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3

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虚增交易环节  立案监督  追赃挽损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行民营经济保护职能过程中,要主动“走出去”,通过搭建检企交流平台、开展立案监督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面对虚增中间交易环节等新型疑难案件,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体系。要坚持目标导向,多措并举追赃挽损,守护好民营企业的“钱袋子”,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企业合规经营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广州D公司西南区域营销中心云南办事处高级经理和西南区域营销中心总监,被告人罗某某先后担任上述办事处经理和高级经理。期间,二人利用负责和主管“某交互智能平板产品及配件”(以下简称:某产品)在云南区域的销售业务,指使该公司销售人员分别向广州公司及客户故意隐瞒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的真相,虚构必须通过云南区域总经销才能进行交易的事实,以此虚增二人参股的昆明A公司、云南B公司作为总经销的中间交易环节;后二人再利用负责审核及审批某产品销售价格的职务便利,帮助A公司、B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广州公司购入某产品,随后以较高价格转卖给客户,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D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55万余元,最终二人以A公司和B公司股东分红的名义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2021年7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搭建平台掌握信息,依法监督立案。2016年9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工商联共同搭建“黄小明之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平台”(黄小明系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昵称,寓意公开透明),该平台旨在为企业提供涉法涉诉需求反馈渠道及定制法律服务,企业可一键直通检察机关。2020年初,广州D公司通过该平台向检察机关反映,该公司多次以云南办事处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地,且证据不足为由未受理D公司报案,也未出具不立案文书。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经查认定,被害单位广州公司位于黄埔区,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随后,黄埔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得到了公安机关认同和支持;同时对案件初查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赴云南调取关键证据。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2.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高办案质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二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单位各执一词,双方说法均缺乏证据予以印证。由于本案犯罪行为地远在云南,且当时正值云南多地接连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迟迟调取不到重要证据,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办案检察官果断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前往云南等地询问证人,自行调取销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查明了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中间交易环节,以二人暗中参股的A公司、B公司“低买高卖”方式从中截取广州D公司利益的犯罪事实。
  3. 精准施策开展教育转化,促成退赔、取得谅解。一方面,围绕自行补充侦查的新证据讯问二被告人,并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彻底驳斥无罪辩解,打消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充分阐明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理由、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将面临的不同量刑建议幅度,促使二人转变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争取从宽量刑建议。随后,二被告人经与广州D公司协商,退还了认定的职务侵占金额及其他不当经营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900余万元,补偿了公司的损失,取得了公司的谅解,检察机关也对二被告人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4. 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案件办理后,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检视广州D公司管理制度方面的不足,发现公司存在权限下放过于集中、内部核查跟踪不到位、监察机制运行不健全等内生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向广州D公司发出检察建议,指明该公司存在问题,提出合理配置人员权限、完善内部监察机制的有效建议,督促公司积极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广州D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落实。来源:最高检官网
职务侵占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