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网购《购物须知》中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

——王海诉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管辖异议上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辖终133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管辖异议上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海
被告(被上诉人):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特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8日,王海在捷安特官方旗舰店购买捷安特山地车4等3种商品。王海认为捷
安特公司销售的商品页面存在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起
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捷安特公司三倍赔偿,并支付王海误工费、交通
费、公证费等。
一审法院向捷安特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捷安特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
管辖权异议,认为网购《购物须知》中已明确约定:“如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卖家所在地
法院管辖”,捷安特公司作为卖方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焦点】
网购《购物须知》中“如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是
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海选择网络购物,捷安特公司在其销售页面明
确载明与产品有关的任何问题,若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明
确、具体,也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捷安特公司作
为卖方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据此,北
京市朝阳区法院裁定:捷安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
院审理。
王海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海在捷安特公司
官方旗舰店购物流程为:点击淘宝官网的网站——输入王海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网站——点
击商品,进入捷安特公司天猫商城的店铺,点击进入该商品的宣传页面,浏览该商品的信
息——加入购物车——下单付款,完成交易。捷安特公司的代理人认可上述购物流程。关
于本案所涉商品的配送。捷安特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自行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要去门店组装才能给消费者,所以消费者购买时要选择一个提车的门店。从王海购物订单
信息看,王海选择的线下提货门店为:捷安特定福庄专卖店,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
西街一号勘测设计研究院一层16号门面房。
根据上述查明的购物流程,二审法院认为,管辖协议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即便是管辖协议格式条款,亦应在合同签订前由合同拟订方给予对方合理提示。本案
所涉《购物须知》虽然植于购物网页中,但从实际购物流程看,查看《购物须知》并非交
易相对方购物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交易相对方可以不用查看《购物须知》,亦可购物
成功。因此,《购物须知》的管辖条款在整个购物流程中,未能体现“经过双方当事人协
商”之特点,因此,本案所涉《购物须知》中的管辖条款对交易相对方应属无效。本案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王海所诉之交易系
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买卖商品,买卖双方在本案王海所诉之4个订单中约定的线下提货门
店地址均为“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一号勘测设计研究院一层16号门面房”,该地址即为
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王海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
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83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
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后语】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普遍,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亦日益增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8日新修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专门对网络购物引发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以信息网
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
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捷安特公司主张其在《购物须知》中对管辖有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因系格式
条款,还应当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
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购物须知》中的管辖约定虽然用红色字体醒目标识,是否
意味着经营者已经向消费者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抛开协议订立的多种方式,从协议的最本质的特点即“经过双方
当事人协商”出发,在进一步查明了王海网络购物详细流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出从实际
购物流程看,查看《购物须知》并非交易相对方购物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交易相对方
可以不用查看《购物须知》,亦可购物成功。因此,本案所涉《购物须知》中的管辖条款
未能体现“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之特点,亦不能反映出经营者已经向消费者尽到合理的提
示义务。
跳出“山界”外,去追本溯源,从购物流程中去分析《购物须知》中的管辖条款是否具
备协议的本质特点,然后作出准确的判断,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陈学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