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穆书财诉闫红增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4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穆书财
被告(上诉人):闫红增
【基本案情】
闫红增曾向穆书财借款38000元,并于2014年9月25日就该笔借款向穆书财出具了借
条,该款项用于赌博。穆书财明知该款项的用途。闫红增至今未偿还诉争款项,穆书财诉
至法院,要求闫红增偿还借款38000元。
二审中,闫红增提交的录音有如下内容:闫红增:你说弄局那会儿,小勇给我打电
话,说他跟你合着弄局,对不?现在小勇不露面了,等于说是你一个人弄的局,是不是?
穆书财:嗯,可他走,把那钱都扣了。闫红增:我跟你说小穆,左右说你开局也挣钱了,
对不?一共咱也就3.8万元也不多,反正你到时候能给我免就免点,我跟你说我尽最大努
力,我跟我媳妇要,能要给你要出来,左右咱愿赌服输对不对?穆书财:嗯,对对。闫红
增:翻过来以后,觉得我实在不成,咱们再走法院这条路,我也承认,是这个事不是?我
那天也是这么说的吧,因为咱哥们儿之间没矛盾,你放局,我乐意上你那玩去,我也没说
别的对不对?穆书财:那个,你也知道,这实在是拔不开麻了。闫红增提交的手机通话录
音中有如下内容:穆书财:咱哥儿俩那事咋弄呢,凑上没有呢?闫红增:想半天都没有
谱,不敢应你,我这都不好意思接你电话,没办法。穆书财:我这也实在没招,我那拿高
利的也天天逼着我。……闫红增:这事我知道,咱心里都明镜似的,你要不输钱,你也不
开这局,我也不至于输这3.8万元。……闫红增:你也是输钱了,然后开局挣点钱,然后
还别人。穆书财:是,我这也输钱了,没招了,没法弄。闫红增:我理解你,你跟人家开
局不一样,虽然说你也是开局,但是你是为了开局挣点钱还账,对不对?穆书财:对。经
询问,穆书财对于录音中多次提到的开局、输钱等事宜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案件焦点】
闫红增向穆书财出具的借条系赌博所形成的债务,应否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
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穆书财向闫红增出借款项时
明知该款项用于赌博,故双方的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
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
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案闫红增应向穆书财返还因无效借贷行
为取得的38000元款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闫红增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穆书财38000元。
闫红增持原审抗辩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穆书财主张与闫红增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闫红增出具
的借条证明其主张。闫红增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辩称借条涉及的3.8
万元款项系因其参与穆书财开设的赌局所欠的赌债,并提交了其与穆书财的
录音以证明该3.8万元为赌债。对此该院认为,穆书财虽然提交了闫红增出具
的借条,但在向闫红增催要钱款时,闫红增在录音中多次提到开局,穆书财
并未予以否认,特别是闫红增说到“你要不输钱,你也不开这局,我也不至于
输这3.8万元。……你也是输钱了,然后开局挣点钱,然后还别人。”穆书财则
答到:“我这也输钱了,没招了,没法弄。”上述通话内容可以表明穆书财确曾
开设赌局,闫红增参加赌局并欠下了赌债。穆书财未对上述录音真实性提出
异议,亦未对录音内容中涉及的开局、输钱等作出合理解释,故该院认定本
案诉争的3.8万元为赌债。赌博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赌博行为之所得为
违法所得,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闫红增向穆书财出具的借条,系
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保护,故该院
对穆书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6486号民事
判决;
二、驳回穆书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赌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赌博而产生,虽
然在形式上与一般债权债务无异,但它基于非法的事实而产生,因此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受
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已失效)(以下简称1991年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
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2011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2011年通知)第四
条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
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赌债通常
掌握的尺度是,诉请支付赌债的不予支持;赌债给付以后诉请返还的也不予支付。2015年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2015年规定)实施,1991年意见同时废止,不再适用。2015年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
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
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
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赌债既违反法律
的禁止性规定,又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涉及赌债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无效,这一点是毋
庸置疑的。但是,1991年意见与2015年规定对于违法借款无效之后如何处理的规定存在一
定差异,前者表述为法律不予保护,后者对无效的后果未予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
了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
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一审判决即持此观点,因此闫红增应当向穆书财
返还3.8万元款项。但笔者认为,2015年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之后果,
应当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规定第十四条(一)(二)种情形下,合同无效的后果显然
应当是返还的,但如本案赌债之情形,仍然应当坚持原来的裁判尺度,即诉请支付赌债的
不予支持;赌债给付以后诉请返还的也不支付,这样处理与2011年通知的精神也是相符
的。否则,在法院已经查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为赌债的情况下,仍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则在客观上滋长了非法行为的持续进行,更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显然有违立
法者的本意。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穆书财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立法本意,维护了社会公序
良俗。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