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等诉海南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终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
被告(上诉人):海南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31日,钟某某(谢某某之子、袁某之夫、钟某甲和钟某乙之父)入住某某
酒店公寓楼,当晚钟某某与其朋友聚会喝至醉酒状态回到某某酒店。次日3时许,钟某某
在没有外力作用下从该酒店五楼走廊敞开宽度比较大且没有防盗网的窗户坠落到一楼空地
处,当场不治身亡。同年8月4日,经海口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法医鉴定,证实钟某某身亡符
合高坠死亡。事发后,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与某某酒店达成赔偿协议,某某酒
店支付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20万元。待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全部处
理完钟某某后事并整理相关的赔偿材料再次与某某酒店协商赔偿事宜时,某某酒店以已支
付20万元费用为由,不同意再赔偿任何费用。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认为,某某
酒店由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钟某某坠楼身亡,该酒店应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
任,根据相关的赔偿标准,该酒店支付的20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钟某某死亡的损失,为
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某酒店赔偿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各项费用927299.15
元。
【案件焦点】
某某酒店是否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的判断能
力,应当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对于饮酒将带来的后果应当有预判,钟某某参加朋友聚会饮
酒,且呈醉酒状态,其反应辨别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和遇事处置能力都有所下降,导致其
坠楼身亡,钟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某某酒店作为经营者,对顾客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有特殊状态的客人更应该加倍注意防范和保障其安全,其未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钟某某坠楼身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二、关于适用何地标准计算赔偿费用问题。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提供湛江
市润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某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
月30日,且用人单位也为钟某某购买了社会保险,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提供
《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高于海南省的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应按钟某
某生前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钟某某死亡产生损失:死亡赔偿695140元、丧葬费32395
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357元、住宿费1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3063.2元,
共计1122655.2元。某某酒店应承担30%的责任,即应赔偿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
乙336796.5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0万元,实际应支付136796.56元。
据此,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某某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
136796.56元;
二、驳回谢某某、袁某、钟某甲、钟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某某酒店于2017年3月27日前一次性向谢某某、袁某、钟某
甲、钟某乙支付赔偿款120000元,之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相关民事责任。
【法官后语】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后,基于平衡商业活动中的社
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我国《侵权责任
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宾馆等经营者在营业场所
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
义务。从适用范围来说,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一般侵权中的各种间接侵权领域,主要包括
物的支配领域和特定社会活动领域。在这些领域中,行为人作为活动的开启者或主导者对
该领域所潜在的危险负有防免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特定社会活
动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于危险发生的损害后果构成间
接侵权 [4] 。具体来说,一是“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
义务。二是“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
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
有相应的、有效的预警,包括警示、告知、照顾、安保措施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
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
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与其所从事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
[5] 。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以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
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为准。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
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具体到本案中,某某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否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需
从受害人、安全保障义务人、危险本身等角度进行考量,并综合衡量义务人的责任。受害
人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自己醉酒后坠楼身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
任。某某酒店作为经营者,对顾客特别是身体呈特殊状态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
酒店涉案走廊敞开宽度比较大且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网,客观上增大了酒店住客人身财物的
安全风险,而且某某酒店在发现住店的钟某某醉酒时未加强保护措施以防范钟某某可能遭
遇的伤害,致使钟某某在醉酒后意识不清,自控力较弱的情况下从房间内走出,在某某酒
店有安全隐患的走廊窗户处跌落身亡,应认定某某酒店对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钟某
某坠楼身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钟某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某某酒
店承担30%的责任;案经二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也是在认可一审法院所作责任划定基础
上形成的。
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周伟
12酒后在入住酒店坠亡,酒店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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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