毛党”嗅到了“商机”。

在互联网语境下,“羊毛党”是指关注与热衷于“薅羊毛”的群体, 即专门选择互联网企业的营销活动,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额奖 励的人。他们最初从对互联网优惠活动的关注和操作中零星获利,其 后逐渐向组织化、集群化发展,参与人员日益庞大,操作方法日渐多 样,发展出了完整、成熟的产业利益链,其中不少与网络黑、灰产存 在关联,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明显,成为互联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 类群体。对于这类群体的行为,社会上有不少人认为属于合理利用规





则、并无不当;互联网企业则对其态度复杂。此类行为合法、合规与 否,很有讨论和澄清的必要。

“技术刷量”和“人工刷量”是“羊毛党”们提高用户量、流量等通常 采用的两种手段。对于“技术刷量”即利用计算机软、硬件如“Xposed” 工具、“猫池”设备等伪造用户信息的方法,因所得数据明显虚假,且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类行为不符合互联网企业的悬赏目的和活动规 则,通常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人工刷量”即用户采用额外的金钱、 物质等利诱手段聚集大量专待领取奖励和额外奖励的人群,以他们完 成特定任务为条件支付奖励的操作手段是否符合活动规则的问题,其 答案并非一目了然。有的“羊毛党”成员被互联网企业拒绝支付悬赏费 用后坚持要求企业兑现承诺,甚至诉至法院,本案即是其中一例。

本案中,钱某组建或参与了数百个专为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组建 的微信群,其采用在这些微信群中发放任务、向完成任务者支付额外 奖励的方法邀请了数千倍于普通用户邀请量的“新用户”。本案判决首 先明确利用技术手段邀请的虚假“新用户”应予排除,然后从此种操作 方法带来的其他“新用户”的行为目的、特征和钱某的主观意图方面, 得出此种操作方式属于“刷量”操作的结论,进而从华多公司此次活动 的名称“邀请好友立赚”和“刷量冻结提现”的规则出发,分析华多公司 发布悬赏广告的目的和“好友”的含义,论述钱某的“刷量”操作不符合 活动规则,认为钱某没有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故判定其无 权要求华多公司支付奖励金额。

本案判决对 “人工刷量”明确表明了态度,即该类操作不符合悬赏 目的,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 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





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且容易滋生和 助长犯罪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用户量、流量不必然等于商业价值,而用户的商业价值才是互联 网企业真正关心和追求的。要防治“羊毛党”对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的 损害,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互联网企业在开展此类旨在增加用 户量、流量的悬赏活动时,要制定更加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则,设定 必要的限制如单个用户邀请好友数量的上限、每次“提现”金额的上 限,明确发放报酬前企业的审核权和对“刷量”用户的惩戒规则等,并 依法公示,提高“羊毛党”“ 薅羊毛”的成本;其次,互联网企业应积极 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识别和防范黑、灰产用户和相应行为的能力;再 次,互联网企业应加强与工信部门、电信运营商的合作,积极配合公 安、司法部门,强化数据共享和联动,加大对“羊毛党”中涉及刑事犯 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后,互联网企业应注重进行产业升级,利用大 数据分析等手段依法进行精准营销,而非依靠原始的“拉人头”数量来 获取用户,这样才能减少“羊毛党”不当获利的机会。

编写人:广州互联网法院 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