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桂荣等诉刘振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范桂荣、乔桂营、乔明忠、房桂荣
被告:刘振荣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5日,乔付贵等六人在被告刘振荣的安排下去茌平县博平镇碱刘村从事拆
房工作。完工后,由其中的王桂平驾驶自己所有的无牌三轮汽车载另五人回家,当沿茌平
县博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辛杨村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边沟中,造成
乔付贵死亡。事故发生后,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
控王桂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
四原告向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桂平赔偿各项损失320000元。经审
理,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桂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
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给四原告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
偿,作出(2015)茌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桂平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
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尸检费共计274649.78元。
后原告又以受害人乔付贵与被告刘振荣存在雇佣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振荣赔偿
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刘振荣则主张其
与乔付贵之间是合伙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
【案件焦点】
1.乔付贵与被告刘振荣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2.被告刘振荣对乔付贵的
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第一个焦点,雇佣合同,是雇
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雇员获得劳务报
酬,雇主获得雇员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利益的劳务活动的约定。雇主对雇员有
选任、指导、监督、指挥、管理的义务和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与乔
付贵之间是合伙关系,但其提供的证人证实,该次拆房是由被告安排,且负
责工钱结算,支付王桂平的车钱。可见,乔付贵是由被告刘振荣选任的,乔
付贵等人的劳务活动也是受被告刘振荣指挥和管理的,上述情形均符合雇佣
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乔付贵与刘振荣之间属雇佣关系。
关于第二个焦点,乔付贵与刘振荣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员
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乔付贵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
到了伤害,刘振荣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乔付贵的死亡赔偿问题发生了法律上
的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
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
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原告可以要求侵权人王桂平赔偿,
也可以要求雇主刘振荣赔偿。事故发生后,四原告已选择要求侵权人王桂平
承担赔偿责任,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也已确定了王桂平的赔偿责任,四原告再要求雇主刘振荣承担赔偿责任已
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
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桂荣、乔桂营、乔明忠、房桂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桂荣、乔桂营、乔明
忠、房桂荣负担。
【法官后语】
本案中,认定了乔付贵与刘振荣形成雇佣法律关系,但是否刘振荣就应该承担赔偿责
任呢?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
定了乔付贵与被告刘振荣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那么被告刘振荣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
案涉及了第三人侵权,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被告刘振荣的雇佣行为和王桂
平的侵权行为造成雇员死亡,被告违背雇佣合同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桂平则应
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雇佣行为和侵权行为是两个不同行为人的不同行为,但产生的结果却
具有同一性,受害人因此享有选择赔偿义务人的权利,并因赔偿义务人的履行行为而使全
体责任人即雇主和侵权人的责任归于消灭,雇主和侵权人之间存在的这种责任属于不真正
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意义是当事人须选择一方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人,或者雇主或
者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
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
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既可以选择雇主刘振荣承担违约责任,又可
以选择王桂平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原告之前就已选择要求侵权人王桂平承担赔偿责任,所
以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已归于消灭,再要求雇主刘振荣承担赔偿责任已没有法律依据。
在诉讼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把雇主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起诉侵权人后又另行
起诉雇主,这时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须择一诉讼,不能重复选
择。
编写人: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崔冰冰
14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竞合能否重复选择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3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3日
