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影响相邻采光、日照权的赔偿责任

——王冬华诉宁国市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 日照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冬华


被告(被上诉人):宁国市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


【基本案情】





王冬华居住的一幢二层房屋位于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津北村金桥组(即胡乐路名仕 园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2009年4月30日,其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为 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200平方米, 目前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

华联公司拟在胡乐路北侧建设华联大厦,宁国市城市规划设计事务所于2013年10月作 出的《华联大厦对周边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书对华联大厦拟建方案对周边建筑日照影响进 行了分析,分析范围为宁国华联大厦周边建筑,分析标准日为大寒日,分析有效日照时间 为8:00~16:00 。王冬华所居住的房屋位于该分析区域B区,分析结论为:受遮挡区域B 一层原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为6~8小时,能满足大寒日累计日照3小时要求。建成后受遮 挡区域B一层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为3~6小时, 日照减少时间约1~4小时,能满足大寒日 累计日照3小时要求。受遮挡区域B二层原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为6~8小时,能满足大寒 日累计日照3小时要求。建成后受遮挡区域B二层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为3~6小时, 日照 减少时间约1~3小时,能满足大寒日累计日照3小时要求。

华联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取得华联大厦项目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 规划设计一栋商业综合楼,1~3层裙房为商业超市,4 层结合商业屋顶花园设计商业超市 办公、休息区,5~10层主体建筑沿胡乐路和东岸路延伸布置,呈“∠”形,设计为配套酒 店与公寓,预计2016年6月完工, 目前该楼已封顶。根据规划,沿东岸路主楼建筑短边
(山墙面)宽度为18.4米,主楼与安置区最南侧两层建筑外墙面之间最近距离为33米;建 筑裙房与安置区最南侧两层建筑外墙面之间最近距离为25米。安置区与华联商厦裙房之间 现为安置区出行道路,属城市巷道,规划中对该道路局部进行了拓宽改造,将道路宽度扩 宽至8米,即道路南侧红线与安置区住户围墙之间宽度约为8~9米不等。

现王冬华以华联公司所建华联大厦对其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 日照等造成重大影响 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联公司赔偿因侵犯其阳光权造成的损失96000元。华联公司认 为其系合法的建筑开发企业,对于项目的开发取得了许可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是合法行
为,房屋建设经过评估,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城市日照的标准,不构成侵权。


【案件焦点】


新建建筑对原有房屋的日照、采光、通风造成影响的,新建建筑所有权人是否一定承 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 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 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王冬华要求华联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是华联大厦的建设对其所居住房 屋的通风、 日照、采光等造成重大影响。因个人对通风、 日照、采光等主观感受不同,故 对于相关权利是否受侵害应通过有关部门的专业结论来衡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中小城市大寒日日照时数不低于3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本案中,华联公司建设开发华联大厦取得了建设主管部门 的批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华联大厦对周边建筑日照分析》结论,华联大厦建成后, 虽对王冬华所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 日照等存在一定影响,但案涉房屋仍满足大寒日日 照时数不低于3小时的要求,可见华联大厦对案涉房屋居住使用的整体影响较小,尚在国 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之内,并不足以对其通风、采光、 日照等构成明显妨碍,造成 实质影响。故王冬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因华联大厦的规
划、建设对安置区道路进行了拓宽改造,周边环境亦有所改善,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 不计前嫌,相互体谅,共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冬华的诉讼请求。


王冬华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联公司 开发建设华联大厦,系经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的,取得了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华联大厦对周边建筑日照分析》结论,华联大厦 建成后,王冬华居住的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为3~6小时,较之以前减少1~4小时,对王冬 华房屋的日照、采光、通风等确实存在一定影响,但由于城市的发展,为提高土地利用
率,将会不断建设高层建筑,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 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负有在一定范围内的容忍义务,华联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并无侵权 或不当行为,华联大厦建成后王冬华所居住房屋在大寒日的日照时间仍多于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要求的3小时,对其房屋的影响亦未造成实质性的妨碍,对其要求华联公司赔偿其 因日照减少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相邻日照、采光、通风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日照、采光、通风方面应给 予对方必要的便利,一方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 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具体到本案,主要审理思路如下:

1.判断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 标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国家以行政规范等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调整毗邻 建筑物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类标准应当视为相邻建筑物权利人之间负有的相互容 忍的义务,而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可以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 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 用人负有容忍义务。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 的间距、采光、 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判断日照、采光、通风妨碍是否超 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华联大厦建成后,王冬华居住的房屋在大寒日的日照时 间仍多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3小时,故其对于其房屋在大寒日的日照时 间较之前的减少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2.对受损的相邻房屋日照、采光和通风权应否赔偿,不以开发商建设建筑物行为是否 合法作为前提条件,即便新建建筑所有权人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但如确因建筑物间距不 足导致相邻不动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华联公司开发建设 华联大厦,系经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的,取得了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合法建筑,但是如果建设过程中,华联公司未按照建筑规划 许可的要求,擅自缩短建筑物间距,违反关于建筑物间距的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则应 认定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权构成了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无证据证实华联公 司在华联大厦建设过程中存在擅自缩短建筑物间距的行为,或建筑物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 的强制性规定,华联公司对王冬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一、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华联大厦建成后对王冬华房屋的影响未造 成实质性妨碍,对王冬华要求华联公司赔偿因日照减少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编写人: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陈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