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之日一审已经审结又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三、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豫法阳光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9875133054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